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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4-18 17:14:22 1795阅读

2024年4月16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新立采矿权申请登记程序,结合河北省实际,印发《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2024〕38号。


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


(一)审查流程


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省自然资源厅,由厅矿业权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和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2)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复印件);(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提交);(4)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市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业务审查,明确是否同意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意见);(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与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三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业务审查(10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由厅矿业权处会同规划局、耕保处、矿保处、财务处、执法局对申请的矿区范围管控条件和探矿权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意见模板见附件1)。


3.征求意见(不计入审查时限)。征求省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文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的意见。


4.方案评审(50个工作日)。经厅内审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书面退回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规定的,厅矿业权处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代为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5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单位补充、修改时间)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省自然资源厅或受委托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派相关人员参加方案评审和实地核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及依据


1.业务审查内容及依据


(1)内容:勘查许可证合法有效,勘查许可证已超期的,到期前已按要求提出延续或保留申请。


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内容: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第三十一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四)1”。


(3)内容: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四)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


(4)内容:不属于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情形(“停止新上石膏矿开发项目。暂停新增生产能力的产能过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露天矿产开发项目审批,已有露天矿山暂停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暂停新上达不到工业品位的铁矿开发项目审批”“禁止在平原区新上煤炭开发项目”)。


依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的意见》(冀字〔2018〕3号)“二(一)1、2”。


(5)内容:勘查程度符合有关规定。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地热应达到预可行性勘查(含)以上程度,矿泉水应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砂石土类矿储量规模为大型的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三)1”;《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2023〕58号)“二(四)”。


(6)内容:矿区范围无权属争议。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5(8)”


(7)内容:除特定情形外,采矿权范围不与已设矿业权重叠。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四(十一)”。


(8)内容: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


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第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作战部关于外商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征求军事机关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


(9)内容: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以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新建固体矿产开发项目)、自然保护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基本草原、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世界自然(自然与文化)遗产地、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若涉及与上述区域重叠,需商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处置意见〕。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附件5(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第79号公告)“二”。


(10)内容: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已评审备案,涉及采矿权外围勘查探矿权转采矿权的,编制整体储量核实报告并评审备案。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十”。


(11)内容:矿业权人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名单。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三十一条


(12)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专家审查内容及依据


(1)内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规定和要求。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


(2)内容: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应满足相关政策要求。新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一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生产系统设计生产规模应当达到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2〕47号)确定的中型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其中钼矿不低于50万吨/年,萤石矿不低于8万吨/年,云母、碘、砷、雌黄、雄黄、毒砂、宝石类矿产除外),且设计服务年限不得低于5年。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6部门关于强化全省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安全生产准入的通知》(冀安委办〔2024〕9号)“二(四)”。


(3)内容:申请的矿区范围符合“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要求。


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二(三)2”。


(4)内容:矿业权人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时,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增加“确定矿区范围”的相关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确定矿区范围。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或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对确定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范围原则上不可超出探矿权范围,确因采矿工程需要超出探矿权范围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机构需审查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存在新增资源储量的不予通过。


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三(十)”。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一)审查流程


1.申报受理(5个工作日)。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1份)报送至省自然资源厅,由厅修复处对资料内容予以审查,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未按时提交的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包括:(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意见书(复印件);(3)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初审意见;(4)水土检测报告;(5)探矿权范围、申请的采矿权范围二者叠合图(含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电子坐标);(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7)申请人出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送件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9)复垦责任范围、矿山地质环境评估范围电子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格式);(10)包含上述应提供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光盘)。


2.方案评审(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厅修复处委托相关机构代为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30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单位补充、修改时间)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厅修复处和受委托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派相关人员参加方案评审和实地核查工作。


3.公示公告(10个工作日)。省自然资源厅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由厅修复处会同受委托机构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4.方案合规性审查(10个工作日)。公告结束后,申请人将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公示信息等资料提交至省自然资源厅行政审批系统,厅修复处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复垦率、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二)方案审查内容及依据


1.内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符合规定和要求。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条第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


2.内容:方案编制应符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原则。


依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1〕119号)“三”;《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四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五条


3.内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土地损毁预测与评估、治理分区与土地复垦范围、治理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治理与复垦工程设计与部署的规范性、准确性、可操作性。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GB/T40112-202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


4.内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


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五条;《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二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七条;《河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保护项目预算定额标准》(2019年修订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采矿权登记


(一)申请人要按照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公开的采矿权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进行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按公开的流程、标准、时限进行审查。


(二)审查通过后,报省政府批准,签订《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见附件2)、登记发证。


四、其他要求


(一)强化信息化建设,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系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系统和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系统。推进从方案审查、采矿权登记到档案管理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厅机关、受委托相关机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数据的实时共享。


(二)受理审查过程中形成的申报卷宗、相关处局和单位审查及征求意见文件、省政府批准文件、审定的报告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公告公示文件、出让合同、颁证通知书、矿业权证书等均应按规定归档。


(三)国家、省矿业权管理政策调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地热、矿泉水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雄安新区及其他具有矿业权审批权限的市、县相关部门可参照执行。


附件:

1.厅处局审查意见模板.doc 

2.探矿权转采矿权出让合同(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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