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资讯>实施监督 >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加强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7-23 12:06:11 2093阅读

2024年7月22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对全省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加强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加强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全省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项目范围


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二、科学合理决策


1.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各地应健全完善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决策层级和程序,严格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坚决防止盲目决策,严禁违规决策上马“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


2.落实决策公开制度。项目决策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及时公开项目相关内容。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应采取设置公示牌、群众监督、老党员评议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3.建立健全项目库。各地应根据实际,分级分类建立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库,明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发改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行业等部门实行动态管理,统筹推进项目建设。未纳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临时动议,确有必要的,应按程序报批并及时入库。


4.严格落实建设条件。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落实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规定、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不得提请决策。


三、加强审批管理


5.强化项目代码应用。严格实行一项目一代码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赋码(涉密项目除外)。未申请项目代码的,一律不得办理用地、规划等有关手续。


6.优化项目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项目前期手续。在不影响项目其他审批前置要件办理情况下,项目建设单位可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适当优化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评、财政投资评审、施工许可等手续,并尽可能压缩审批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项目性质类似、项目建设单位相同的不同项目可打捆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建设实施、招标采购、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等工作。推行区域综合评估方式,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各地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简化相关内容,明确关键要素,编制统一格式文本。


四、规范招标采购


7.明确招标采购方式。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通过以下方式依法自主选择招标采购方式。


(1)招标方式。各类项目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并按程序实施监管。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应当履行招标核准手续,采用招标方式进行交易。


(2)非招标采购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可依法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方式,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其他交易方式。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实施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项目,可通过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交易。村(社区)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下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可通过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地方依法依规建设的限额以下交易平台等方式进行交易。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集体决策直接发包。同一项目建设单位实施的性质类似项目,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等,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平台,采取批量集中方式采购。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以及新型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等特殊情况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依法开展招标采购。在实施招标采购前,应完成项目审批、资金落实等前期手续,严禁“未批先招”。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招标采购方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进行肢解、压低预算等方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集体决策等理由“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违规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文件费、报名费等费用。


9.推进阳光操作。实施招标采购应当通过平台提前公开意向、公告信息、公示结果。属于涉密采购、集采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采购,以及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原因急需招标采购的,可不提前公开意向,但应当落实相关公告公示要求。


五、健全建设管理


10.强化合同管理。鼓励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总价包干合同,合同(含补充协议)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采购文件、施工单位的响应文件一致。


11.规范施工行为。施工单位应控制工程进度和质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得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方式降低质量标准,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违法违规更换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施工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12.落实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点多面广、小而散的项目,可统一聘请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对工程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要求改正,不得和施工单位串通,降低施工和监理标准。在乡村实施的3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采用村民监督理事会等形式开展监督。


13.严格变更签证。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增加投资的变更签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履行变更事项审查确认。与当地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变更,在符合实际和尊重群众意愿,且不突破合同估算价前提下,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作为变更依据。对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价款结算时应不予认可,不予支付资金。


14.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建设单位可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咨询服务单位应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在合同中明确,其中负责人应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六、规范竣工验收


15.优化竣工验收流程。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施工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设计、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汇编,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对建设规模较小且简单的项目,可简化验收流程,集中组织竣工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进行结算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


16.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做好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各环节全流程可查可溯。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体决策、项目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文本、资金支付、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七、严格资金管理


17.加强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投资计划、年度预算、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申请和支付资金,做好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未经批准严禁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项目结算价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投资额,超过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8.规范资金支付。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落实工程价款结算要求,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建设资金。严厉打击套取资金、挤占挪用、多付税金、超额支付等行为。


八、强化监管执法


19.压实各方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县级发改部门统筹推进项目管理,负责可研报告审批、指导协调招投标等工作(相关职能划转的由承接部门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决算评审、财政资金预算管理、政府采购监管等工作;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项目审批,以及招标投标、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市相关部门加强指导督促,推动工作职责落实。


20.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常态化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罚并通报曝光。对同一企业一定时间段内在同一区域或同一行业实施多个项目的,进行重点监管。


21.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各地各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及时将查处情况通报中介超市等平台管理机构,由其按规定采取清退出库等处理措施。


22.加强协调联动监管。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措施,并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等平台,依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发现串通投标等犯罪线索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23.提升智慧监管水平。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依托全省统一的大数据资源平台,加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相关行业监管等平台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完善行业部门在线监管功能,为纪检监察与审计机关提供在线监督通道,构建基层4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体系。


24.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各地各部门应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赣服通”、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等各类平台,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收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以及村(社区)建设的项目,应落实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周边群众监督。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登录 后发表评论

发布 文章

我要发布文章,让更多的人了解与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