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日,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江西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央授权,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关于明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省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财税〔2024〕15号文),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占用我省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二、我省湿地恢复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地,下同),每平方米28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中,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420元;占用国家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每平方米840元。
(二)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每平方米230元。其中,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内陆滩涂,每平方米345元;占用省级重要湿地中的森林沼泽、灌丛沼泽、沼泽草地、其他沼泽地,每平方米690元。
三、湿地恢复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通过江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省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列“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科目。
四、本通知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未尽事宜按照财税〔2024〕15号文执行。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