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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6-03 17:03:11 1143阅读

2024年4月12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为深入实施首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农发〔2024〕22号。


北京市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首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快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深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高质量打造首都乡村振兴样板的实施方案》(京办发〔2023〕16号)、《北京市农业农村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京财农〔2021〕2709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资金聚合保重点、项目聚焦促发展、统筹聚力解难点”原则,整合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等资金,形成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资金,集中支持一批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产业项目,积极培育新主体、推进新工程、激发新动能。


第三条  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年度产业综合发展项目申报创建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项目联审,确定实施项目计划清单,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区开展项目储备、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产业综合发展资金下达,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财政资金监管。负责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产业综合发展项目申报创建工作方案,开展项目联审、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相关实施主体谋划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具体开展项目遴选、储备入库、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开展财政预算评审,下达财政资金。负责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开展项目遴选,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相关实施主体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绩效管理、总结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支持范围


第四条  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项目聚焦重点区域,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新建一批、提升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带)、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及新主体提升项目,促进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和提质增效。


(一)支持一批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带)建设和提升。立足资源禀赋,聚焦优势特色产业,突出重点区域,发挥比较优势,打造综合竞争力较强,农业产业直接带动全产业链综合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带)。市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产业配套基础建设,规模生产基地标准化、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和物流设施建设,农业休闲观光带建设,市场品牌体系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培育壮大等。


(二)支持一批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和提升。实施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生产+加工+科技”一体化发展,加快产业全环节升级全链条增值,全面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创新科技集成和联农带农机制,着力打造引领带动乡村产业振兴的平台载体和农业现代化的“引擎”项目。市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规模化种养基础设施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农业产业配套项目等。


(三)支持一批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和提升。突出主导产业,推动产城融合、产镇融合发展,引导培育一批特色专业示范村镇,打造综合服务功能强、宜居宜业的乡村产业融合综合体。市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主导产业配套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产业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项目,促进主导产业转型升级,做精做强。


(四)支持新主体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鼓励新农人领办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发展土特产、新食品加工、休闲农业、电商直播等产业,助力新主体提升传统产业、壮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市级财政资金重点支持闲置农宅和厂房盘活、新品种新技术示范、新型智能装备应用、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探索、营销推广、创业创新全程服务等,推动农业产业创新发展。


(五)其他具有较好联农带农机制和探索新模式、发展新业态的乡村产业示范创建、试点试验、典型打造项目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  按照《北京市乡村振兴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农发〔2022〕115号)有关要求,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各区做好项目入库储备,入库项目须明确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资金规模、筹措方式、进度安排、利益联结模式、绩效目标等内容。跨年度实施项目须明确各年度的项目内容、进度安排和预期目标。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入库项目前期论证,加快所需手续前期办理,形成成熟的立项条件,不断提升储备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制定项目估算和可行性报告,夯实项目实施基础。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年度产业综合发展项目申报创建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创建标准、申报要求等。各区应按照项目储备情况、申报创建工作方案要求,从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必要性、建设方案可行性、建设内容合理性、资金预算合理性等内容,形成联审意见。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联审意见,综合考虑功能定位、实际需求、项目成熟等因素,形成下一年度实施项目计划清单,并向各区下发实施项目计划清单和初步预算安排。


第九条  各区加强工作统筹,按照实施项目计划清单,编制完善乡村振兴产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开展方案论证和预算评审,经区政府审核批准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市财政局批复后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下达各区财政。


第十条  区农业农村局按照项目计划批复情况,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项目实施期间绩效跟踪评价,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各区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项目内容、延期项目进度的,应提前与市农业农村局沟通,按要求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各区应定期调度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各区应及时组织验收,核查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绩效实现情况,并及时将验收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对区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开展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实施成效显著的新创建的产业集群(带)、产业园、产业强镇所在区,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市级相关示范试点。


第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章  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资金采取补助的方式,对市级联审确定的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带)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农业产业强镇项目,原则上市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且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个、3000万元/个、2000万元/个。


对市级联审确定的新主体发展首都现代农业新模式、新业态、新机制的项目,原则上市级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且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原则上分年度安排预算。


第十五条  各区应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统筹市、区文化旅游、农村商贸等各渠道政策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共同投入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形成资金聚焦和政策聚集合力。


第十六条  严格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内容中有其他专项政策资金支持的事项,原则上由其他专项政策资金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资金:


1.已经建设完成的;


2.不符合项目支持范围和年度产业综合发展项目申报创建工作方案明确的创建标准、支持方向的;


3.农药、种子、有机肥等低值易耗品;


4.农地非农化以及修建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征地拆迁补偿、土地流转、偿还债务本息等。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预算资金支出进度有关要求,切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区财政局要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对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以及因评审、采购、项目调整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区财政局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区要加强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资金监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乡村振兴产业综合发展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支持乡村产业项目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对违纪违法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京农组办发〔2020〕3号)、《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薄弱村增收工作实施意见》(京农组办发〔2021〕4号)、《北京市休闲农业“十百千万”畅游行动实施意见》(京政农发〔2020〕53号)、《北京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农发〔2022〕78号)、《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京政农发〔2022〕81号)中涉及的支持范围、建设目标、补助标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暂定3年。政策到期后,市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乡村产业发展工作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作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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