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法经有权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实施。报批程序和批准机关应当由相关法律规定,但目前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正处于“多规合一”的过渡期内,《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均是对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审批作出规定,新《土地管理法》也只是对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的衔接过渡进行了明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相应的编制与审批作出了明确,要求简化改进规划审批,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分级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审查备案制度;精简规划审批内容,管什么就批什么,大幅缩减审批时间。一般来说,下级国土空间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不得违背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管控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约束性指标和刚性管控要求审批其他各类规划。
1、审查要点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其中: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包括:
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
②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
③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
④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
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⑥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
⑦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兴的原则和要求;
⑧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⑨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外,还应当包括:
①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
②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
③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
④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2、审批机关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
由自然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国家相关部门、省级政府意见和社会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国务院和党中央审批,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印发实施。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由省级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报省级政府审批。
市县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由同级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及以下编制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其中,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政府审批;
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政府审批。
专项规划:
根据编制机关不同,一般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作者:岳晓武(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副会长、中国土地学会土地法学分会副主任委员、资深估价师、仲裁员)
来源:土言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