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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规划人实施监督 2024-06-26 21:20:02 309阅读

2024年6月26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细化工作职责,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制定《辽宁省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工作,细化工作职责,优化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和市、县级矿业权出让计划备案工作。

第三条  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需制定矿业权出让计划。探矿权出让计划项目主要从各级财政出资勘查成果、已进行过地质勘查工作、开采活动显示可供进一步矿产勘查的区块中筛选;采矿权出让计划主要从地质勘查程度符合出让采矿权条件的区块中筛选。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计划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起,经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厅矿权处、勘查处、矿保处可依据矿产资源基础地质调查、国情调查、省级财政资金项目成果、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和矿产地储备等情况,提出出让区块建议;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市级矿产资源规划、市级财政资金项目成果和市场需求,多渠道拓展矿业权区块来源,提出出让区块建议;国有地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可根据有关地质资料、地质认识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让区块建议。出让区块建议内容应包括:区块名称、地理位置、拐点坐标、勘查开采矿种、区块面积、已有工作基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下一步找矿信息等。

第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计划出让区块范围是否涉及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进行核实。核实范围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第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核实情况,编制矿业权出让计划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出让计划,由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或指定下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

第八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矿业权出让计划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是否符合矿业权出让条件,汇总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第九条  厅规划处、耕保处、勘查处、矿权处、矿保处按照省级矿业权会审职责对矿业权出让计划进行会审;会审通过的,提请厅矿业权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十条  厅矿业权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纳入全省矿业权出让项目储备库。属于市、县级出让登记权限的,由矿权处按程序下达备案文件,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出让;属于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的,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按计划投放矿业权。

第十一条  市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原则上于备案文件下达1年内完成矿业权出让工作。

第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省级拟出让矿业权的野外现场核查、优化调整出让范围、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等出让交易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省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专家和矿业权评估机构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和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值,确定招标控制价、拍卖和挂牌起始价(底价),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含出让公告);其中已探明资源储量达到小型规模以上的,以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需设定底价。

第十四条  矿业权出让方案(含出让公告)经厅法规处、审批处、规划处、耕保处、勘查处、矿权处、矿保处、财务处等相关处室审查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厅矿业权审核委员会审核、厅务会审议。

第十五条  厅务会审议通过后,省自然资源厅出具委托书委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交易。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出让交易,确定竞得人/中标人。省自然资源厅按规定与竞得人/中标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省自然资源厅将合同推送给矿业权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出让合同和费源信息表推送给同级税务部门。

第十七条  受让人缴纳成交价或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后,持矿业权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在辽宁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5日。《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辽自然资办发〔2022〕 92号)废止。


附件:

关于报送****矿业权出让计划的请示模板


为依法依规、合理有序推进矿业权出让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74号)《关于市县矿业权出让计划及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76号)等有关要求,依据/为了****,本次申请报送**矿业权出让计划如下:


一、拟出让矿业权基本情况

(一)****探矿权项目

1.项目名称:

2.发证权限:省级/市级/县级

3.基本情况:勘查矿种、区块范围、面积、勘查程度、资源储量、拟出让年限等;

4.核实情况: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设置勘查规划区块情况,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是否同意出让。

(二)****采矿权项目

1.项目名称:

2.发证权限:省级/市级/县级

3.基本情况: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矿区范围、面积、资源储量、开采标高、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出让年限等;

4.核实情况:拟出让范围是否符合/设置勘查规划区块情况,是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相关主管部门意见是否同意出让。


二、拟出让矿业权需求和效益情况

(一)****项目市场需求情况

(二)****项目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三)****项目不利影响因素及解决措施

(四)****项目计划出让时间


三、综述

综上,****出让项目符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省厅审查。


附件:

1.矿业权范围图及坐标

2.矿业权位置和周边情况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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