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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7-09 15:45:28 665阅读

2024年6月27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文物局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我省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认定,规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工作,构建完整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研究同意,印发《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4〕6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和批准工作。

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和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


(一)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与河南悠久连续的文明历史有直接和重要关联。在国家政权、制度文明、国家礼仪、农业手工业发展、商贸交流、社会组织、思想文化、宗教信仰、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城市与建筑、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军事防御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

2.与河南近现代政治制度、经济生活、社会形态、科技文化发展有直接和重要关联。突出反映近现代战争冲突与灾害应对、革命运动与政治体制变革、工商业发展、生活方式变迁、新思想新文化传播、科学技术发展、城市与建筑等方面的历史进程或杰出成就。

3.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不懈奋斗的光辉历程。突出反映京汉铁路大罢工等工人运动、中国共产党创建大别山等革命根据地、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夺取人民解放战争胜利、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等方面的伟大历史贡献。

4.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历程。突出反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与发展、工业体系建立、科技进步、城市建设、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如新中国工业基地建设、三线建设等,以及孕育形成的红旗渠精神、焦裕禄精神等国家记忆。

5.见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征程。突出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科技创新和重大工程建设,如郑东新区建设、航空港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等方面取得的伟大成就。

6.突出体现华夏文明之根、中华文化之源、黄河文明之中心,集中反映本地区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或见证多民族交流融合。


(二)具有能够体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体现特定历史时期的城市格局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存完好。历史文化街区不少于1片,每片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50米以上历史街巷不少于2条;历史建筑不少于10处。

2.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少于10处,保存状态良好,且能够体现城市历史文化核心价值。


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条件标准


(一)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对推动河南或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且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

2.能够体现镇(乡)、村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特定历史时期的建设成就。

3.与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工程相关。

4.镇(乡)、村选址、空间格局、肌理风貌、建筑技艺、农耕景观等体现传统文化、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时代风格或延续特定的农耕生产方式。

5.保留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历史记忆和情感。


(二)具有能够体现历史文化价值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历史文化名镇现存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历史文化名村现存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

2.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镇(乡)、村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街巷、环境要素是历史遗存原物,保存文物丰富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四、省级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标准


(一)具有下列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之一

1.在城镇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能够体现城镇古代悠久历史、近现代变革发展、中国共产党诞生与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改革开放伟大进程等某一特定时期的建设成就。

2.空间格局、肌理和风貌等体现传统文化思想、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3.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承载了一定时期居民的记忆和情感。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真实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

1.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

2.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保护类建筑的用地总面积不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所有建筑用地总面积的60%。


五、工作要求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1.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核定公布、测绘建档工作,设立保护标志牌。

2.依法完成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纳入相关规划。依法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3.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保护规划应落实和深化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明确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原则、措施、范围等内容,并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4.以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制定相关保护管理制度并实施,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具体要求、各保护主体的权利责任、奖惩措施等。

5.健全保护管理机制。设立历史文化保护相关机构,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有关工作,审议保护工作重大事项;明确保护管理部门、职责分工,配备保护管理专门人员;保障经费投入,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历史文化保护的实施、评估、监督、意见反馈的公众参与机制。

6.近3年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破坏保护对象等致使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事件,未发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重大文物违法事件。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

1.守住保护底线,未发生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等现象。

2.开展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评估历史文化价值,初步界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目标、保护对象,对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修缮利用方向等进行梳理分析,提出保护利用和建设控制建议措施,并与相关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一致,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3.完成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历史建筑测绘,建立数字化档案,设立标志牌等。

4.开展保护修缮。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护、利用、提升”为主的原则,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进行保护修缮,延续传统格局特征和风貌特色。

5.提升人居环境。提升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安全韧性,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6.以用促保,发挥遗产价值。依托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提升活力,弘扬历史文化。


六、工作程序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程序

1.准备阶段。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县)应对照相应的条件标准,开展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对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普查,积极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和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推动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公布工作,建立健全保护工作机制。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

2.评估阶段。完成准备工作后,由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逐级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提出评估申请。收到评估申请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开展评估,出具是否符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评估意见。

3.审查阶段。经评估符合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条件标准的城市(县),在2年内达到本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后,由市(县)人民政府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程序

城市(县)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开展历史文化价值研究,完成名镇名村、街区内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认定、公布,按照相关申报条件和要求,组织编制申报材料,逐级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及工作要求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对于暂不符合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申报条件及工作要求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和完善期。在整改和完善期内,申报单位要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保护利用,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再次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及工作要求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未予通过的需再次申报。


(三)建议申报与直接确定

对符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条件标准而没有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接到申报建议1年后仍未申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可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直接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的建议,对提醒、约谈、督促后仍不履行职责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党组织或部门提出开展问责的建议。


七、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本和附件。


(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1.申报文本。申报城市(县)或街区简介,包括基本情况、历史沿革、地方特色等。条件标准符合情况,对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的条件标准,阐述历史文化价值、相应的物质载体和空间环境等情况。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对照相应工作要求,阐述保护对象数字档案和管理平台建设、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地方保护法规制定、保护管理机制完善、资金投入、修缮保护等情况。重要图表,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等各类保护对象清单,与保护清单相对应的保护对象空间分布图、保护规划相关重要图纸等。

2.附件。佐证材料,包括历史文化街区(若有)、历史建筑公布文件,以及与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文件等。其他影像资料,包括申报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视频宣传片、各类保护对象的照片,以及其他能够展现城市(县)历史文化价值特色的图片或电子幻灯片等。


(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1.申报文本。概述申报镇(乡)、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民族构成、文化传统、水陆交通、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并着重说明其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沿革、原状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价值特色以及现存建筑的实际建造年代等情况。

2.附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或镇(乡)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相关申报表格,包括申报表、自评表、基础数据表等。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对名镇名村原貌保存、修缮利用、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相关图片及电子幻灯片资料,能反映名镇名村传统建筑(群)风貌的,与自评表有对应关系的照片、电子幻灯片、视频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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