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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指引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6-03 10:17:05 552阅读

2023年12月21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规划审查工作,制定《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指引》。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审查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指导深圳市既有多层住宅(以下简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范,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

第三条 【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基本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根据既有住宅小区环境、建筑条件、结构类型、使用状况及居民需求,选择适宜的加装电梯方案。

第五条 【适用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以适用性为原则,在满足日常出行前提下,尽量减少电梯和连廊所占用的空间。

第六条 【因地制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尊重现实条件,加强现场勘察,综合评估外围环境,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

(一)优先选择设置在小区内部。内部若确无条件设置的,可在不超过用地红线,不影响商业、行人通行等情况下设置在临市政道路一侧。

(二)加装电梯位置优先选取对相邻建筑主要采光面影响较少的一侧。

(三)加装电梯应预留相邻楼栋(单元)后续加装电梯的空间。

第七条 【风貌协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尊重原有环境风貌,在加装电梯的位置、体量大小、材料选择上应与周边环境协调。

(一)加装电梯的位置优先选择在不靠近文物、历史建筑的一侧,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含历史建筑线索)等保护对象的,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内加装电梯时,尽量与传统风貌相协调,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二)如周边楼栋(单元)已加装电梯,新建电梯位置宜设置在已有电梯同一侧,电梯体量、立面风格等宜协调一致。

第八条 【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按宗地或项目统筹设计,各单元分步实施。


第三章 总平面及布局

第九条 【总体布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总体布局应充分考虑拟加装电梯周边交通流线、绿化景观、周边居民私密性等因素,减少对周边建筑及居住小区环境的影响。

第十条 【用地红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新增建(构)筑物不得超出建设用地红线。

第十一条 【管线避让】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布置方案应合理避让管线,当不能避让需进行管线迁移的,应征求相关管线专营单位意见。

第十二条 【轨道控制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进入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规划控制区时,应征求轨道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 【小区道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应占用小区机动车道。当确需占用时,机动车道路的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m,兼作消防车道时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不应小于6.0m。

当受条件所限,在不影响商业、行人通行等情况下,可结合部分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加装电梯。当占用部分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时,应确保剩余的公共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仅供人行或非机动车通行)。若电梯连廊跨越人行道,需保证人行道上空净高不小于3.0m。

第十四条 【小区绿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结合小区绿化进行设计,应尽量减少对小区绿化的不利影响。当涉及树木迁移时,应征求城市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建筑间距与相邻关系】加装电梯的电梯井(或连廊)与相邻住宅或本栋其他单元住宅主要使用房间(卧室或起居室)的主朝向窗户或者专有出入口的正投影净距不应小于6米。

加装电梯的电梯井(或连廊)与除住宅外的其他功能相邻建筑的出入口正投影净距不应小于6米。

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计】加装电梯首层单元出入口应符合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建筑设计

第十七条 【自然采光通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确保原楼梯间仍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优先采用连廊(连廊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与楼梯间相连或通过阳台进入室内。不具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时,应符合消防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电梯尺寸】电梯外围尺寸不宜超过2.5米X2.5米。

第十九条 【入户连廊】当受建筑布局及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就近入户时,可以采用入户连廊与建筑套内(或阳台)连接。

入户连廊可以跨越一个不满足入户条件的使用空间就近入户。

入户连廊净宽不宜超过1.3米。当入户连廊直接与阳台相连时,连廊延伸至阳台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1.6米。

第二十条 【尺寸限制】 加装电梯方案的电梯井、连廊、候梯厅应当以实际安装电梯必要的面积、净宽等要求进行设计,不得以扩大户内使用面积为目的进行违规加建、改建和扩建。

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加装电梯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应包括设计说明、总平面图、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效果图(必要时)。

(二)应按原审批图纸表达现状建筑;对于原始审批资料缺失的,应补充相关勘察、现状测绘等资料。

(三)总平面图应表达加装电梯的既有建筑与四周相邻建筑的关系;场地基本情况,包括现状道路、管线、占用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范围、绿化、树木(树木迁移)、停车等设施;已加装电梯情况及相关尺寸;加装电梯(及连廊)与相邻建筑的间距。

(四)应提供技术经济指标表,表达新增的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

(五)建筑平面图应表达加装电梯(及连廊)的位置、尺寸、与原建筑的外墙(或阳台)各向间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方案设计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19〕124号)废止。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附: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筑设计参考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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