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宣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皖政秘〔2024〕51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报请批准〈宣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宣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宣城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宣城市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地区,是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皖南文化绿色城镇联动区、长三角中心区城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大黄山世界级休闲度假康养旅游目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徽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扣落实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建设“七个强省”奋斗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到2035年,宣城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9.05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49.6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2173.31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不超过449.89平方千米;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少于40%;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15.89亿立方米;湿地保护率不少于60%;水域空间保有量不低于145.66万亩。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以三条控制线为刚性约束条件,构建“一屏两廊三区多中心”的市域国土空间总体格局。强化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桥头堡作用,持续推进“一地六县”产业合作区建设,加快建设长三角(宣城)产业合作区,推动共建长三角(安徽)生态绿色康养基地、长三角先进制造业科创基地、长三角休闲康养旅游和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努力打造成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依托北部圩区、中部丘岗和南部山林形成的农业特色产业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构建“三区多园”的市域农业空间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优先保护重要生态空间,突出九华山—黄山—天目山余脉、水阳江、青弋江、南漪湖等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中的核心地位,协同周边城市共同筑牢皖南生态安全屏障,构建“一屏多廊三区多点”的市域生态空间格局。强化中心城市核心功能,优化提升县域中心城市,推进小城镇特色化发展,构建“一主六副三轴多点”的市域城镇空间格局。
四、落实节约集约发展要求。严守城镇开发边界,控制新增城镇建设用地。加强城镇空间的规划引导和统筹协调,做好分阶段时序管控,合理安排新增城镇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加大城乡存量用地挖潜力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引导土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市内涵式集约发展。
五、不断提升城乡空间品质。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形成“一主四片、双源双廊”的组团式空间结构,营造疏朗有度、精致宜人的城乡空间。统筹安排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安排居住用地,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严格城市蓝线、绿线、黄线、紫线管控,系统建设公共开敞空间,稳步推进城市更新。优化镇村布局,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六、加强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线管理要求,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保护好绩溪、桃花潭镇、查济村等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强化城市设计、村庄规划,优化城乡空间形态,彰显“山峦叠翠、水墨诗韵”的城乡特色风貌。
七、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完善区域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强化区域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完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网布局,促进市域交通一体化发展,构建内联外畅的综合交通体系,努力打造长三角中心区综合交通枢纽。加快构建现代水网体系,加强河湖保护,严格落实防洪、排涝、排水设施布局要求,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八、坚决维护规划严肃性权威性。严格执行《规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多规合一”改革的决策部署,不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强化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依托协调矛盾冲突。按照定期体检和五年一评估的要求,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预警机制。建立健全规划监督、执法、问责联动机制,实施规划全生命周期管理。
九、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提高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科学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落地落实。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发挥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的统筹协调作用。《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