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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规划人实施监督 2024-06-26 21:10:13 867阅读

2024年5月25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深入推进农村能源革命,加快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建设,有力有效助推乡村全面振兴,促进农村地区产业发展,印发《河南省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豫发改能综〔2024〕201号。


河南省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推进农村能源革命,推动农村源网荷储一体化,实现能源从“远方来”到“身边取”,促进产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支持农村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就近多场景开发,推动农村从单一能源消费者向能源产消者转型。


第三条 农村地区源网荷储一体化项目应遵循“合理配置、自发自用”原则,根据负荷需要确定适宜装机规模,适当建设储能设施,将用电曲线和发电曲线相匹配,最大程度使用自发绿电。鼓励电量自我平衡,减轻对电网运行影响。


第四条 充分考虑分布式新能源与周边环境景观相融合,遵循“整齐对称、色调和谐、美观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屋顶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形成与美丽乡村相结合、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新型能源景观。


第二章  家庭作坊类源网荷储一体化


第五条 家庭作坊类源网荷储一体化是指按照户用光伏模式,利用作坊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实现作坊生产生活用电优先由自发绿电供应,降低用电成本。


第六条 家庭作坊类项目可以由作坊业主自行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合作建设的,应由第三方负责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维护,购置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


第七条 家庭作坊类项目中,新增分布式光伏的备案和并网接入方式按照户用光伏执行。办理手续时业主应提供营业执照、第三方合作协议或设备购置发票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电网企业要积极支持分布式光伏的自发电量同时用于作坊生产和生活,做好接入工作。电网企业兜底保障作坊不足电量,电价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章  生产企业类源网荷储一体化


第九条 生产企业类源网荷储一体化是指在乡(镇)区域内的农村生产企业,利用本行政村范围内的资源新建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合理配置储能设施,实现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


第十条 生产企业类项目可以由生产企业自行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合作建设的,应由第三方负责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维护,购置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类项目中,统筹开发的分布式风电光伏统一汇集至生产企业并网,按照单一主体模式管理。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类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新能源装机功率的20%、时长不少于2小时的要求配置新型储能设施。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类项目优先使用自发绿电满足生产需要,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兜底保障,电价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类项目中,利用自有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按照现行自发自用政策执行;利用其他资源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和分散式风电,应通过合理配置储能等调节手段,实现所发电力自发自用、不向大电网反送电,在支撑绿色电力充分消纳的同时,不占用公共电力系统调峰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生产企业根据风电光伏发电曲线合理安排生产,多用自发绿电。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类项目涉及的线路改造工程,一体化项目内的线路由一体化项目主体自行建设,项目外的并网线路原则上由电网企业建设,也可经双方协商,由一体化项目主体建设,后期电网企业依法依规回购。


第四章 整村开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


第十七条 整村开发类源网荷储一体化是指利用本行政村范围内的资源建设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完善村内配电网,合理配置储能设施,逐步实现全村用电自我保障,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零碳发展。


第十八条 整村开发类项目可以由村集体成立开发企业,自行建设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合作建设的,应由第三方负责设备全生命周期的运营维护,购置设备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其中,配电网可以由整村开发类项目主体建设,也可以协商利用电网企业现有设施。


第十九条 整村开发类项目应配置储能设施,配置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新能源装机功率的50%、时长不少于2小时,保障全村自供电比例不低于80%。


第二十条 整村开发类项目优先使用自发绿电满足全村范围的农业种植、畜牧养殖、企业生产和教育医疗、商业经营、供暖供冷、污水处理、车辆充电等生产生活用电需要,提高农村能源自主保障能力。不足部分由电网企业兜底保障,电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整村开发类项目的新能源项目按照“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并网,否则不纳入整村开发范围;存量项目中,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需依法依规变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但不能多次变更。


第二十二条 整村开发类项目中的绿电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50%,余量逐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细则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做好要素保障。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推进本地区一体化项目建设,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合规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尽快落实相关建设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要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要求,向一体化项目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第二十五条 一体化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在推进项目建设过程中,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第二十六条 一体化项目在并网调试前,应按照国家质量、环境、消防有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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