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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4〕1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5-09 11:33:15 1357阅读

2024年3月30日,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项目建设和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妥善处理与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关系,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持续推进省级自然保护区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印发《关于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林规范发〔2024〕1号。


一、从严控制范围和功能区调整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应按省政府批准的进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范围和功能区调整应从严控制。确因国家或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的,在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不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的前提下,按照省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对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市县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如山西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市级要统筹考虑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布局,一并提出调整意见;由省直林局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由省直林局征求所涉行政区域的市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后,一并提出调整意见。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


在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实验区内修筑设施管控要求。允许修筑以下设施:保护、监测、科研、教育、生态修复等项目,必要的生态旅游设施等;在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和保护对象产生影响的前提下,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国防建设、公共事业项目。原则上不允许新建以下设施:开垦、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相关设施;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度假村、宾馆饭店、会所、高尔夫球场、风电和光伏电站建设、火力发电、索道建设等不符合自然保护区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项目等;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对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设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修筑的其他设施。


2.规范修筑设施申请材料。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修筑设施,申请人应提供拟修筑设施申请表、项目批准文件、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的评价报告(含不可避让性说明材料)或者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仅需提交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登记表的情形为:(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新建、改扩建以及维修列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已批复且在有效期内)的管护巡护、科研监测、科普宣教、防灾减灾等设施,建设标准需符合自然保护区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设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管护站、管护点、检查站、门禁哨卡、巡护道路、巡护营地、综合服务用房、视频监控设施、科研工作站、气象观测站、水文水质监测站、瞭望塔、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监控塔、消防水池、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生态定位监测站。(2)已有合法的供排水、防洪、交通、输变电、通讯等民生设施的运行维护与必要的技术改造,且不涉及新增占地。(3)突发自然灾害预防和救助设施。(4)难以避让的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3.依法保障原住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鼓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原住居民有序搬迁,对暂时不能搬迁的,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前提下,允许开展必要的、基本的生产活动。实验区的原住居民在固定生产生活范围内修筑必要的生活用房和种植、养殖等生产设施前向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报备,并接受监督,无需办理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手续。


三、科学编制实施总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到期前两年或批准调整后,各地应及时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期一般为10年。总体规划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功能分区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的内容和深度要符合自然保护区规划技术规程要求,突出保护重点,明确主要保护对象、重点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科学布局规划项目建设,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范围内,从严控制项目建设规模。要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切实兼顾保护与发展,使规划成果符合自然保护区实际,保障规划能够落到实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分期实施,加强管理,有序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活动。


四、依法开展自然保护区内灾害木清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因遭受冰雪等自然灾害,确需对自然保护区内灾害木进行清理的,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林和核心区、缓冲区内灾害木清理应从严控制,仅对影响到自然保护区日常监测巡护和森林防火等道路通行的灾害木进行适当清理,保证道路畅通;对实验区内的人工林,可清理重度受害且无存活希望的灾害木。对极小种群和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无论何种受害等级,一律不得进行清理;对具备救护条件的,应尽快采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促进其恢复、更新与生长。清理灾害木,要统一开展自然保护区灾害木损失情况调查,科学编制灾害木清理方案,并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影响进行评估论证。属市、县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灾害木清理需经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省直林局管理的自然保护区灾害木清理需经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五、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的日常监管,对涉及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活动,要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与林草行政执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22〕33号)要求,按程序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执法,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要加强对已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范围、面积和建设内容进行施工,杜绝“少批多占”“批建不符”等行为发生,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和报告。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原《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林护发〔2010〕115号)、《山西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晋林办护〔2012〕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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