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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4-19 17:39:38 1737阅读
2024年9月26日,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制定《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执行制度)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农田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
第四条(建设目标)农田建设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加快补齐农田基础设施短板,提高耕地质量和水土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农田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建设适宜耕作、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现代化良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第五条(职能职责)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管理全市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农田建设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编制市级农田建设规划,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和农田建设专家库,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审批区县年度实施计划,编报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农田建设工作,完成市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年度建设任务,制订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编制农田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农田建设项目库和农田建设专家库,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开展项目建设过程监管、日常调度、上图入库,组织竣工验收,落实管护利用。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农田建设项目具体管理实施工作。
第六条(管理程序)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编制条件)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规划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分期建设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布局,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时序安排。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集中力量建设高标准农田。禁止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八条(市级规划要求)市农业农村委根据全国农田建设规划和全国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国土空间、水资源利用、农田灌溉等相关规划,划定建设空间,下达规划目标任务,提出重点建设区域、重点方向和分区分类建设内容标准,编制全市农田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九条(区县级规划要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任务,衔接当地水利、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规划,编制本级农田建设规划。
区县级农田建设规划立足本地区水土资源条件,根据市级规划划定的建设空间优先序,按流域、整镇整村规划项目,确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落实到地块和建设年度,形成规划布局图。区县级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
第十条(项目库管理)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田建设规划,按“储备一批、实施一批、验收一批”原则,建立区县级农田建设项目库。市农业农村委汇总区县农田建设项目,建立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通过初步设计评审的项目进入项目库,因故无法实施的,应及时清理出项目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原则)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在征求项目区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选定建设范围,并会同相关部门对选址情况进行审查。市农业农村委对选址情况开展常态化审核。农田建设项目选址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
(二)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三)建成后能稳定用于粮油生产;
(四)地块相对集中,水土资源条件较好,适合连片建设;
(五)乡镇(街道)、村社、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组织实施能力较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较好。
第十二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单位按照项目选址确定的范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初步设计应根据项目区现状、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合理布局农田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达到相应深度。初步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预算报告、设计图册、佐证材料册及其他资料。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配备相应技术人员、设备,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从市、区县两级农田建设专家库中产生。重点对规划布局、单体设计、工程量计算、概算编制等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项目的勘测、设计单位开展质询。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复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四条(市级抽查)市农业农村委对审批入库项目的初步设计成果质量进行抽查,并督促区县农业农村主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年度目标任务下达)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区农田建设规划和项目库储备情况,向市农业农村委申报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全市农田建设规划和国家下达的年度任务,结合各区县规划建设任务、项目库储备情况、年度检查验收、监督评价等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审批)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含建设图斑),市农业农村委依据区县年度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库储备等相关情况批复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完成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立项申报阶段相关信息填报,填报信息应与市级批复的年度实施计划一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建设时限)农田建设项目应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不得随意拆分标段。建设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工程施工、监理、审计及专业化管理等单位或机构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参与)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田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工程质量、建设进度、项目变更、项目资金、施工安全等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区县监管)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实施过程、批复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数量、建设进度、施工安全、资金拨付等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参建单位整改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市级监管)市农业农村委对农田建设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第二十二条(项目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实施计划和初步设计批复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建设地点变化、建设规模增减和单项工程调整所涉资金超出总投资10%的变更,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其他变更由建设单位按程序报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变更应确保批复的建设任务不减少,建设标准不降低,建设时限不延长。涉及调整建设范围、图斑的,应按本办法十三条规定开展选址审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终止)因故导致项目确实无法实施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终止项目。经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及时终止项目建设、办理项目清算。项目终止审查结果应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项目终止及补充建设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申请调整年度实施计划。
第二十四条(调度)农田建设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统计调查制度。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专岗负责调度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报送项目建设情况。

第五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原则)农田建设项目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四方验收)农田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完成四方验收,及时开展结算。
(一)已完成批复的初步设计(含设计变更)文件中各项建设内容;
(二)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管理资料及相应的竣工图纸资料齐全、完整,技术文件资料分类立卷;
(三)项目工程主要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调试运行正常,达到设计目标,项目设施设备无重大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农田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一)已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
(二)已通过四方验收;
(三)已完成以项目为单位的竣工图绘制;
(四)已编制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机构审计。
第二十八条(核发验收合格证)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建设单位限期全面整改到位。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合格证,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在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录入项目信息。
第二十九条(设立标识标牌)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标牌和标志,将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年度、建设区域、建成面积、投资规模以及管护主体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档案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档案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存档。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将项目审批、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档案整理存档。
第三十一条(市级抽查)市农业农村委按不低于10%的比例,对当年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并督促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整改完善。
第三十二条(新增耕地)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同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做好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核定工作,新增耕地指标调剂收益应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

第六章   管护与利用

第三十三条(后期管护)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项目“建管护”一体化机制。在项目立项实施前,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资金来源。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对建成的所有工程设施设备,按规定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设备持续正常运行、长期发挥作用。市农业农村委对项目管护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利用管控)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加强日常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依法批准占用的严格实行先补后占,对水毁等自然损毁的及时修复或补充。坚持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坚决遏制“非农化”、有效防止“非粮化”。发现高标准农田不符合用途管控要求的,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信息公开)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我市有关规定,公开农田建设项目建设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将通过监督服务热线、“四不两直”明察暗访、遥感监测等方式,对全市农田建设项目开展监督评价和检查。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田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制定内控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监管结果应用)市农业农村委定期通报农田建设管理情况,公布参建单位履约评价结果。将监管情况作为有关考核和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农田建设各参建单位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记录并公开农田建设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或构配件)采购、评估评审等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按规定程序将失信记录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体系。
第三十八条(考核评价)市农业农村委按照有关要求,对区县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情况开展年度考核评价。
第三十九条(责任追究)市、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终止项目,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协助有关部门追回项目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建立对农田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监督和违约、失信处罚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对项目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市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未全面完成市级竣工验收的农田建设项目,由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变更审批和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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