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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3-26 17:30:12 1266阅读

2024年03月26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为着力强化环评要素保障,持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鞍山、营口市行政审批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着力强化环评要素保障,持续深化环评制度改革,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加强联动、提升效能,完善流程、保障发展,绿色引领、守牢底线,严格监管、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到202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规划环评衔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接续办理等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制度衔接更加顺畅,服务效能持续提升。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


二、强化制度衔接联动


(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数字化管理,强化共享共用。全省各级环评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系统,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环境准入研判、选址选线环境合理性分析等的指导作用,服务规划编制和项目招商引资等科学决策。持续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查询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夯实成果应用路径和效果,面向企业、公众和第三方技术机构共享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成果。


(二)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衔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应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充分衔接成果中关于区域、流域、海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识别和制约因素分析、资源与环境承载力分析等内容,优化规划区域生态环境问题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结合规划产业发展任务,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和跟踪监测等要求,提出规划优化调整的对策建议。


(三)探索推进“两证合一”审批改革。持续推进沈阳、辽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两证合一”试点工作,在工作流程相对成熟可行的情况下,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生产工艺相对单一、环境影响较小、建设周期短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12类建设项目,鼓励各市在企业自愿的原则下,探索实施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推动实现“一窗受理、同步审批、一次办结”,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材料。


三、深化环评制度改革


(四)开展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要求,细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要求,出台我省联动试点管理规定,全面推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各市及沈抚示范区按自愿原则组织申报,省厅汇总形成全省试点产业园区名录,报生态环境部并向社会公开。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不纳入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五)试点推进一批登记表免予办理备案手续。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5类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备案管理。列入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但不免除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


(六)推广一批报告表“打捆”审批。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可对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等9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的报告表项目,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并明确相应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CDMO和中试建设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


(七)简化一批报告书(表)内容。已完成环评的产业园区规划和煤炭矿区、港口、航运、水利、水电、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环评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八)优化完善一批项目环评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充分用好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经调出总量指标属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情况下,可在全省统筹调配予以支持。区分建设项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环保指标达到先进水平,且在“十四五”期间可以投产或达产的建设项目。“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纳入试点的产业园区内,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项目环评审批中,建设单位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各市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九)推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评。根据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要求,有序开展减污降碳协同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积极争取参与国家试点,探索在煤炭开采、油气开采、垃圾填埋和污水处理等行业项目环评中开展甲烷管控研究。严格落实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控要求。


四、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十)严守生态环境准入底线。坚持依法依规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环评一律不予审批。强化底线约束,持续强化“两高一低”项目生态环境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符合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审批原则要求。对承接产业转移、“公园”类项目、生态敏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环环评〔2023〕52号要求依法依规审批。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应充分考虑与已建利用处置设施资源耦合、能力匹配,严格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且处置出路难的建设项目。


(十一)强化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对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水利水电、港口码头项目,煤炭、黑色和有色金属矿、化学矿采选类项目,涉尾矿库、危险废物等项目,要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政策要求,严把环评准入关,最大程度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要求,关注建设项目对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完整性、稳定性的影响,强化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对生态敏感目标的监测。沙化土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评中应依法纳入有关防沙治沙内容。


(十二)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环评、排污许可与执法监管联动机制,有效提高环评批复落实的可操作性,探索涵盖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生态环保设施及对策措施、污染物排放量等内容的重点执法清单。项目环评及批复文件提出的生态环保设施、措施的落实及运行效果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执法,加大环评“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及不落实环评要求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市县交界地带的产业园区和钢铁、焦化、火电等项目,严格落实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要求,加强源头防控和执法监管。区域性、行业性问题突出的,规划环评要求落实不力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的,按有关要求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十三)强化环评帮扶指导。鼓励各市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及其他管理制度衔接联动机制研究。加强环评管理业务培训,定期开展省厅与市县环评审批部门座谈交流。通过日常检查、常态化环评文件复核等方式,强化市县环评审批质量和文件质量监管,按季公开复核结果及典型案例,强化全链条责任追究。强化环评机构监管,常态化开展经营异常机构及人员靶向复核,完善环评执法联动机制,加大对环评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省市两级帮扶专家组作用,全面做好咨询指导服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环评难题。


(十四)提高环评服务能力。加强技术评估能力建设,强化省级技术评估部门传帮带作用,主动参与各市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技术评估服务。鼓励市级环评审批部门统筹使用全市审批和技术评估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环评与排污许可技能比武,不断提升基层管理能力水平。推进环评审批全程网办和全流程公开。推动市县审批窗口创建“清风辽宁政务窗口”。常态化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活动,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及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市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具体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宣传推广,认真梳理总结经验做法,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省厅。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部门、有关市行政审批部门要对照环环评〔2023〕52号和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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