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为落实国家资源安全战略、发挥矿产资源规划引领作用、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更好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53号)要求,印发《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4〕102号。
一、完善规划实施机制,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一)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级规划内容,确定规划实施监测指标与任务,依托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系统开展年度实施监测分析工作。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应结合资源安全保障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作为规划调整、修订和启动下一轮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二)优化规划审核。对新出让矿业权或已有矿业权变更矿种、范围、开采方式事项,应进行规划审核;对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矿业权人名称变更等事项无需进行规划审核。充分发挥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空间指引作用,除视同符合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要求的规定情形外,其他情形应严格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审核,拟出让矿业权范围应落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内,或与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的重叠比例达60%以上。
(三)健全规划调整机制。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采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形,确需规划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机关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或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用矿需求,确需新增或调整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的,由规划编制机关提出调整方案,通过规划管理系统报省厅检查通过后纳入规划统一数据库。
二、规范规划实施监测,科学调整规划区块
(一)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地矿产资源规划实际,依托规划管理系统,在5月15日前完成填报上年度规划实施监测分析相关数据(数据要求另行通知),编制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报告。报告应对填报数据作简要分析说明,阐述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地热利用、矿产精深加工、矿山深部资源开发等)、矿地融合发展等规划任务进展。
(二)年度规划区块调整。结合规划监测分析,根据地方实际需求,按照自然资源部明确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月底前将辖区内规划区块调整方案报省厅,由省厅组织论证后集中调整。原则上一年可以集中调整一次。
三、强化规划实施保障,确保规划有效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按照“谁牵头编制,谁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分解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地方各级规划,切实推进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各项活动。省厅将定期对各级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数据库建设,推进信息整合,有力支撑规划实施管理。充分利用规划管理系统开展规划编制、成果管理、实施监测、调整更新和评估监督等有关工作,提高规划信息化管理水平。
联系人:厅矿保处 王振中0258659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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