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财政厅为加大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力度,切实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对象认定及省级财政奖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对象认定及省级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吉林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为加大全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力度,切实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要坚持科学精准、实事求是,充分考量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实际,充分尊重受威胁群众搬迁意愿,做到应搬尽搬、能搬尽搬。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省级财政奖补资金按照先搬后补、据实结算原则,在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验收完成后,对项目给予省级奖补。
第二章 搬迁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为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发生地质灾害险情且不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核查认定需采取避险搬迁措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未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需避险搬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在完成补充调查并纳入吉林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后实施。
第五条 避险搬迁对象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范围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群众,以户为单位。
第六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单位全额承担治理及相关费用,不属于本办法资金奖补范围。
第三章 搬迁对象认定程序
第七条 要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认定工作责任,充分征求受威胁群众意见,充分尊重搬迁对象意愿,确保搬迁范围明晰、搬迁对象精准。
第八条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认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调查并登记、搬迁对象户主申请、村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复议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公示、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核、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的程序实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搬迁区域内的搬迁户数、人数、房屋现状、搬迁意愿、安置方式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精准掌握搬迁群众基本情况。
第十条 经调查登记符合搬迁条件的,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村(居)委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拟搬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等。
第十一条 村(居)委工作人员对申请搬迁对象入户核实,由村(居)委召开村(居)民代表会对上报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进行集体复议,复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二条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第八条规定履行初核、复核、审核程序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由省自然资源厅纳入吉林省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对象数据库。
第十三条 搬迁对象确定后,因特殊原因不搬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并附该搬迁对象户主《放弃搬迁承诺书》或其他相关佐证材料,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进行退库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将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认定范围外的人员确定为搬迁对象,杜绝“点将式”“搭便车”搬迁现象发生。
第四章 奖补项目范围和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避险搬迁范围和对象要求的项目(已获得中省级专项支持的项目除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请省级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已完成避险搬迁的项目,按照每户6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由省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拨付,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作。
第五章 奖补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项目申报。避险搬迁项目完成后90日内,向市(州)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提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项目奖补申请。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验收申请,附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项目避险搬迁实施方案。方案中应说明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坐标)、灾种、规模、威胁范围(户数、人口)、发现时间、危险性等级等。采取集中安置方式的,另需提供集中安置点建设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材料;
(4)搬迁户户主登记名册;
(5)户籍资料或被搬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证,或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相关部门颁发的土地证或房产证,或其他权属来源材料等);
(6)旧房拆除照片等有关资料;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前后的全景照片;集中安置点的相关录像、图片、资料等(采取集中安置方式需提供);
(7)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市(州)自然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验收。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项目奖补申请15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对项目原址现场拆除情况进行实地踏查(涉及集中新建的还应踏查新址场所)。审查通过后,联合出具审查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分别负责项目复核和资金拨付。项目通过市州审查验收后30日内,县级人民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复核,出具复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复核意见,拨付项目奖补资金。
第二十条 省级复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应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奖补项目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