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管理,确保勘查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更好推动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认定和信息发布等事项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66号。
一、进一步规范勘查成果认定
(一)加强评审认定管理。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规〔2023〕6号)等规定,属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形的新增资源量勘查成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评审备案意见作为成果认定依据。
其他不属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形的新增资源量勘查成果,采取只评审不备案的方式进行成果认定,评审后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评审意见书作为成果认定依据。未经评审认定的新增资源量勘查成果不得作为相关工作依据。
(二)明确评审认定权限和流程。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新增资源量勘查成果评审认定由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负责。其中,省级出让登记权限矿种矿业权新增资源量勘查成果,由矿业权人按照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有关要求,在矿业权有效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认定;财政出资勘查项目新增资源量勘查成果,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有关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等有关资料,在项目成果验收时(或验收后)提交省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进行评审认定。
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矿种新增资源量勘查成果按照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认定,项目承担单位或矿业权人及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加强勘查成果信息发布管理
(三)严格成果信息管理。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信息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经评审认定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不得进行发布。
稀土、放射性矿产等矿种勘查成果信息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以外的矿种按以下要求办理:
涉及省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下达我省具有新增资源量任务矿种的勘查成果,原则上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发布;项目承担单位或矿业权人如需自行发布,须事先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其他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成果,涉及市县财政出资的,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发布;不涉及财政资金的,经评审认定后,项目承担单位或矿业权人可发布。
(四)维护成果信息安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信息,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地质勘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成果信息保护工作,维护国家公共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监督管理
(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相关机制措施,加强矿业权人和财政出资项目监督管理,督促做好本辖区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认定和信息发布管理。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中央驻鲁地勘单位及有关地勘单位、矿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本系统、本单位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管理。
(六)严格监管措施。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中央驻鲁地勘单位及有关地勘单位、矿业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信息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有关责任人。省财政资金勘查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发布、宣传项目成果信息的,项目调度中予以通报,并在本年度或下一年度省财政资金地勘项目政府采购时扣减相应分数。因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信息发布、宣传引发重大舆情影响等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矿业权人、财政出资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矿产资源成果评审认定,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伪造或故意夸大、缩小矿产资源储量的,列入矿业权人、地质勘查活动异常名录,取消承担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地勘项目资格,并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以来,新增资源量矿产勘查成果应当进行评审认定尚未进行评审认定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完成成果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