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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5-11 16:13:40 1087阅读

2024年5月6日,安徽省水利厅为加快建立与防汛调度和国家水网相匹配的现代化水文站网体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印发《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徽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建立与防汛调度和国家水网相匹配的现代化水文站网体系,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高效运行,充分发挥水文站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水文〔2023〕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任务


围绕流域防洪、区域水资源配置、河湖生态保护修复等水网工程建设,新建、改(扩)建、加固的水利工程应因地制宜建设配套水文设施,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经批准后与水利工程项目同步实施,已建成交付运行水利工程可根据防洪、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修复等需要逐步完善配套水文设施,确保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应建尽建、应建快建、应建优建。


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应统筹现有水文测站功能布局,合理确定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监测雨量、水位、流量、泥沙、地下水、水质、蒸发、墒情、水温、水生态等水文要素的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存储等相关设施设备,水文巡测和应急监测设施设备,水文测站、水文巡测基地生产业务用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水文测报系统等。


水库、河道治理(含堤防)、蓄滞洪区、山洪灾害防治、引调水、地下水源、堰闸(坝)、水生态治理修复等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和技术要求应遵照水利部《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见附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数字孪生流域、工程等智慧水利建设项目涉及水文设施建设的,应同步改造升级现有水文设施和水文测报系统,实现与水文机构水情工情信息共享。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设计


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新建、改(扩)建、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需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应将水文设施纳入工程总体布局同规划、同设计。


1.设计要求。有关单位或项目法人在组织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将配套水文设施建设内容纳入其设计方案或建设方案中,或编制《配套水文设施建设专题报告》。已建和在建水利工程按要求需增设配套水文设施的,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配套水文设施设计文件,其中涉及水文测站设立和调整的应履行相关程序。对于可能影响现有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的,应当对影响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按照《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安徽省水文条例》执行。


2.技术要求。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主要设计内容应包括测验设施设备、生产业务用房及附属设施、应急监测及巡测设备、水文测报及预报预警系统等。配套水文设施设计重点围绕满足水利工程运行需求并兼顾服务流域和区域需要,因地制宜确定水文监测要素和监测方式。相关设计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意见报告编制规程》(SL/T 618)、《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T 34)、《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T 276)、《水文监测数据通信规约》(SL 651)及《雨水情测报系统数据接入规范》(DB 34/T4613-2023)等相关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文件以及我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建设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优先选用自动监测、在线传输等先进现代的设施设备,将实时水文监测数据同步发送至省水文局或当地水文机构并满足数据接收要求。


3.审查要求。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审批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等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文件时,应审查其是否根据需要设计、建设配套水文设施,水文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等,并视情邀请相关水文机构派员参与审查,或征求相关水文机构意见。


(二)规范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建设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与水文机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水文机构技术指导作用。


1.资金来源及组织实施。新建、改(扩)建、加固以及在建水利工程根据需要配套水文设施建设的,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建设资金,并组织实施。水文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项目验收。配套水文设施具备验收条件时,按照水利工程验收规定及《水文设施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水文〔2022〕135号)规定,统一纳入水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已建水利工程增设配套水文设施项目完成建设任务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中,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配套水文设施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水文机构组织竣工验收。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竣工验收的成果,及时报省级水文机构备案。


(三)保障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良性运行


各有关单位要保障水利工程配套水文设施良性运行。


1.运维主体。除水文机构所属水文设施外,水利工程配套建设的水文设施,原则上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有关单位要足额落实运维经费,建立健全水文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和勘测人员,并加强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配套水文设施正常运行,并接受水文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行等方式,引入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化机构具体承担配套水文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2.运维要求。配套水文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定期做好水文仪器设备维修检定,及时做好水文监测、信息报送、资料整编等工作,并对监测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漏报、迟报、错报、瞒报及伪造水文监测信息。配套水文设施取得的水文资料,应按照《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1号)和有关规定规范要求,向水文机构汇交。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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