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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7-03 16:33:03 1329阅读

2024年6月25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公示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应开展公示公开: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三)国土空间专项规划。

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明确、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多方式,提高公众参与度和规划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是指规划编制主体在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七条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编制或者修改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简介和主要图纸等。规划修改还应重点说明修改的图文内容、主要理由等。

第八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示方式包括:

(一)网站公示;

(二)规划展示厅等固定场所公示;

(三)现场公示;

(四)媒体公示;

(五)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征求意见;

(六)书面征求意见;

(七)其他便于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规划展示厅等固定场所公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调整空间布局和用途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根据需要书面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条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在本级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规划现场公示,书面征求规划范围利害关系人意见。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相关街道(镇)公示栏或者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现场公示地点为村政务公开栏。

第十一条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公示应当在本级政府网站或者规划编制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根据需要征求规划范围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规划编制和修改,包括征求意见过程中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可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十三条 规划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0 日,规划公示时应当注明起讫时间、意见反馈途径和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公众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收集:

(一)设置意见箱;

(二)公布联系方式,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邮寄通信地址等;

(三)便于公众反馈意见的其他途径。

第十五条 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内容、依据、理由,有利害关系的,还应当说明与公示事项之间的利害关系,并提供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公示单位对公示收集到的意见应当逐条登记,提出处理意见。对不予采纳或者部分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意见处理情况作为规划报送审批的附件材料。

第十七条 国土空间规划公开是指规划编制或者审批部门依法对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当自批准后 20 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长期公开;

(二)市、县设有规划馆的,在规划馆公开,没有规划馆的,在与规划管理有关的固定场所公开;

(三)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在相关街道(镇)或者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

(四)鼓励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

第十九条 规划公开的内容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相关保密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因废止、规划期限届满或者被其他国土空间规划替代而失效,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示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信箱和投诉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公开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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