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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5-30 17:29:12 1068阅读

2024年5月30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依法依规、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蓄势聚能,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到2025年,全省初步建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辽宁基本建成、辽宁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制定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坚持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省、市人民政府分级组织编制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省级方案侧重协调性,明确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空间分布和面积比例,全省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数字化建设要求等。市级方案侧重落地性,根据省级方案,明确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目标、各管控单元边界、全市和各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

(二)构建生态环境精细化差异化管控体系。统筹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陆海全域分类划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建立由全省、“一圈一带两区”4个重点区域、14个市和沈抚示范区、各管控单元组成的“1+4+15+N”四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因地制宜实行“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要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

(三)不断提升智慧决策能力。建设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管理底图,提供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智能研判等服务,推进与国家平台和省级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共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将全省成果数据汇交至国家平台,并将国家赋码后的成果数据载入省级平台。有关部门要做好“三区三线”、水资源管理、能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领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数据共享,提升智慧决策效能。鼓励开发信息平台的网页端、移动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市级信息平台。

(四)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开展年度动态更新,按要求完成科学论证和备案发布。动态更新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调整的情形外,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其他情形,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


三、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


(五)推进区域绿色协调发展。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一圈一带两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引导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传统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率先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实现突破,建成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实施沿海经济带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海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打造陆海一体化生态保护和整治修复的示范带。助推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全面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通过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加快实施沙化耕地精准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林草生态修复、矿区生态治理等措施,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优势,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区管理,既要保护好辽宁的“绿肺”“水塔”,又要做优做强绿色农业、特色文旅、林下经济等生态产业,建成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产业集聚区。

(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产业布局、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选线的优化作用,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的推动作用,实施“一园区一清单”精准管控,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工作。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冰天雪地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模式,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促进风电、光伏布局优化,打造新型能源体系。推动实施各领域能耗和排放水平过高的生产设备、治污设备等更新换代,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七)提高综合决策效能。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支撑,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加强与分区管控成果的协调性、相符性分析;在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审批等过程中,将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前端引领和底线约束,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众查询权限,方便企业研判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


四、精准科学施策,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八)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实施分区分类保护策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加强对全省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栖息地保护修复,畅通滨海廊道、医巫闾山廊道、辽西北廊道、辽东廊道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以及候鸟迁徙通道。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落实以“三区四带”为核心的国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部署,保育全省东西两厢生态安全屏障,加强“三北”防护林、北方防沙带,蓝色海岸带建设,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

(九)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在环境要素管理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深化辽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精细化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源涵养区和大伙房水库等湖库生态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有针对性的强化高排放和超标河段等重点水域分区管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提升辽河口、鸭绿江口等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辽东半岛沿线海洋环境风险管控。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加强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强化中西部城市等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精准编制土壤和地下水差异化准入清单,提出并落实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构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

(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协同发力。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标准等制定修订,鼓励各市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开发用途管制、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能源资源管理、环境要素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协同联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选择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完善基础数据、成果应用等衔接机制。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建立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无废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中的衔接。以产业园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重点,分步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


五、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能


(十一)强化部门联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衔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动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中的作用。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协同联动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和水域岸线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人力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领军梯队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

(十二)加强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管和执法联动。将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六、组织保障


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更新调整、监督落实、宣传培训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考核机制,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应用于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等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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