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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7-23 12:23:18 1007阅读

2024年7月22日,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传导约束,规范我市涉及空间利用类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提高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质量,制定《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芜自然资规函〔2024〕14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与审批管理,统筹保障各行业发展合理空间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规办〔2021〕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研究制定《芜湖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是指在特定区域(流域)、特定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包括自然保护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科技、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第三条 专项规划要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确定的空间战略、总体目标、国土空间布局、约束性指标、重大政策等强制性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芜湖市域范围内各级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审批等相关管理活动。无为市、南陵县对县域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可结合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第二章 目录清单管理


第五条 为提高专项规划编制和管理效率,对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落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基础上,结合自身行业发展需求,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专项规划编制计划,形成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


第六条 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新增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提出增补申请并附相关依据,同意后纳入目录清单。


第三章 规划编制


第七条 专项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和目录清单依法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专项规划编制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


第八条 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等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第九条 专项规划编制应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组织编制主体应按照《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要求,施行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期限、统一平台,规范规划编制成果表达形式。


第十条 专项规划应当由具备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和能力的编制单位承担。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履行内部审查、部门联审、入库审查等程序。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主体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组织内部审查,可通过采用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征求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专项规划内容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专家论证前应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密专项规划按照保密规定进行意见征求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规划成果报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审议前,组织编制主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规划成果组织开展联审,确认各类设施布局位置、规模、范围是否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存在矛盾冲突,以及专项规划之间是否相互协同,有无空间矛盾冲突等,联审会议过程与结论应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未经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审查,不得入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安徽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衔接技术导则(试行)》,对各类专项规划空间性内容协调性及规划成果内容完整性进行入库审查,包括规划数据成果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等。


第十五条 组织编制主体所提交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入库审查的规划成果应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纸质文档为规划文本(含附表、附图)及编制说明、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电子文件为规划文本、编制说明、附表、附图和空间矢量数据、相关专题研究报告等的标准数字化成果,以光盘为存储介质。入库审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六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获批后30日内,组织编制主体应将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向社会公布(涉密的除外)。


第五章  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组织编制、谁负责监督实施”“谁组织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加强对专项规划的实施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对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约束性指标和管控要求执行情况开展动态监测和评估预警,并协同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检与评估报告,作为专项规划动态调整及技术修正的基础依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由有关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相关专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修改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修改后的专项规划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一张图”中予以更新。确需修改的主要情形包括:


(一)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行政区划调整涉及修改的;


(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上位规划发生重大修改的;


(三)行业标准发生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的;


(四)规划实施满五年,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强化专项规划空间需求保障,对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专项规划,应在详细规划中做好统筹落地落实。未纳入“一张图”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可不予落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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