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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4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7-24 15:15:36 1212阅读

2024年7月18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按照部党组关于试点引路、分步实施的要求,印发《关于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4号。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发〔2024〕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开展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是科学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科学选择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措施,有效盘活采矿废弃土地、促进煤矸石和尾矿等资源综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按照部党组关于试点引路、分步实施的要求,决定先行开展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试点工作,力争明年全面启动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各省(区、市)依据《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省份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各项调查任务,全面摸清试点县(市、区)采矿损毁土地(含挖损、压占、塌陷)现状和底数,建立采矿损毁土地数据库并提交调查成果,为本省(区、市)调查工作的整体推进和全面启动实施全国调查工作探索经验、锻炼队伍、打牢基础。


二、试点范围和期限

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选取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条件保障有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每个省(区、市)原则上选择3-5个县(市、区),试点期限为2024年7月—12月。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

2024年7月底前,部组织制定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印发试点通知,开展试点工作动员部署和技术培训。

2024年8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试点实施方案,部署试点调查任务,组织开展培训,将省级试点实施方案及试点县(市、区)名单等报部。

(二)内外业调查。

2024年10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部下发的2023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优于1米的遥感影像图件等为基础,结合部、省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以试点县(市、区)为单元统一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和内业调查图斑信息汇总表,组织完成外业调查,形成初步成果。

(三)数据库建设。

2024年11月底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数据质量审核、成果认定等,完成省级试点数据库建设。

部组织中国地质调查局加强技术投入,根据各省(区、市)上报损毁土地调查数据成果,高标准建设全国数据库。

(四)试点工作总结。

2024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梳理汇总试点取得的成效,分析试点期间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和开展全面调查工作的意见建议等,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并与调查成果一并报部。

2024年12月底前,部组织开展全国试点经验总结,结合各省(区、市)意见和建议,吸收试点工作中的有效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为全面开展调查工作做好准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统筹协调试点县(市、区)调查工作。要运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已有成果等,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二)保障质量进度。

严格实施分级检查制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试点县(市、区)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调查成果完整、规范、真实、准确。各省(区、市)要细化工作安排,把握工作节奏,合理组织技术力量,确保按时完成试点调查工作。

(三)及时跟踪指导。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县(市、区)调查工作的全程跟踪指导,及时掌握问题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工作中遇有重大政策和技术等问题,请及时报部。

(四)抓好安全生产。

各地要把安全作为工作底线,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要强化保密责任,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管理各项要求,确保涉密数据资料安全。

部组织编制了《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随通知一并印发执行。


附件:

全国采矿损毁土地状况调查实施方案(试行)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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