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发挥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依据生态环境部最新印发的示范创建管理规程和指标体系,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统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美丽中国建设的示范样板。
第二条 为进一步深化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和管理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请、验收命名、监督管理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管理。市为设区的市;县包括设区的市的区、县级市、县等行政区。
第四条 创建工作采取达标创建的方式,按照省级引导、地方自愿,政府主导、统筹推进,规划引领、动态管理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二章 规划实施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创建地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域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的指导性文件,是创建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开展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的市、县政府应当结合建设指标,组织编制规划。规划到期后,应组织规划修编或重编。
第七条 规划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论证。规划通过论证后,应由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审议后颁布实施。
第八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推进机制。根据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资金,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请创建
第九条 规划发布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创建地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创建申请函;
(二)正式印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规划及其批准实施文件;
(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说明。
第十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创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将创建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一条 已备案创建地区每年对规划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进行总结,于次年6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更新建设指标完成情况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二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审核已备案创建地区年度工作总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及时上报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持续跟踪已备案创建地区工作开展情况,并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分类指导。
第四章 验收命名
第十四条 已备案且规划实施1年及以上的创建地区,经自查近3年各项建设指标已达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要求,可通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创建地区不得提出验收申请:
(一)近3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当年度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及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前三年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及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且问题未整改完成的;
(三)当年度被列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的;前三年被列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且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四)近3年存在生态环境部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各类专项督查发现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五)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建设主体,近3年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六)近3年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七)近3年有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验收申请材料包括:
(一)创建地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验收申请;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情况说明,主要包括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符合情况、近3年建设指标达标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七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创建地区验收材料进行审核,严格把关,择优确定拟验收的创建地区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形成书面预审意见及推荐文件,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创建地区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核实,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核查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对拟命名地区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调查核实,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予命名。
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程序审议公示结果。审议通过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公告命名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连续2次未通过验收的,将暂停受理其下一遴选周期的验收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命名地区应开展年度自评估,并于次年6月底前将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现行建设指标进行)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二十三条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已命名地区的日常监管,每年对已命名地区年度自评估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健全综合考评机制,结合已命名地区年度自评估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监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命名创建地区,省生态环境厅将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为1年。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二)因生态环境问题或环境违法事件被生态环境部及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厅及相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的;
(三)被列入中央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典型案例、责任追究问题清单的;
(四)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为创建主体,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结果为“明显变差”或“一般变差”的;
(五)未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六)其他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整改期间不得在正式公文和形象宣传中使用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整改期结束后,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估。通过评估的,恢复其称号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在日常监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命名地区,省生态环境厅将撤销其称号。被撤销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验收申请。
(一)被省生态环境厅警告且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整改期结束后未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评估的;
(二)创建工作中存在隐瞒事实的,或有关数据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 创建地区获得命名后,每五年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地区,继续保留称号;其中,命名期间规划任务措施和工程项目按期完成、各项建设指标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未通过复核的地区,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八条 已命名地区于复核当年6月底前提交复核材料主要包括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规划任务措施和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第二十五条所列警告情形的整改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给予政策和项目倾斜,对获得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称号的地区优先推荐申请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同时在开展“无废城市”、低碳城市、近零碳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建设活动,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入库等工作中给予支持,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机制。
第三十条 已命名地区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称号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认真执行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要求,不得向相关方及外界泄露敏感信息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工作中发现有关人员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和〈山东省省级“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山东省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征求意见稿).docx
1.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研究报告参考提纲
2.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文本参考提纲
3.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图集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研究报告参考提纲
前言
一、研究区域概况
(一)区位概况
1.地理位置
2.行政区划
3.交通条件
(二)自然状况
1.地形地貌
2.气候条件
3.河流水系
4.植被类型
5.土壤状况
(三)资源状况
1.土地资源
2.水资源
3.生物资源
4.矿产资源
5.文化资源
6.旅游资源
(四)生态环境质量
1.生态系统质量
2.环境空气质量
3.水环境质量
4.土壤环境质量
5.声环境质量
(五)经济社会状况
1.人口概况
2.经济发展
3.人民生活
4.获得荣誉
二、现状评价与形势分析
(一)建设基础
(二)现状评价
(三)趋势预测
(四)问题诊断
(五)机遇与挑战
三、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范围和期限
(三)规划目标和指标
四、指标目标可达性分析
五、重大专题研究
重点专题的设置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基本原则,基于指标目标差距分析,针对差距较大的指标开展重点专题研究。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1.目标责任落实专题。研究生态文明绩效考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对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体系的影响和对策;
2.环境质量改善专题。研究多污染物协同控制、PM2.5、黑臭水体整治、沿海地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与管控、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等对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和对策;
3.生态质量提升专题。研究生态保护监管、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外来物种入侵等对生态质量提升的影响和对策;
4.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题。研究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能源消耗与结构、资源循环利用等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和对策;
5.生态文化建设专题。研究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多元参与行动体系等对营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影响和对策;
6.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专题。研究生态环境保护、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对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影响和对策。
重点专题研究内容可参考以下环节:目标差距原因分析、研究思路与方法、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对措施、措施的可行性分析等。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文本参考提纲
规划文本是规划研究报告的总结提炼,是规划批准和实施的依据。以条文形式概括规划结论,文字表达规范、准确、清晰,内容明确简练,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文本参考提纲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提纲所列内容。
一、工作基础与形势分析
(一)建设基础
(二)存在问题与机遇挑战
二、规划总则
(一)指导思想
(二)规划原则
(三)规划范围和期限
(四)规划定位
(五)规划目标
(六)建设指标
三、规划重点任务
(一)目标责任体系建设
(二)生态安全体系建设
(三)生态经济体系建设
(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五)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
四、重点工程与效益分析
(一)工程内容与投资估算
(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二)监督考核
(三)资金统筹
(四)科技创新
(五)社会参与
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图集
规划图集是规划编制成果的直观展示,要求编制规范、清晰。图件数据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斯—克吕格投影,陆域部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海域部分采用理论深度基准面。规划图件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等,并统一格式。规划图集主要包括以下3个部分。
1.基础现状图应涵盖地理区位图、行政区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水系分布图、生态保护红线分布图、污染源分布图、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图、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分布图等。
2.评价分析图应涵盖地区生产总值年际变化图、水环境质量年际变化图、环境空气质量年际变化图、生态质量年际变化图、形势预测分析图等。
3.规划成果图应涵盖生态安全格局规划图、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规划图、城市绿地规划图、生态产业布局规划图、重点工程布局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