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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6-13 17:39:17 1559阅读

2024年6月7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全面贯彻自然资源部任务部署要求,推动山西省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试行)》晋自然资发〔2024〕25号。


山西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

(试行)


2024年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部署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为全面贯彻自然资源部任务部署要求,推动我省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为试行方案,将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动态调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明确要求,是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关键一环,有利于及时摸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家底,有利于更好地统筹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有利于准确把握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有利于提升矿山企业科技创新内生动力,可为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精准靶区,对加大战略性矿产增储上产力度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厅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自然资源工作会议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视频部署暨业务培训会精神,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确保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二)总体目标

以促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为目的,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资源开发利用指标数据为基底,统筹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形成我省准确、可靠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数据,科学合理评估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夯实我省矿产资源安全和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主要原则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坚持行政组织和技术支撑相结合,遵循分级负责、精准合理、年度开展的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主要分为省级和县级两个基本层级,自下而上分级进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对辖区内矿山进行调查评估;省厅主要以县(市、区)级行政区为单元进行评估考核。

2.精准合理。矿山企业是基础数据的责任主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三率”等数据质量把控,确保调查评估成果精准合理反映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水平。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的质量核查,不额外增加矿山企业负担。

3.年度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要求进行,按年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四)调查评估范围

非油气矿山调查评估实施主体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评估对象是辖区内上年度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油气采矿权调查评估实施主体是主油气井口所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评估对象是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的油气(石油、天然气、页岩气)采矿权外的我省本级管理的油气采矿权。处于基建期、停产(关闭)矿山不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范围。

县(市、区)的调查评估实施主体是省厅,调查评估对象是辖区内有正常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的县(市、区)。

(五)时限要求

每年的12月1日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各市局提交县级调查评估成果,12月10日前各市局向省厅汇总上报经审核通过的各县调查评估成果。调查评估成果包含调查评估数据、调查评估总结报告、调查评估结果等。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矿山特征指标

1.矿山特征指标

矿山特征指标供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评估矿山时使用,该指标有研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L1),绿色矿山创建(L2),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L3),尾矿、废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L4)共四项内容,该项总分值为100分,各分项分数分别为30分、30分、20分、20分。

(1)研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L1)结合《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填写,或通过技术改造升级,相关技术通过相关部门认证的,均可得30分;未采用先进技术的不得分。

(2)绿色矿山创建(L2)结合我省入选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入选国家级绿色矿山的得30分;入选省级绿色矿山的得20分;未入选绿色矿山的不得分。

(3)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L3)的矿山企业,需要提供相应的技术认证材料或符合资源税优惠情况等印证材料,符合条件的得20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

(4)尾矿、废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L4)需矿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提供相关报告、台账、合同等印证材料,符合条件的得20分,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分。

各矿种存在差异,如存在不涉及项目,采用折合法计分,例如A煤矿不涉及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L3),那么A煤矿特征指标有L1、L2、L4三项内容,分值分别为37.5分、37.5分和25分。

2.地区特征指标

地区特征指标供省厅调查评估县(市、区)时使用,县(市、区)内矿山调查评估对象需大于3个。地区特征指标有研发、应用、推广先进适用技术(L1),绿色矿山创建(L2),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L3),尾矿、废石、煤层气、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L4)共四项内容,与矿山特征指标相对应,特征指标为县(市、区)内参加评估各矿山企业特征指标分值的算数平均值。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全面负责全省调查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安排部署,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及特征指标加分规则,统一组织对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统筹协调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各市局。按照省厅统一部署要求,协助省厅对县(市、区)进行调查评估工作,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对矿山企业的调查评估工作。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协助省厅完成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按时做好县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成果的汇总上报工作。

3.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基础数据采集、实地核查、质量管控等工作,组织对辖区内上年度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正常生产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三)做好技术支撑

山西省矿产资源调查监测中心为省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技术支撑单位,在省厅统一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对接各市局完成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成果接收(审查)工作,统筹调查评估工作进展。各县(市、区)可委托相关事业单位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县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工作。


三、工作内容


(一)工作流程

1.调查评估基础数据收集。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利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成果,统计汇总辖区内不同矿种、不同矿山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取各矿山企业“三率”情况,初步形成调查评估基础数据(临时数据)。

2.调查评估基础数据确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确保各矿山企业“三率”数据完整、准确、可靠,必要时可通过审议、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质量管控,在调查评估基础数据(临时数据)基础上形成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过程数据),填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表》(见附件1、2)。

3.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质量核查。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质量核查充分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抽查核查工作,对矿山企业所公示的开发利用数据进行一致性、准确性调查评估,重点关注数据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如实填写《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表》(见附件3、4)。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采矿权可组织专项检查(如中央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核查结束后形成调查评估基础数据(最终数据),如存在开发利用指标变化的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表》进行修正。

4.数据评估分析。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调查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计算矿山、县(市、区)开发利用水平值。

对矿山数据评估分析:

(1)获取各县(市、区)内矿山开发利用数据;

(2)计算县(市、区)内各矿山“三率”提高值;

(3)结合辖区内所有矿山“三率”提高值,采用极差化处理计算单项指标;

(4)根据矿山实际,对符合要求的特征指标直接赋分;

(5)根据“三率”指标和特征指标权重,计算各矿山开发利用水平;

(6)汇总辖区内各矿山开发利用水平并进行排序(调查评估对象不足三个的不再划档)。

对县(市、区)数据评估分析:

(1)获取各县(市、区)矿山开发利用数据;

(2)计算各县(市、区)“三率”平均提高值;

(3)结合不同县的“三率”平均提高值,采用极差化处理计算单项指标;

(4)根据各县(市、区)实际,计算县(市、区)特征指标分值;

(5)根据“三率”指标和特征指标权重,计算各县(市、区)开发利用水平;

(6)汇总全省各县(市、区)开发利用水平并进行排序。

5.形成调查评估成果。对调查评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调查评估成果(调查评估数据、调查评估总结报告、调查评估结果等)。

6.资料整理及研究工作。对年度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归档。结合我省调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调查评估与信息公示等工作的联动机制,提出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建议。

(二)进度安排

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按年度常态化开展,每年开展一次,时间进度如下: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自4月1日起着手收集调查评估基础数据(临时数据)。在6月30日前汇总形成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过程数据),并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表》。

2.每年7月1日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核查,同步安排调查评估基础数据质量核查,核查结束后,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形成调查评估基础数据(最终数据),经各市局审核通过后最晚于10月底前由各市局汇总上报省厅。具体资料交接审查工作由各市局对接山西矿产资源调查监测中心完成。

3.每年12月1日前,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各市局汇交县级调查评估成果,各市局审核通过后统一汇总上报省厅。具体资料交接审查工作由各市局对接山西矿产资源调查监测中心完成。

4.每年12月20日前,省厅完成省级调查评估成果汇总审核并上报自然资源部。

(三)调查评估要求

对于“三率”指标显示不出差异的多个调查评估对象,特征指标起到提档加分作用,特征指标所占分值最多提高一个档次,如A矿山处于落后档次,通过特征指标加分最多能提到正常档次,不能直接进入领先档次,对县(市、区)调查评估同样适用。对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调查评估,凡进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不得划定领先档次;对于省厅组织的调查评估,凡进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严重违法名单)的矿业权总数占该县总矿业权总数的20%,该县不得划定领先档次。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市局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确保调查评估工作稳步有序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应指派专门科室(股室)负责,同步落实责任到人,按照本方案规定的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和工作目标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二)保障工作经费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地方财政预算,每年按时拨付,确保调查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沟通协调

省厅将建立省、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的联络制度,及时掌握调查评估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调查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业务培训等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调查评估工作中应相互沟通学习经验,加强交流探讨,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质量管控

一是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矿山企业共同确认调查结果,矿山企业是调查评估基础数据填报的主体,对所提供基础数据质量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二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要做到全过程存档留痕。三是严格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工作,重点关注数据指标异常,必要时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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