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加强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管理,调动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保护积极性,印发《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办法》穗府办规〔2024〕8号,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后完工的保护性修缮工程,适用本办法。
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明确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管理,调动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保护积极性,根据《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与修缮的资金补助。本办法所称资金补助是指由财政安排预算资金,对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与修缮项目进行补助。
国有传统风貌建筑的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由保护责任人按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列支。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资金补助工作,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等。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资金补助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预算申报与补助发放等工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职责参与资金补助审核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进行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参与本辖区资金补助审核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依职责做好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资金补助类别分为日常维护资金补助和修缮资金补助。
(一)日常维护资金补助是指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日常清洁养护、防渗防潮、白蚁防治、零星修补、维护防灾设施、抢险加固等不涉及加建、改建、扩建的外部修缮、内部装饰工程进行补助。
(二)修缮资金补助是指对涉及加建、改建、扩建并依法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保护性修缮工程进行补助。
第五条 非国有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
对于出租使用的,可根据合同约定或保护责任人书面确认,由承租人作为资金补助的申请主体;对于多产权的,可由保护责任人联合申请资金补助,并按照书面约定或面积比例分配补助资金;对于公私混合产权的,在国有产权保护责任人出具书面意见后,由非国有产权保护责任人按照面积比例申请资金补助。
第六条 申请日常维护资金补助的,传统风貌建筑应符合保护图则的各项要求,各类保护要素符合保护图则的保护标准。
申请修缮资金补助的,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后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使用、利用、维护、修缮,各类保护要素符合保护图则的保护标准。
(二)修缮工程手续完备,已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或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
不符合上述情形或存在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高度、体量,擅自拆除、移动、涂改、损毁保护标志牌的,保护责任人应及时进行整改,符合相关要求后可申请资金补助。
第七条 日常维护资金补助标准为每年5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万元/处。修缮资金补助标准为8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处。对群体(3栋及以上)或单栋体量较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传统风貌建筑,各区可根据财政状况适当增加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上述限额的30%。
资金补助核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载明的合法产权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现状测绘,并以现状测绘面积为准,涉及违法建设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日常维护资金补助可每年申领一次,修缮资金补助每十年仅能申领一次,因不可抗力导致再次面临损毁危险的除外。修缮资金补助申领成功当年及后续两年内不能申领日常维护资金补助。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日常维护与修缮资金补助的,按照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提供保护责任人告知书、依法应办理的行政许可或相关手续、修缮完工前后对比照片等材料。
申请人为承租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和保护责任人书面确认材料。
第九条 传统风貌建筑的资金补助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申请。申请人每年1月至4月期间向传统风貌建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本年度的资金补助申请。
(二)初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审核各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规范,工程建设手续是否完备等。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资料并重新提交。
(三)复审。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核申请项目、补助类型、补助金额等是否符合保护图则和本办法的要求,并依次在审核表盖章确认。审核不通过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将审核情况反馈并指导申请人整改。相关部门可聘请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提供技术性意见。
(四)公示。审核通过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每年6月20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有异议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
(五)预算申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及时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应做好预算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
(六)发放。根据预算拨付进度,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后3个月内,一次性将补助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通过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月1日后完工的保护性修缮工程,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