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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5-21 12:22:06 1195阅读
2024年5月21日,江西省林业局为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林地审核工作,提升江西省森林资源管理水平,结合江西省林地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698号修改,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第42号修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林资发﹝2024﹞9号)《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江西省林地占用审核若干规定(试行)(赣林规﹝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林地审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工程建设以及矿藏勘查、开采,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
临时使用林地以及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林地定额管理。
第三条  林地定额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为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建立补充林地储备库,施行建设项目永久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管理。认真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办法。
(二)节约集约。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合理控制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发、工矿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
(三)保障重点。加强分类管理,优先保障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民生项目建设使用林地。
(四)年度调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5年周期内林地定额调剂,下达至市县的林地定额本年度内使用,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四条  全省林地定额实行分级下达、逐级保障、按需统筹的管理制度。
(一)逐级下达。国家林草局下达年度林地定额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上一年度全省定额使用情况以及各地补充林地和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安排意见,经省局党组会审定后,分级下达林地定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不少于全省年度林地定额的50%下达至设区市、赣江新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省下达林地定额文件起60天内,将定额分解下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并抄送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总数不少于市级林地定额的50%。定额分解下达后,由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将定额输入江西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网上申报审核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林地审核系统”)。
(二)分级保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预留的林地定额主要用于保障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实行林地定额卡管理(省级林地定额卡模板详见附件)。
非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使用市级、县级林地定额,设区市本级、县本级林地定额尚未用完的,不得申请使用省级定额。
(三)按需统筹。下达至市县的林地定额,其定额使用率未达到时序进度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调剂使用,用于保障省委省政府调度的急需开工的省重点和省重大项目建设。
第五条  省级林地定额在优先保障省级及以上重点项目的前提下,可以统筹支持以下项目:
(一)省重大项目、“1269”行动计划项目、国债项目、地方专项债项目、省委省政府调度项目、军事设施项目;
(二)市级、县级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公共事业建设项目;
(三)其他符合地方发展战略、急需开工的经营性项目等。
第六条  符合 第五条规定的项目需申请使用省级林地定额的,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申请需载明项目单位、项目名称、拟使用林地面积、拟开工时间,并附相应的立项文件、可研批复等。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由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拟定追加定额意见,提交省林业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使用省级林地定额后,出具省级林地定额卡,抄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以下简称“林业窗口”)和项目所在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并及时录入林地审核系统。
省级林地定额卡只能用于申报与所载明内容一致的项目。对省级林地定额卡进行涂改、变更或者所申报项目与所提供定额卡要素不一致,相应定额卡均视为无效。
第八条  林地定额实行弹性奖惩制度,奖励、扣减均不超过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30%。
(一)按照《江西省林业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实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奖励鼓励开展矿山修复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字〔2020〕52号)以及《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赣林规〔2022〕1号)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开展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对市县实施定额奖励。采矿权人或者社会投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优先使用占补平衡定额。
(二)对上一年度转报材料补正率低的设区市、赣江新区,按比例奖励本年度下达的林地定额,补正率低于10%的,奖励5%。对上一年度转报材料补正率高的设区市、赣江新区,按比例扣减本年度下达的林地定额,补正率10%-50%的,扣减5%;补正率50%以上的,扣减10%。
(三)对上一年度设区市、赣江新区提交属于本规定 第九条所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审核转报材料,每1件扣减相应设区市、赣江新区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1%。
(四)上一年度森林督查国家级、省级复核自查准确率达100%的设区市、赣江新区,奖励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20%。上一年度国家级、省级复核自查准确率达80%,较前一年度提高的设区市、赣江新区,每提高5%,奖励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5%。上一年度国家级、省级复核自查准确率未达80%,每降低5%,扣减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5%。
(五)上一年度未发生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设区市、赣江新区,奖励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20%。上一年度发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与所辖总林地面积的比例,较前一年度减少的设区市、赣江新区,每减少20%,奖励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5%。上一年度发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与所辖总林地面积的比例,较前一年度增加的设区市、赣江新区,每增加10%,扣减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5%。
(六)设区市、赣江新区上一年度每发生1起200亩-1000亩的非法占用林地案件,扣减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5%;发生1起1000亩以上的,扣减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10%。设区市、赣江新区上一年度每发生1起被国家林草局等相关部门挂牌督办、长江经济带警示片曝光、环保督察曝光、审计或者巡视发现、因林地产生诉讼、复议并存在问题,媒体曝光等重大涉林案件的,扣减本年度下达林地定额的10%。
(七)设区市、赣江新区上一年度擅自超本辖区内允许使用的林地定额,按照超出允许使用定额部分的1.5倍数额从本年度中扣减。
(八)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规避定额管理制度,对应当办理永久占用林地审核手续的项目,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者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调减或冻结其定额,并依法追究相应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安排1万亩林地定额,对年度项目建设成效显著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靠前、森林资源管理好、集体林权改革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奖励支持。排名前3名的设区市分别奖励1200亩、1000亩、800亩;排名前5名的县(市、区)奖励600亩、6-10名分别奖励400亩,11-20名分别奖励200亩。
奖励或者扣减不重复计算,按最大项计。
第九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到使用林地申请后,依法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用地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查验、公示和转报。对存在下列情形的项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不予受理,并不得转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立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不符合法定用地条件的;
(四)租赁林地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
(五)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建房确需使用林地的,由林地使用者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如涉及占用公益林、天保林的,需优化调整后再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转报中,必须履行审核义务,提高转报材料质量,不得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附图信息错误、地类变化填写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等情况。
第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全流程网上审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林地审核系统内转报材料审核工作,按权限逐级转报。林业窗口收到各地转报材料后,要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项目拟使用林地所涉业务范畴推送至会审处室(单位),会审处室(单位)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林业窗口要根据联审意见作出相应许可决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视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退回;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项目,退回转报单位,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补正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对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项目,依法受理并按流程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项目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县级林业部门需携带有林地审核系统水印的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林业窗口存档。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严查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严查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行为;严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严查擅自占用林地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已提交使用林地申请的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现场查验和监督,禁止以灾害治理名义违法使用林地,严禁项目“边批边建”“未批先建”。对于经审核同意使用林地的项目,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项目不按行政许可决定实施,严禁“少批多占”“批东占西”。
第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使用省级林地定额项目的监管,不定期抽查。每年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依法对已审核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加强事后监管。抽查结果纳入年度市县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地现场查验中弄虚作假的,发现1次(单个项目计1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不予采信其查验结果,其辖区内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弄虚作假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发现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出申请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执行。对于多次失信的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本级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惩戒制度。
第十八条  对申请使用林地所需的《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等材料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的编制单位或者个人,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建立不良信誉记录黑名单。
编制单位制作的《可行性报告》《现状调查表》存在前后矛盾、数据不一、遗漏信息、附图信息错误、地类变化填写错误、法规政策引用错误、植被恢复费测算错误等其他不符合编制规范的情形,一年之内累计5次的(单个项目计1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告诫,经告诫后仍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编制单位列入黑名单。
编制单位对用地条件、生态敏感区域等重要因子弄虚作假的,发现1次(单个项目计1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编制单位列入黑名单。
第十九条  省级使用林地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失信名单,以及使用林地申请材料编制单位的黑名单由窗口在每年年底前提出,经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翌年初发布,并明确退出时间。
第二十条  因占用林地审核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但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对未开工的项目,在符合当前使用林地政策的条件下,由项目单位提出重新办理的申请,项目不占林地定额,森林植被恢复费可抵扣,使用林地原审核机关依法依规办理。
(二)对已开工未完工的项目,在符合当前使用林地政策的条件下,提供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到位的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后,可参照前款要求办理。
(三)对已完工的项目,省林业局不再补办相关手续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需依法依规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鼓励地方探索以银行保函等方式保障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费用,临时使用林地需转为永久占用的必须依法办理永久占用手续,并按照临时使用林地之前的地类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的规定,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用地审批手续。对于违法占用林地的,将依法依规严厉查处,达到刑案标准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后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补办林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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