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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5-30 11:51:24 2735阅读

2024年5月29日,交通运输部为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能力和服务品质,推动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美好出行需求,制定《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动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根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下同)。普通国省干线服务站(点)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评定原则】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全面覆盖、合理分级、严格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分工】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制定等级评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五条 【评定对象】参加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已投入运营满一年,双侧服务区以对为单位、单侧服务区以个为单位参加等级评定。

第六条 【等级划分】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为五个级别,即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达标和不达标;五星级代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最高等级,四星级代表较高等级,三星级代表基本等级,达标为满足公众出行基本需求的服务区。全国高速公路停车区服务质量等级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个等级。不达标的服务区(停车区)要加强问题整改、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达标。

第七条 【评定内容】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内容由等级配置类指标和水平评价类指标两部分组成。等级配置类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综合服务、运营管理、智慧低碳、安全管理等。水平评价类指标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场区、餐饮服务、零售服务、汽车服务、人性化服务、信息化建设、绿色低碳、基础管理、社会影响等。停车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主要以水平评价类指标为主,包括公共卫生间、公共场区、便利服务、规范管理等。

第八条 【评定标准】等级配置类指标为必备项,服务区水平评价类指标满分为100分。在满足等级配置类指标的基础上,水平评价类指标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五星级服务区;考核得分80(含)~90分的,评定为四星级服务区;考核得分70(含)~80分的,评定为三星级服务区;得分60(含)~70分的,评定为达标服务区;得分60分以下或等级配置类指标不达标的评定为不达标服务区。

停车区水平评价类指标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60分(含)以上的,评定为达标停车区;考核得分小于60分的,评定为不达标停车区。

第九条 【特殊情形】等级评定当年和前一年,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不能评定为五星级服务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不能评定为四星级及以上服务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全国范围内重大负面舆情事件,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不能评定为三星级及以上服务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评定为不达标服务区(停车区)。

第十条 【评定指标】等级配置类指标和水平评价类指标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另行发布。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组织流程】评定程序按照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自评、初评、省级核评、部级复核、公示确定等程序开展。

第十二条 【自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通过自评,提出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建议,并将自评结果报送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初评部门。

第十三条 【初评】初评部门根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报送的自评结果开展初评,确定服务区初评结果,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评。

第十四条 【省级核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初评结果开展核查评定,确定服务区核评结果,并将三星级及以上服务区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通过后,将核评结果报部复核。

第十五条 【部级复核】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组织对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五星级服务区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并确定最终评定结果。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五星级服务区名单在交通运输部政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布。四星级及以下服务区名单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文确定。

第十七条 【挂星标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按照部统一样式标准,组织将三星级及以上服务区予以标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定周期】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对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不收取评定费用。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对照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对已评定星级的服务区开展常态化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

第二十条 【监督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评定星级服务区监督指导,确保已评定星级服务区满足等级评定要求,持续发挥引领作用;对不符合评定标准的及时督促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整改的,降星处理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降星处理】已评定星级的服务区发生安全事故或出现社会负面舆情,且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评定标准,做降星或摘星处理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星级中止】已评定星级的服务区因改扩建等原因停止运营的,暂时中止其星级;待恢复运营后,下一次等级评定时重新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15〕29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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