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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

土地人实施监督 2024-03-27 20:06:24 1284阅读

2024年1月3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保障成片开发用地,制定《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批工作,保障成片开发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编制、论证、报批、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主要产业类型等情况确定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严控总量”的原则,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耕地占补平衡、批而未供及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再开发、城中村改造、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科学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五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应当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相对完整的空间规划区域。每个成片开发方案可以包含多个地块,各成片开发方案的范围不得交叉重叠。


第七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一般不低于40%。


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可根据拟安排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原则上不低于20%。


拟安排的建设项目纳入城中村改造、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以及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安排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等有特定选址要求的建设项目,需要成片开发土地征收的,可以根据拟安排项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依据国家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有关标准规范确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第九条区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时,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可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充分征求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报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一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社会公众意见和被征地农民的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二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初审。区规划资源部门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送市规划资源局进行初审。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予以退件;材料不齐全或相关内容缺失、错误的,应当按要求进行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报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初审。


(二)上报。区人民政府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规划资源局。


(三)专家论证。市规划资源局在收到报批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公共利益性、科学合理性、开发必要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出具论证结论。专家论证结论应当作为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重要依据。


(四)审查批准。市规划资源局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专家委员会论证结论及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报告,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依据审查报告,按程序审核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五)批复和备案。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片开发方案后,由市规划资源局印发批复文件。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规划资源部门对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果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并汇交市规划资源局按照要求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区人民政府报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人民政府关于报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请示。包括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成片开发必要性、科学性、预期目标及开发周期,征求意见情况、区人民政府审查及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等。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包括文本、图件。文本主要内容为成片开发的位置、面积、范围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基本情况,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划,成片开发范围内公益性用地比例,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评估;图件主要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详细规划图等国土空间规划图件,成片开发范围图及电子数据(天津2000城市坐标系和国家2000坐标系各一套)。


(三)征求意见建议的相关材料。包括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书面意见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本市成立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专家委员会,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环保、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遴选、聘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市规划资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


(二)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三)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四)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第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按年度实施计划开展成片开发用地土地征收报批工作。


征地报批时,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审查土地征收申请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十七条市规划资源局应当加强对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的指导,将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批后实施情况纳入全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


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范围内,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以按规定调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成片开发方案调整涉及地块变化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市规划资源局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仅涉及实施进度安排的,调整方案应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调整后公益性用地比例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的地块不得调出。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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