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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认定和奖励办法(自2024年4月4日起施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5-15 16:45:55 1261阅读

2024年4月4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为积极发展夜间消费,加快推进新消费场景创建,培育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夜经济集聚区,打造具有河南特色的夜经济品牌,制定《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认定和奖励办法》,自2024年4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认定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发展夜间消费,加快推进新消费场景创建,打造一批具有河南特色的夜经济品牌,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3〕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经济集聚区是指夜间经济特征显著、空间范围相对明确、消费市场繁荣活跃、运营管理统一规范,餐饮、商贸、文娱、旅游、体育等多种消费业态集聚的场所。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等部门负责省级夜经济集聚区的认定、复核和指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包括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下同)人民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负责当地夜经济集聚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奖励资金使用。各县(市、区)、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组织本辖区省级夜经济集聚区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省级夜经济集聚区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原则,由县(市、区)、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逐级联合申报。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六条  夜经济集聚区应当规划布局合理,功能业态多样,运营管理高效,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整洁优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消费、绿色消费。


第七条  申报省级夜经济集聚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空间范围相对明确。有比较明确的四至范围,占地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或主街长度不小于300米。


(二)业态丰富。夜购、夜食、夜游、夜健、夜赛、夜娱、夜宿、夜展、夜读等多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夜间营业的商户、项目数量或营业面积不低于总规模的70%。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昼夜均营业的集聚区。


(三)品牌影响力高。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成为辖区内外消费者、旅游客群的消费目的地。


(四)市场活跃度高。年客流量不少于100万人。


(五)管理服务统一规范。由独立法人企业或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统一管理运营,配置专职管理人员,公安、消防、环保、食品安全等管理服务到位,并有完善的应急处突机制和预案。


(六)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整体风格美观舒适,通行便利,引导标识显著,夜间治安、照明、卫生、移动通信情况良好,夜间交通畅通,水电气供给、公共卫生间、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等配套完善。


(七)消费环境良好。环境美观协调舒适,体现特色文化明显,经营者诚信守法、服务文明,消费者维权便利,近3年(营业不足3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内未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无垃圾、噪声等环境污染。


(八)政策环境优良。所在县(市、区)、省辖市以优质政策和务实举措推动夜经济发展,合理规划夜间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第八条  认定工作由县(市、区)级初审和推荐、市级复审、省级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初审和推荐。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本地符合条件的夜经济集聚区进行比较遴选、分析论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上报至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的推荐意见和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二)复审。各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评价标准,对各县(市、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和实地核查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复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


(三)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依据评价标准形成省级夜经济集聚区拟认定名单,并在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示。


(四)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主体,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认定为“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并授牌。


第九条 申报省级夜经济集聚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申报表》;


(二)省级夜经济集聚区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应包含和体现认定标准的要求,发展目标和计划,并附相关图片、视频等;


(三)夜经济发展成效相关证明材料;


(四)截至申报时入驻的主要经营单位名单及其主营业务;


(五)日常运营管理机构设立证明,相关机制建立、预案制定等证明材料;


(六)所在地党委、政府支持夜经济和夜经济集聚区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七)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联合上报文件;


(八)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复核管理


第十条  省级夜经济集聚区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一)合格。仍符合省级夜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的,评定为合格等级。


(二)不合格。不符合省级夜经济集聚区认定标准的,评定为不合格等级。


第十一条  复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复核程序和材料要求参照申报认定程序和材料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命名:


(一)经复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二)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反响强烈的负面舆情事件的;


(三)弄虚作假、干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命名情形的。


第四章  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对当年认定的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给予其所在县(市、区)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个数不超过10个。


第十四条  对经复核评定为合格等级的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给予其所在县(市、区)100—2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从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近三年内获得过其他同类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给予此专项资金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用于已认定为河南省省级夜经济集聚区的提升发展,包括设施改造、宣传推介、公共服务、活动举办、业态调整引进、品牌打造等。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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