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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用地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30号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6-12 15:51:29 1341阅读

2023年6月26日,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旅游强省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文旅文创融合战略,有效保障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用地,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用地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30号。


一、保障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空间。各地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空间布局,将文化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对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蓄滞洪区、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执行。


二、支持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对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项目(不包括以招拍挂形式取得土地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可按照单独选址报批用地。对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或者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已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由政府组织的重大文化旅游类项目,若选址选线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在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后,允许纳入用地预审受理范围。


三、分类保障用地计划。对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用地清单的单独选址类文化旅游项目,可申请使用国家计划指标;对符合批次用地报批情形且纳入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申请使用省级基础计划指标;对其他文化和旅游项目,优先安排市县“增存挂钩”核算计划指标。各地要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用于乡村重点产业项目用地,优先保障乡村文化旅游设施用地。


四、统筹安排耕地占补平衡。文化旅游设施项目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尤其是优质耕地,确实无法避让,属于非农业建设占用一般耕地的,应按照“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落实“占补平衡”,县域内无法保障的在市域内调剂,市域内无法调剂的可到省级交易平台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可申请省级统筹指标。


五、合理利用生态修复用地。以林草湿修复为主的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不影响林草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旅游产业开发。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经营范围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等环境友好型林下经济产业,属于永久性景观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的,要严格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符合征收情形且确需征收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矿山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土壤环境质量等要求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可用于旅游产业开发;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矿山企业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


六、符合相关条件的用地可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在不涉及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公益林、不破坏生态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前提下,依据下列规定使用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和征收(收回)手续。


1.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

2.经市县文化旅游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超出特定旅游季节后,要督促恢复原状)。

3.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的,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

4.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

5.在旅游景区中为观景提供便利,采用离地高架方式建设的亭台楼阁(单体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总用地面积不超过20亩)、栈道、骑行道、登山道、公共标识、导览标识等设施。


七、用好过渡期支持政策。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市场主体利用旧厂房、仓库提供符合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的旅游休闲服务的,可执行在五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八、依法依规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情形的文化旅游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1.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发展农家乐。

2.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民宿民俗、创意办公、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农业农村体验活动场所。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4.选址在城镇规划区外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5.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可探索利用入市试点政策,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建设。


九、灵活供应文化旅游用地。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乡村文化旅游项目区为多个地块的,可结合实际需要整体规划建设,合理确定不同地块的面积、用途,按建设地块搭配或组合为一个供地整体统一供应。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降低用地成本。对文化服务设施、电影院(影厅)、旅游厕所等布点分散、单体规模小、对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产业配套设施,允许在新供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时,将其建设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十、优化文化旅游项目规划用地服务。对文化旅游项目实行“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多测合一”,实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出让合同同步办理,不动产登记“即申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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