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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4-25 11:42:59 1254阅读

2024年4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测绘资质审批监督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为加强我区测绘资质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的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三、除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外,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全区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可委托申请单位所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在厅门户网站和宁夏政务服务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根据政策更新调整。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测绘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规定,在宁夏政务服务网或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测绘资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劳务合同及近三个月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凭证应真实有效,无涂改、伪造、变造情况,缴费标志应注明足额到账或已到账;退休及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再就业不需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分别提供退休证、转业证等材料),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申报单位应主动证实证书真实性;

(四)技术装备所有权材料(购置发票应真实有效,单台含税金额符合市场售价;技术装备照片清晰反映技术装备全貌和序列号/出厂编号,软件设备照片体现软件在计算机上安装并激活使用情况);

(五)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材料,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材料,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材料应符合单位日常经营管理要求,不得套用、篡改其他单位相关制度);

(六)申请甲级测绘资质需提供的测绘项目近两年业绩材料。

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测绘资质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对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的,核查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需要对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等核查的,证书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职责范围的,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审批机关申请。

七、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通过网上受理、审批测绘资质申请。通过以下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将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所申请测绘资质类别等级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外)申请材料通过本机关网站公开。

(二)对申报甲级测绘资质(含新设、专业类别变更)、乙级测绘资质(新设或专业类别变更中专业类别含测绘航空摄影)的,存在将申请材料内容涂改、伪造、变造以及其他可能使申请材料真实性存疑情况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三)对专业技术人员中外省人员比例较高、被投诉举报、外省或相关部门移交问题线索、近两年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四)会议审查。

八、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测绘资质的书面决定。因特殊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审批过程中如收到投诉、举报等情况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内。

九、测绘资质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延续申请。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应当根据测绘资质单位的申请,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测绘资质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变更申请书和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变更申请书和材料。

十一、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注销测绘资质的,应当提供测绘项目、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的书面承诺,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送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申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开资质注销信息并办理测绘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十二、测绘资质单位合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专业类别。

测绘资质单位转制或者分立的,应当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重新申请测绘资质,原有测绘资质证书按程序申请注销。

十三、测绘资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在全国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测绘项目清单。

测绘资质单位遇到来源不明或目的不纯的测绘项目,测绘内容含军事设施、电厂等保密或敏感区域,应在项目实施前主动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或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测绘资质单位隐瞒不报造成安全事故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移送国家安全和保密等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十四、测绘资质单位在领用新测绘资质证书或注销测绘资质时,应当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测绘资质单位因遗失、损坏测绘资质证书需补领、换发新证的,应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交补领证书申请书、遗失声明书或被损坏的证书,经审核同意后换发新证。

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对测绘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随机抽查一次,抽查比例在25%以上;对于投诉举报多、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测绘单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频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十六、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收到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投诉、举报等情况,可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该资质单位实地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回复,由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复核后答复投诉、举报人。

十七、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违反本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测绘资质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该单位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不予受理。

十八、测绘资质单位依法取得测绘资质后,出现不符合其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专业类别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至符合条件的,纳入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予以公示,并停止相应测绘资质所涉及的测绘活动。

十九、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测绘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该单位在三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不予受理。

二十、测绘资质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依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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