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17日,江苏省水利厅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作用,规范用水权收储行为,制定《江苏省用水权收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用水权收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发挥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配置作用,规范用水权收储行为,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用水权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用水权收储、配置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收储,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相关机构,对政府节余尚未配置、取水单位或个人闲置或者节余用水权通过无偿收回、有偿收储等形式,纳入用水权统一配置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 用水权收储遵循“政府调控、市场调节、节水优先、分级收储、盘活存量”的原则,通过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推进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用水权收储不得影响、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服从流域管理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收储方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保障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在用水权市场有偿收储节余用水权,无偿取得的用水权直接进行收储。
第五条【职责分工】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用水权收储、配置及监督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共同做好用水权收储、配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 储
第六条【收储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设立用水权收储机构,收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节余指标、节约的用水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收储机构依法收储的用水权指标可以交易,也可以重新配置。
第七条【收储模式】 用水权收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第八条【无偿收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用水权无偿收储:
(一)政府结余尚未配置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二)政府投资实施节水改造工程等措施节约的用水权;
(三)因城镇扩建公共设施建设以及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征用土地而腾出的用水权;
(四)已取得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的用水户,连续两年不取用水的闲置用水权或近3年实际用水量低于取水许可量80%的闲置用水权;
(五)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区域的用水户所持有的用水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偿收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用水权有偿收储:
(一)取用水户通过节水技改节约的用水权;
(二)取用水户通过用水权交易有偿购买的用水权;
(三)社会资本投资实施节水改造工程等措施节约的用水权。
第十条【收储认定和主体】 用水权收储指标认定和收储的主体,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用水权收储市场,属于第九条第(三)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收储,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负责认定和收储。
(二)属于第八条第(四)(五)(六)项或第九条第(一)(二)项情形中的用水权收储指标,涉及不同审批机关的,应当征得相应审批机关的同意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收储,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收储。
第十一条【无偿收储流程】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认定属于无偿收储的用水权,组织完成区域总量指标调整、取水许可变更或注销等手续,向用水权收储机构下达《用水权收储告知书》,明确收储用水权规模。
第十二条【有偿收储流程】 有偿收储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收储意愿征询。用水权收储机构,按照自愿的原则,向指标持有者提出收储意向,达成意向的签署《用水权收储意愿书》,并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收储水量核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水单位节水措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综合考虑节水量、损失水量、用水保证率转换等因素,出具可收储水量认定书。
(三)收储及备案。用水权收储机构与原持有人签订《用水权收储协议》,并将用水权收储协议报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收储价格】 用水权有偿收储应当实行差别化收储价格标准,明确基准价格和浮动比例,基准价格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工农业节水潜力、生态补偿标准、用水机会成本和节水改造成本等因素综合确定,浮动比例根据取用水户或个人节水投入和有偿取得用水权等条件综合确定。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收储期限】 区域用水权收储的期限应当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确定的规划水平年范围之内。有偿收储节约指标的,期限应当控制在相应的取水许可有效期范围内。
第三章 配 置
第十五条【收储后管理】 用水权收储完成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依法对原持有人核销用水权指标,并依法办理区域总量指标调整、取水许可变更或注销等手续。
第十六条【收储水权无偿配置】 无偿收储的用水权可以采用无偿的模式进行配置,应当优先考虑社会环境效益较高的重大民生工程或者对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具有突出作用的项目,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收储水权有偿配置】 有偿收储的用水权采用有偿的模式进行配置,有偿配置优先保障重大工业项目或者区域政府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十八条【水权申购】 开展用水权收储的地区,新增取水项目水权原则上应先向用水权收储机构进行申购。用水权收储机构按照流程对申购需求进行核定,明确配置形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 用水权收储所得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鼓励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用水权收储活动,建立多元化投融资协调机制。
第二十条【报备制度】 开展用水权收储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用水权收储情况及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监管权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用水权收储、配置及监督管理,完善用水计量监测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用水权收储后评估,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依法公开用水权收储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用水权收储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 本办法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