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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冀自然资发〔2024〕10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6-13 17:43:02 1647阅读

2024年6月11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冀自然资发〔2024〕1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自然资规〔202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位于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二章  方案编制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未建设的零星地块可以与相近正在开发建设的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片区,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确定的土地征收实施计划应在两年内完成,需要延长的按规定及时做好调整。


第九条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省级以上开发区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5%。


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第三章 方案报批


第十二条 设区市市本级和定州市、辛集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政府审批同意后,由省自然资源厅冠以“经省政府同意”书面函复。


其他县(市、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由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设区市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审批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负责: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文本、矢量数据、成果图册等);


(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意见的情况说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有关证明;


(五)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


(六)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核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论证结论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2009年以来(不含审批当年)市、县区域内平均供地率低于65%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具体根据最新年度全省省级以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和省《开发区发展绩效专项考核通报》综合确定;


(四)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原则上每年允许调整一次。


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调整方案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调整后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比例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按程序审查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实施,依法组织土地征收,开展土地综合开发建设活动。省自然资源厅、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实施情况以及年度实施计划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成片开发方案的综合开发建设活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不予受理新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加强对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者违规审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报请省政府收回委托,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雄安新区土地征收工作按照雄安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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