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6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进一步规范山东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工作,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制定《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关于规范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大创新”“十强产业”“十大扩内需”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鲁政发〔2024〕5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工作,促进企业集中、产业集群、用地集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国有土地上、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用地内,经依法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二)适用条件。工业标准厂房和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以下统称标准厂房)是一般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建筑标准及行业要求建设的工业生产用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等分割成可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分割及分割转让基本要求
(三)限制性要求。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改变《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工业用地属性(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符合项目履约监管协议要求,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查封,存在抵押的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的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得分割及分割转让,但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审核同意,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后,可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分割、分割转让。
(四)最小分割单元要求。各地应明确最小分割单元面积,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单元应具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规划等技术标准。
(五)配套设施要求。工业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分割转让、抵押。分割转让出的标准厂房内,不得单独另行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六)分割转让后要求。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建设单位自持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的35%,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七)安全生产要求。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厂房分割后,涉及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审查机制
(八)分割及分割转让申请。
标准厂房需要分割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分割方案,并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分割申请,分割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工程质量、消防、安全等要求,以及标明分割关系的图纸、自持产权清单、共有产权清单等内容。
标准厂房需要分割转让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制定分割转让方案,共同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提出分割转让申请。分割转让方案还应包含准入条件、分割转让单元的用途和面积等内容。
已按照标准厂房分幢、分层等规划进行建设,并分幢、分层等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分割转让方案中的分割内容可适当简化。
(九)分割及分割转让审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受让人主体资格、产业准入、出让合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标准地履约验收、建筑质量、消防安全等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四、分割及分割转让登记
(十)分割登记。标准厂房只涉及分割的,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分割方案、可分割的联合审查意见、分割后的房屋测绘成果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在分割审查未完成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以登记代替分割审查。
(十一)分割转让登记。标准厂房分割后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持不动产权证书(分割登记)、转让协议、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查意见、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分割的同时进行转让的,可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材料,一并办理审核、登记。
五、其他事项
(十二)联合审查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应建立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十三)事后监管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分割及分割转让的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巡查机制,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严禁变相开发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
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措施。
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