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日,山东省水利厅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监督与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印发《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24〕1号,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维护河湖健康美丽,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22〕13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管理的水利风景区除外)省级水利风景区的申报与认定、监督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水利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通过生态、文化、服务和安全设施建设,开展科普、文化、教育等活动或者供人们休闲游憩的区域。
第四条 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以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为主线,坚守安全底线,科学保护和综合利用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传承弘扬水文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水生态产品,服务幸福河湖和美丽中国建设。
水利风景区规划与建设按照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是指具体负责水利风景区生产经营与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六条 省水利厅指导全省水利风景区认定、监督与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风景区申报、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八条 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完成景区涉及的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无水事违法行为及河湖“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突出问题;
(二)水利工程设施及游憩设施等安全生产措施齐全,无重大事故隐患;
(三)景区范围、边界清晰,与自然保护地不存在交叉或者重叠;
(四)景区管理主体明确,主要职责明确了水利风景区管理相关内容;
(五)景区内水体水质满足使用功能且不低于Ⅳ类;
(六)设有水文化和科普教育活动设施或展示场所。
依托水体水域被确定为饮用水水源地不得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九条 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水利厅认定。
第十条 省水利厅组建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和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水利风景区认定、监督与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认定程序为:
(一)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申报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依照《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对申报景区进行现场考察评价,并形成现场考察评价意见;
(三)现场考察评价达到《水利风景区评价规范》省级水利风景区要求的,提交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审议;
(四)山东省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并表决,表决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五)提交省水利厅厅长办公会研究确认,予以公布认定为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十二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的名称、范围、管理机构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按原程序办理。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应当服从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利用和调度,并遵守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水资源保护、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场所,组织开展水情教育、水利科普、水利法治、节约用水等水文化宣传活动,提高水利风景区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
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经认定后,应当在景区显要位置设置水利风景区标识标牌。内容应当包括水利风景区标志、水利风景区名称、认定时间、范围及水利设施、河湖水情、水治理成效、水文化等相关说明。
第十六条 水利风景区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应严格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水利风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按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观光电梯等特种设备以及玻璃栈道、浮桥吊桥类设施的管理;在不宜对公众开放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编制灾害天气、交通拥堵、设备停运、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将景区内部分项目、区域、专项工作等实行委托管理的,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开展自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逐级向省水利厅报送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水利风景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影响防洪和供水安全的;
(二)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超标准排放污水、废气,乱弃乱堆乱埋垃圾等;
(四)违规存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五)违规占用河湖水域岸线或者破坏河湖空间完整性、损害河湖功能的;
(六)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破坏河流两岸、湖库周边植物保护带或者造成水土流失的;
(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实行动态管理,落实退出机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退出:
(一)所依托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调整导致原申报基础条件丧失的;
(二)成为饮用水水源地,与饮用水水源保护产生冲突的。
申请退出由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按照原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水利风景区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省级水利风景区命名:
(一)水利风景区内发生有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出现影响防洪或供水安全的;
(三)经复核、抽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其他符合撤销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2015年1月6日省水利厅印发的《山东省水利风景区复查管理暂行办法》(鲁水经字〔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