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规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生态保护红线评估工作方案》要求,在对市县现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成果进行评估、识别矛盾冲突的基础上,按照“应划尽划、划管结合”的原则,区分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以及保护地之外的区域等不同的管控要求,对红线范围内现存的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耕地、镇村、合法矿业权等提出差别化的调整规则,用于省级评估调整和对市县反馈意见的处理,做到评估调整之后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落实国家有关要求,统筹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权威、科学、可执行。
注释: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保护地体系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自然保护区实行分区管控,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限制人为活动。
2.调整方式分为逐步退出、扣除、保留三种,分别是指退出红线范围内的村庄、永久基本农田、矿业权等人为活动,让位于生态保护;以“开天窗”方式将人为活动调出红线范围;对生态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的人为活动,“保留”在红线当中,计入红线面积。
一、涉及耕地的调整规则
1.1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的耕地不予调出(调出 =扣除,下同)红线,逐步退出。
1.2 结合国土“三调”成果进行认定,自然保护区和其他各类保护地核心区之外的集中连片耕地调出红线。
1.3 结合国土“三调”成果进行认定,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耕地后备资源保留在红线内,不再作为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其他区域的耕地后备资源调出红线。
1.4 符合县级以上空间类规划,不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按照项目管理的土地整治区调出红线。
二、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规则
2.1 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不予调出红线;其他区域内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调出红线。
三、涉及人工商品林的调整规则
3.1 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人工商品林不予调出红线。
3.2 各类自然保护地和国有林场之外的人工商品林可以调出红线;但是范围较大、扣除后对红线格局、生态完整性造成明显影响的暂不予调出红线。
四、涉及林粮间作的调整规则
4.1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林粮间作用地不予调出红线。
4.2 结合国土“三调”成果进行认定,各类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的林粮间作用地可以调出红线;但是范围较大、扣除后对红线格局、生态完整性造成明显影响的暂不予调出红线。
五、涉及城镇及独立工矿用地的调整规则
5.1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不予调出红线。
5.2 结合国土“三调”成果,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有法定依据的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调出红线。
5.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有县级及以上政府批文和相关规划的现状和规划的独立工矿用地调出红线。
六、涉及村庄的调整规则
6.1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村庄暂不予调出红线。
6.2 结合国土“三调”成果,其他区域内的现状村庄及县级以上规划明确将扩张的村庄调出红线。
七、涉及合法矿业权的调整规则
7.1 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的合法矿业权不予调出红线。
7.2 位于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核心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采矿证、探矿证、招拍挂成交文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等的合法矿业权,视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不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调出红线;造成明显不良影响的,不予调出红线。
7.3 不在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合法矿业权,以及财政出资的拟设探矿权,调出红线。 7.4油气探矿权按照管控要求保留在红线内;油气采矿权原则上调出红线,但范围较大、扣除后对红线格局、生态完整性造成明显影响的暂不予调出红线。
八、涉及国家规划矿区的调整规则
8.1 国家规划矿区范围内的矿产地,予以调出红线。
九、涉及规划中型以上战略矿产地的调整规则
9.1各类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外的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确定的中型以上战略矿产地,对生态功能不造成明显影响的,予以调出红线。
十、涉及风电、水电、光伏等项目的调整规则
10.1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的风电、水电、光伏等项目不予调出红线。
10.2 各类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之外的现有风电、光伏项目原则上调出红线。
10.3 列入国家重大战略规划的拟建风电、水电、光伏项目调出红线。
十一、涉及文化旅游设施用地的调整规则
11.1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旅游设施不予调出红线,逐步退出。
11.2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之外符合相关旅游类规划,或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的旅游设施调出红线。
11.3 涉及旅游小镇、乡村旅游、养老和生态观光园的旅游景区,占用城镇、农村居民点、农用地的,按照对应的原则确定是否调出红线。
十二、涉及基础设施的调整规则
12.1基础设施调整应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与连通性 ,已建成的基础设施可以保留在红线内。
12.2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之外,符合县级以上空间类规划的拟建设基础设施,调出红线。
十三、涉及设施农用地的调整规则
13.1 各类保护地之外办理相关手续的设施农用地调出红线。
13.2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之外有法定依据和批文的规模化养殖场调出红线。
13.3 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之外有法定依据和批文的水产养殖项目调出红线。
十四、涉及其他区域的调整规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批复文件和合法登记材料和相关技术要求,将以下项目用地调出红线范围:
14.1 各类自然保护地之外的工业企业、尾矿库、加油站、垃圾处理厂和污水处理厂调出红线。
14.2 各类自然保护地之外有关部门认可的公墓调出红线。
14.3 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调出红线。
14.4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工程管理范围之外区域,沿线规划穿越线性工程、倒虹吸工程、城市开发边界和城区范围内的区域调出红线。
14.5 各类自然保护地之外的水工建筑用地调出红线。
14.6 各类自然保护地之外的取土场调出红线。
14.7 各类自然保护地之外列入县级及以上相关文件脱贫攻坚的相关扶贫项目调出红线。
十五、涉及调入区域的调整规则
15.1 经科学评估,将生态功能重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主要位于太行、伏牛、桐柏 -大别三大生态屏障,属于国家级生态功能区的县市区)、大运河文化带优先调入生态保护红线,保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