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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人实施监督 2024-04-24 17:29:15 1475阅读

2024年4月22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规范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制定《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依法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由同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由省级及以上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项目在设区市本级的,由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维护招投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投标竞标。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在招标前按规定通过福建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和报建编号,作为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手续的依据。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招标人一般应当将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规避招标。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在组织招标、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参加评标、选定评标方法或者评标标准、组建评标委员会、定标、确定中标人以及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同时遵守本办法中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及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之前,应完成地形图测量、立项批复或项目审批部门确认项目规模、规划批文或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范围控制指标等基础资料的准备。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估算的工程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报价要求,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含钢量及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包括投标人资质等级、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投标人拟派出担任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

对于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评标排名在前(中小型项目不少于三名,大型项目不少于五名)的,招标人应给予未中标补偿,补偿金额应不低于成本,并适当考虑优秀设计方案的奖励金。非投标人原因,招标人最迟应在中标结果公示结束后7天内支付未中标补偿金。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以市场占有率、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等要求;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变相设置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投标人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资格、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类似工程业绩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鼓励招标人就招标文件征求社会公众或行业意见。

对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认真组织审查,确保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符合需求。

第十四条 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的同时,一并公开定标方法,定标方法不得设定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鼓励招标人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减免投标保证金。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免于收取无失信记录企业投标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法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

第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和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将招标文件和相关材料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供潜在投标人下载。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最迟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等材料上传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省行政监督平台”),接受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上传材料包括: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证明材料;

(三)招标代理合同及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适用委托招标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

(五)拟邀请投标人名单(适用邀请招标的项目);

(六)招标项目所在地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同时,按前款规定上传。

第十八条 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对依法必须保密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信息、资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我省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规定的时间期限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地形图测量、立项批复或项目审批部门确认项目规模、规划批文或规划部门确认的用地范围控制指标等相关材料。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二十一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使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签名、加密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完成其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电子交易平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潜在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

第二十三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应当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时间和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手续应当由投标人自行办理。

鼓励推行电子保函。银行、工程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为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业务,不得为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同一招标项目的多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手续。金融机构应当向招标人提供核对投标保证金真伪的验证渠道。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场所开标,并在电子交易平台中如实记录开标情况。开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招标人应按照补救方案进行处理,同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或延期开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一)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工程项目招标含勘察、设计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

(二)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不超过2人;

(三)工程项目招标仅包含勘察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工程类-工程咨询-勘察类别中随机抽取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四)工程项目招标仅包含设计的,其中:

1.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工程类-工程咨询-设计-建筑工程类别中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规划师执业资格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对于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应随机抽取1名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家。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担任。

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工程类-工程咨询-设计-市政公用工程类别与招标项目相应的主导专业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已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由随机抽取产生的具有相应主导专业注册资格的专家担任。

(五)工程项目招标包含勘察、设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的基础上,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工程类-工程咨询-勘察类别中随机抽取1名勘察专家。

(六)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有关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参加评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选派或者委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和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抽取;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保密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核对交易平台按照招标文件设置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评标标准和方法。

工程项目招标仅包含勘察的,评标方法可以采用“简易评估法”或“综合评估法”。

工程项目招标仅包含设计的,对于中小型房屋建筑工程,评标方法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排序法”;对于大型房屋建筑工程,评标方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对于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方法可以采用“记名投票法”;对于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方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工程项目招标包含勘察、设计的,评标方法宜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招标人代表发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应当及时提醒、劝阻并向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出,投标人应当按照要求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回复。招标文件中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回复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时限。

第三十二条 在开标或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标或评标时,故障可在短时间内解除的(不超过4小时),招标人可以暂停开标或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标或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应当终止开标或评标,并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电子交易平台做好招投标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再重新进行开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下同),应当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规模;

(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 

(四)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投标人名称、否决原因及其依据;

(五)中标候选人的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姓名和相应的注册证书编号(丙级工程勘察项目可以中级技术职称证书代替)、投标价和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项目业绩。

(六)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评标结果等评标情况。

(七)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招标人可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文件和定标方法的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5日内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对未中标人,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支付补偿费。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上传省行政监督平台。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含专业、职称、执业注册情况)、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评标标准和方法、否决投标情况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规定上传文件资料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应给予中标人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以保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做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时的承诺派出勘察设计人员承担勘察设计工作。中标人投标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出人员更换申请,其替换人员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不得低于投标所报的人员。为此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异议、投诉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使用本单位的CA证书当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线提出;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当场作出答复。电子交易平台应当记录并保存异议的提出和答复情况。

第四十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异议人的名称(仅适用于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三)异议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公章;异议人是个人的,异议必须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本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的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逾期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不予受理,并向异议人发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不是本项目的参与者,或者与本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异议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异议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异议时效的。

招标人对异议的处理结果,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作出答复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下一阶段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采取书面形式或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该项目的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投诉。投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

对按有关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在提交投诉材料时应附异议相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受理。对部分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可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部分不予受理,并在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中明确不予受理的内容及理由。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投诉人线下提交的书面投诉及时上传至省行政监督平台。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发出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建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召集内部相关机构、法律顾问对调查情况进行会商,必要时可以会同发改、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管机制,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积极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实施“互联网+监管”,充分依托省行政监督平台和电子交易平台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的,应当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招标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招标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通过省行政监督平台向发出改正通知的行政监督部门陈述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发现涉嫌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或为串通投标提供便利的,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主管部门;发现领导干部说情打招呼的,应当如实记录。

第四十八条 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请示有关招标投标问题的,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请示的问题具有普遍性的,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在职责范围内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招标投标政策咨询,但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具体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业务咨询,不得参与招标文件编制的讨论。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者擅自销毁招标档案。鼓励采取电子化、数字化手段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省行政监督平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电子招标投标资料的归档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并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允许招标人下载或者复制所有投标文件。

对于招标投标监管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省行政监督平台、各级电子交易平台应建立技术保障体系,完善工作机制,满足调阅招标投标存档资料的需要。

招标投标存档资料未经项目监督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有关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出具本单位介绍信,并经项目监督部门批准。经批准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主体,应当依法依规使用并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建〔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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