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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5-01 10:49:15 1495阅读

2024年2月22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制定《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湘交综规规〔2024〕3号,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港口岸线分为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具体岸线划分标准及范围执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要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应符合全省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港口规划使用港口岸线。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港口岸线工作。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港区内建设码头、船坞、船台、锚地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在报送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向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由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初审。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召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查会时一并对岸线进行审查,出具意见后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批。

(二)申请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由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其中: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召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审查会时一并对岸线进行审查;由市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市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对岸线进行审查。

第六条 规范老码头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一)对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但未取得相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老码头,分三种情形: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之前已经建成投产的码头,无需补办岸线使用审批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应要求企业提供岸线批准文件。

2004年至2012年国家部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成投产的码头,须按程序补办相关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2012年国家部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建成投产的码头,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业主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后,须按程序补办相关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二)对未取得相应港口岸线使用审批且不符合港口规划或不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项目业主完成设施设备拆除、恢复自然岸线、复绿等清退岸线工作。

第七条 港口岸线使用应保障公用码头岸线需求,加强岸线资源统筹配置。

(一)优先保障集约化公用码头岸线需求,严控工矿企业专用码头岸线规模。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公用港区以及老旧码头升级改造项目岸线需求。鼓励运输需求大的工矿企业与港口物流企业合资合作,建设面向社会服务的专业化公用码头设施。工矿企业应优先考虑利用公用码头保障能源原材料和产品运输。从严控制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之外的新建工矿企业自用码头岸线,鼓励企业自用码头向社会开放。

(二)优化全省港口岸线资源配置,改善港口供给结构,鼓励通过股权、业务合作、并购重组、委托经营等方式开展存量整合,集约利用港口岸线资源,多措并举推动全省港口一体化和高质量发展。

(三)建立低效利用岸线退出机制。以单位岸线吞吐量、开发强度、社会效益等为重点,完善岸线利用监管指标,建立规模小、分布散、深水浅用、多占少用、优线劣用港口岸线的退出机制。

第八条 使用港口深水岸线和非深水岸线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申请材料中应包括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在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港口非深水岸线使用审批权限下放的地区,审批机构应当在出具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岸线行政许可情况抄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二条 港口岸线使用申请审查、专家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港口规划;

(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分析;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提出的岸线使用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岸线使用方案的合理性分析;

(五)岸线使用方案是否满足航道、通航安全的相关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申请材料由港口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至省交通运输厅后,省交通运输厅应自收到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准予批准的,应当出具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十四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自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

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法办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注销手续:

(一)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项目法人依法终止,不再使用港口岸线的;

(三)因港口规划调整,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岸线不再作为港口岸线的。

第十八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擅自使用港口岸线的或超出许可规模和范围建设码头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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