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规范重庆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制定《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特殊等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管理。村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法定地位)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以及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实现“多规合一”的实施性政策工具。
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坚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镇开发边界内落实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城市更新、实施城中村改造等应严格依据详细规划。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的审批,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详细规划的审批。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市详细规划,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指导。
第五条(工作经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本行政区域详细规划编制及编制过程中需同步开展的有关专题研究、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改,以及详细规划成果数字化建设和管理等有关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规划传导)编制和修改详细规划,应当以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七条(公众参与)编制和修改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充分调动责任规划师(区县首席规划师、社区规划师、乡村规划师)参与指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技术要求)具有相应等级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详细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九条(数字化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详细规划数字化建设,依托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信息平台,按照统一的规划技术标准和数据标准,有序实施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程在线数字化管理,促进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和高效协同,并依法公开详细规划相关信息。
第二章 编制与修改
第十条(编制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等原则,落实城市经营理念。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战略留白用地原则上不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 (体检评估)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法定数据为基础,结合自然资源资产、人口、经济社会、历史文化、自然地理和生态、景观资源等情况,在编制与修改前开展详细规划体检评估,找准空间治理问题短板,明确功能完善和空间优化的方向,切实增强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可实施性。
第十二条 (按需编制) 区县(自治县)政府(管委会)依据详细规划评估结论,结合规划实施情况、重点功能片区布局、重大项目落地等,制定详细规划年度编制计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后,分类按需有序组织编制。紧邻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可与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一体化编制城乡融合的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 (传导体系)建立“规划单元—街区—地块”传导体系。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规划单元图则,将详细规划分为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结合实际细分为街区指引、街区详细规划、地块详细规划。
街区指引是传导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统筹街区详细规划和地块详细规划的任务书,按需编制。街区指引应落实规划单元要求并进一步分解落实至街区层面,形成街区规划管理的指导要求。
街区详细规划是划分规划事权、促进空间资源统筹平衡的规划,按需编制后报人民政府审批。街区详细规划应落实细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中规划单元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完善其他需要在街区层面管控的内容。街区详细规划核心内容形成刚性管控的街区图则、弹性引导的街区导则。
地块详细规划是核发具体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应结合项目实施需求,以规划单元图则、街区指引、街区详细规划为依据,明确具体地块的强制性和指导性要求。
第十四条 (分类编制)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划分的城市单元、城乡融合单元、生态单元、镇单元等不同类型特点,因地制宜划分街区,开展不同街区类型、不同层级深度的详细规划编制和管控。详细规划编制原则上以一个街区或几个街区为范围开展编制。对于未纳入街区的零星地块,以及暂无条件按街区编制的,可结合实际需求按地块开展详细规划编制。
第十五条 (统筹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经依法审批的同层级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应纳入详细规划。不得以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直接替代详细规划作为设置规划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组织编制)中心城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管委会)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编制详细规划应按要求组织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等工作,经审定的相关调查及评价成果应纳入详细规划。确有需要的,可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报告。
第十八条 (规划草案)街区指引主要内容包括街区范围线、编码、数量、面积、主导功能,以及规划城镇人口、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居住用地规模、居住建筑规模、工业用地规模、留白用地等。
街区详细规划做好与专项规划、城市设计、乡村设计的衔接,落实 15 分钟生活圈等要求,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管控指标和要求,确定街区内人口规模、主导功能、开发容量、高度强度密度分区、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历史文化保护以及空间环境、重要景观轴线、节点、天际线等城市风貌控制要求,以及城市更新、弹性留白用地管控要求等。
地块详细规划明确地块用地性质、容积率(计容建筑规模)、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层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用地规模、范围,以及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等城市设计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 (规划成果)详细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规划图纸、规划图则(街区图则、地块图则)、规划导则、说明书、数据库等。
第二十条 (修改原则)详细规划修改应提高科学性、加强协调性、注重操作性;坚持城乡融合、产城融合,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筹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着力完善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延续历史文脉,加强风貌管控,突出地域特色,做好规划的持续优化。
详细规划修改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要求,落实好规划单元、街区、地块层层传导要求。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详细规划。通过招标、拍卖、挂牌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得对详细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总建设用地面积和总计容建筑面积等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已实施的公园绿地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论证审查)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成果论证及审查。
中心城区的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划委员会审议,中心城区以外的重要片区、重要节点、重大项目的详细规划还应报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审查通过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详细规划草案、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审批机关。
中心城区的详细规划修改由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相关要求开展审查,需上报市人民政府的详细修改项目上报前应报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中心城区以外的详细规划修改由区县(自治县、管委会)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审查,重要片区、重要节点、重大项目的详细规划修改还应报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公示)详细规划成果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修改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将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改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第二十三条 (成果预入库)详细规划成果上报审批前应纳入市国土空间信息平台进行预入库管理。
第三章 审批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审批)中心城区详细规划审批:街区指引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街区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地块详细规划,纳入规划管理。城乡融合类街区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村庄规划管理。未编制街区详细规划的,其地块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单地块编制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类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管委会)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修改审批)中心城区修改审批:建立规划单元—街区—地块详细规划修改分级管理制度。涉及规划单元强制性内容修改的事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涉及街区强制性内容修改,但不突破规划单元强制性内容的审批事项由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涉及地块层面修改,但不突破街区强制性内容的审批事项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市级有关平台公司等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详细规划修改书面申请。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事项,由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区级有关平台公司、建设单位等向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详细规划修改书面申请。需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平台公司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详细规划修改书面申请。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管委会)可参照执行,形成各区县(自治县、管委会)的分级管理规定。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按程序主动开展详细规划修改。
第二十六条 (规划公布)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成果管理)详细规划一经批准,即为审批管理的依据。组织编制机关应在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详细规划成果、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批准文件等材料提交入库及归档,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预入库成果若无修改的,可按要求直接纳入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详细规划修改档案。中心城区以外区县(自治县、管委会)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向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详细规划修改情况。
第四章 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实施依据)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划拨方式供应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依据详细规划核定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有序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本区域详细规划的实施主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近期规划重点任务,对详细规划实施时序做出具体安排,精准有序释放空间资源。
第三十一条 (监测评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详细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与监督,建立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依托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开展动态监测与定期评估。
第三十二条 (强化责任)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履行好详细规划实施的主体责任。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指导、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监督管理)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编制审批管理细则,确保全市编制审批标准统一。依托数字化平台市区共同推进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加强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时效。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沟通协作,协同明确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安排,共同推进规划编制。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多渠道沟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综合公众、权属单位、利害关系人的意愿诉求,注重规划宣传引导和公众参与,加强多渠道沟通联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 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具体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注释
1. 本《办法》管委会指:两江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名词解释
1. 规划单元。结合总体规划空间结构、规划分区、快速路及主干路网、街镇村行政边界等综合划定规划单元,参考街道服务人口(一般 10 万人为宜)标准,规划单元面积一般为 10—30 平方公里。镇区域一般以完整行政区为单元范围。按照城乡区域位置、不同管控区、不同人口密度等因素,分为城市单元、城乡融合单元、生态单元、镇单元四种类型。
2. 街区。在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区范围内的城市单元、城乡融合单元中进一步划分街区,按照网格化、相对规整的原则,以 15 分钟生活圈为基准,结合主导功能、自然山水格局、城市道路、完整地块、村社界等综合划定,参考社区服务设施 800-1500 米服务半径,街区面积一般 3—5 平方公里。老城区因人口密度大可适当划小,新区可适当划大。
3. 地块。在街区范围内,根据规划路网、自然山水界线、土地权籍范围、规划意图等划分地块,地块边界应相对规整,避免出现零星用地。单个规划地块面积不宜过大,原则上居住地块、商业商务地块(含混合用地)面积不超过 4 公顷,工业仓储地块面积不超过 8 公顷。
4. 街区指引:一般以一个或若干个规划单元为规划范围,将规划单元的指标细分至街区,指导街区详细规划编制。街区指引随街区详细规划编制进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