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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简化流程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5-10 17:28:16 1266阅读

2024 年 3 月 23 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加快办理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工作,对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确需使用林地的,结合海口市实际,采取批次报批方式办理占用林地手续,印发《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简化流程》海府办函〔2024〕66号。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简化流程


为加快办理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批工作,对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确需使用林地的,结合我市实际,采取批次报批方式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特制定本审批流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 号发布、第 698 号修改);


(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 35 号发布、第 42 号修改);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 号);


(六)《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琼自然资规〔2020〕1 号);


(七)《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规范林地占用和规划调整合并审批相关事宜的通知》(琼自然资管〔2021〕325 号);


(八)《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农转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琼自然资规〔2021〕9 号);


(九)《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林业厅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财非税〔2016〕642 号);


(十)《海口市林地征(占)用审批流程》(海府办函﹝ 2022﹞ 6 号)。


二、办理流程


(一)用林申请。区政府对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同意给予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在批准农房报建前,如涉及占用《海口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中的林地,按批次由区政府统一向市资规局提出宅基地使用林地申请,附具如下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同意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可由区政府按批次统一出具一个证明);


3.《**区**年第*批次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区政府按批次统一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


4.《**区**年第*批次农村宅基地建房涉及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21—2035)调整方案》(由区政府按批次统一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编制,可与可行性报告一同委托);


5.该批次拟安排宅基地建房的界线(国家大地 2000 坐标系);


6.其他材料(如涉及未批先占的,提供相关部门的查处意见)。


(二)材料审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材料齐全的,函请市林业局组织评审和现场查验;材料不齐的,退回辖区政府补充材料。


(三)评审和现场查验。市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并指派 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并同时开展占补地块核查。


(四)公示。市林业局对拟使用的林地,在林地所在村(组)或者林地范围内对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五)提出审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林业局出具林地审查意见并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附具相关审查材料。


(六)上报市政府审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林地审查意见,将上述用林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市政府审批。


(七)出具审核同意书。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区**年第*批次农村宅基地建房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以及辖区农业农村局。


附件:

使用林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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