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财政厅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部署要求,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鲁自然资发〔2024〕1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充分调动各地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对上一年度各市耕地保护工作成效进行评价,对排名前8名的市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所需奖励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省级耕地保护评价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围绕国家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要求,制定评价标准体系。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落实情况、年度变更调查质量情况、耕地保护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违法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评价依据主要为省对市的耕地保护责任制考核数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激励资格:
(一)依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实际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减少或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非耕地面积较上年度增加的。
(二)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年度考核期末市域内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合计为负值的;市域内耕地流向其他农用地未按规定补充耕地、未落实年度耕地进出平衡的。
(三)在土地卫片执法中,市域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之和50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0%以上的;在国家和省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中,因耕地林地违法、问题整改不力等被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政府约谈或问责的。
(四)在耕地整改恢复等工作中,出现脱离实际、侵害农民或其他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违背群众意愿强制复耕等问题,产生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履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不力,违法占用耕地问题突出,被媒体披露或群众举报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条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拟激励对象名单,在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作为年度省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对第1-8名分二档奖励:第1、2、3名为第一档,最高分别奖励资金5000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000亩;第4、5、6、7、8名为第二档,最高分别奖励资金3000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00亩。
第六条 省级奖励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各市政府统筹使用;省级奖励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省级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日常管护。
(二)新增耕地后期管护和质量提升。
(三)耕地保护科技创新和盐碱地改造利用。
(四)其他与耕地保护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对各市年度内新增非农建设违法占用耕地,等量冻结其补充耕地指标,并等量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九条 各市政府要加强耕地保护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和程序使用资金的行为,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耕地保护激励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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