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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7-23 12:20:27 651阅读

2024年7月22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为了加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强化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制定《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规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强化国土空间治理能力,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是指与国土空间位置及其时态有关的,可以为多个行业、多项业务提供支撑的自然、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空间信息,包括基础测绘数据,基础地质数据,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湿地、海域海岛等基础调查数据,以及各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原则】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全面汇集、共享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统一标准】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共享应用等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行政区域界线与代码,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数据库和平台载体】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空间基础数据库”)是智慧海南、数字政府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统一底座,负责统一全省国土空间底图、底线和底数。

海南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基平台”)是“空间基础数据库”统一管理平台,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依托该平台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用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在确保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安全的基础上,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设,建立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保障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八条 【数据管理职责】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础测绘数据采集汇交工作;省海洋主管部门、省地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础地质数据的采集汇交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础调查数据的采集汇交工作;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更新和管理。

第九条 【数据库及平台建设运行职责】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空间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空间基础数据库”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国基平台”的建设,省测

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国基平台”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三章  采集汇交

第十条 【数据采集原则】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种数据一个来源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相应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生产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汇集目录】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省海洋主管部门、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省地质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汇集目录(以下简称《汇集目录》),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数据汇集要求】各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依法采购获得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当按照《汇集目录》向“空间基础数据库”归集,经数据处理后统一汇集到“空间基础数据库”。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及时更新并按要求汇集。

第十三条 【数据质量责任】国土空间基础数据汇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数据标准规范汇集数据,并对汇集的数据质量负责,确保汇集数据内容完整、逻辑一致、空间基准正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同级各有关单位汇集行业专题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社会资本采集数据汇集】在确保数据安全保密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并将数据成果统一汇集到“空间基础数据库”。


第四章  共享应用

第十五条 【基础应用】财政资金投资采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共享的数据资源之外,均通过海南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使用,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应当进行脱敏加工后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 【政府决策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智慧海南、数字政府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宏观决策和调控水平。

第十七条 【公共服务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在教育、医疗、交通、文旅、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应用,提高公共服务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省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申请、利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开展公共服务开发应用。

第十八条 【科技研究应用】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市场主体开展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分析挖掘、数据安全等技术研发活动,增加数据产品供给,提高数据开发利用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无偿应用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无偿使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保密要求】依法应当予以保密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的采集、传输、处理、提供、应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海洋主管部门、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省地质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建立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责任】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安全责任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明确安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安全保护责任。

县级以上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在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和共享应用等环节涉及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处理】使用共享获取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应当注明数据来源,不得损害原权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原权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不得利用共享数据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基础数据采集汇交、共享应用和数据安全防护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二十四条 【成效评估】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省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对同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各市、县、自治县的国土空间基础数据共享应用工作进行评估,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解释单位】本办法由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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