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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办法(试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3-17 09:52:26 977阅读

2023年8月16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项目验收,提高投资效益,印发《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办法(试行)》粤农农规〔2023〕2号,自2023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规范项目验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验收工作遵循“谁审批具体项目,谁验收考评”原则,省农业农村厅负责产业园验收,责任主体负责产业园全部建设项目验收。


第三条  产业园验收依据是已经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的资金使用方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资金补助建设的未验收的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验收工作。珠三角地区自筹资金建设的产业园验收办法由珠三角地区各市自行制定,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工作,抽查、复核由责任主体验收通过的建设项目情况,并根据复核情况对产业园的验收情况出具省级验收结论性意见。


第六条  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省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辖区县(市、区)产业园验收工作,负责汇总辖区县(市、区)产业园验收情况,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条  责任主体(产业园所在地的市级政府、县级政府,省供销社、省农垦集团公司,省有关单位,大型企业等)负责制定产业园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工作方案应明确验收的具体内容、验收小组组成人员、验收的程序和方法、工作日程安排等内容。责任主体根据验收工作方案对所有建设项目组织验收,汇总形成产业园建设项目验收总报告,经责任人签字和责任主体盖章后,连同产业园建设项目验收材料及报送函一并报送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


第八条  实施主体负责产业园建设项目自查自验工作。在责任主体指导下,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审核备案的资金使用方案自行查验,形成建设项目自查自验报告及佐证材料一并报送责任主体,并向责任主体提出建设项目的验收申请。


第三章  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产业园建设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园建设项目需在建设期内完成。由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完成率和资金使用率需达到100%,由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完成率和自筹资金投入率达90%以上(工程类、设备购置类等质保金视同已经支出)。


(二)审计机构(或验收单位委托的中介审计机构)对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每个实施主体所承担的产业园全部建设项目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三)巡视、审计、中期评估、专项检查等发现的问题均已完成整改。


(四)工程类项目除了具备(一)(二)(三)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计划建设任务主体工作已经完成,项目能够满足运营需要,可以在现场确认达到预期效果。


2.单项工程已经全部验收合格。


3.实施主体已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4.文档资料齐全、完整,并按要求整理归档。


5.建设单位已组织项目初步验收并合格。


6.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非工程类项目除了具备(一)(二)(三)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资金使用方案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项目实施地点、内容、规模、标准、成果质量等符合资金使用方案要求。


3.项目资金凭证等规范完整,可证明项目实施真实性的文字、图片、影像资料齐全、准确,并按要求归档。


第十条  产业园验收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1.工程建设项目类(含设施设备)。项目地点、内容、规模(面积、数量等)、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案、合同等相关文件要求。项目是否投产、运营或试产、试运营,不存在闲置,无实际效益等情况。


2.科技支撑项目类。研究的内容、解决的问题、成果转化情况及推广的内容、地点、规模(面积、数量等)、质量、完成时间、效果等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案、合同等相关文件要求。


3.品牌宣传项目类。品牌宣传所涉及的企业品牌及产品品牌内容,宣传方式、规模、数量、成效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案、合同等相关文件要求,财政资金投入的品牌宣传部分是否体现产业园公共性。


4.信息化项目类。重点查看信息化项目的软、硬件,对生产管理发挥的效益,是否存在闲置、无实际效果,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案、合同等相关文件要求。


5.土地流转贷款贴息项目类。土地流转的地点、面积、完成时间及贷款合同、到实施主体账户时间和金额、支付贷款利息等是否符合资金使用方案、合同等相关文件要求。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包括实施主体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合法性、支出内容合理性、银行支付流水清单等)。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方面:所有实施主体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具体情况,是否符合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是否混乱,是否实施专账或专户管理,是否存在资金挪用情况和涉及负面清单等严重违规行为。


(三)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建设计划与投资概算书、合同书、招投标文件及相关材料(仅限于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项目设计文件、竣工文件、工程建设管理等项目档案管理是否齐全、完备,是否按规定分类立卷和归档。


(四)产业园管理情况。执行法律、法规情况,项目变更报备、项目招投标、产业园审计报告及其它需要验收的内容。


(五)联农带农情况。包括核查签订的联农带农协议是否明确“保底收益+分红”数量和返还时间,每年返还本金和收益情况,提供就业岗位,为农户提供生产服务、培训,签订保底购销合同等方式,并提供相关佐证。


(六)建设绩效情况。查看与绩效目标有关的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产业园验收需要查看的验收材料如下:


(一)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省直有关单位)的验收申请文件;


(二)责任主体审批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的资金使用方案,需包含每次修改的资金使用方案及每次修改报送备案的正式文件。


(三)产业园建设规划和申报文件材料。


(四)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资料及资金使用资料。


(五)责任主体对产业园建设情况的总结汇报材料和《产业园建设项目验收情况审核表》。


(六)责任主体对产业园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包括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收专家签名出具的验收结论等材料。


(七)投产、效益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运行或试运行记录、照片,联农带农取得的成效等佐证材料。


以上资料须齐全,并应按序分类立卷。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验收程序


(一)实施主体自验。建设项目建成后,实施主体应对照建设项目验收条件和内容进行项目初步验收,全面总结项目情况和成效,形成初步验收报告,整理好归档项目实施有关的文档资料,并出具审计报告后,向责任主体申请验收。


(二)责任主体组织产业园建设项目验收。责任主体应组织对全部建设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全部建设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给予验收通过结论、出具验收报告,报地级市农业农村局汇总。


(三)地级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验收申请后,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省级验收。省有关单位自行组织验收通过后,直接向省农业农村厅申请省级验收。


(四)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产业园验收。该批次产业园建设期满后,在地级市和省有关单位申请省级验收基础上,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开展产业园验收。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在规定建设期满后四个月内对产业园建设项目完成自查自验和验收工作,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省有关单位)按要求完成收集、检查、汇总上报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全省产业园验收工作。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产业园责任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验收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产业园验收组织形式


(一)省农业农村厅抽取专家、业务处室派人参与,成立产业园验收小组,人员由行业专家(具备高级职称及以上)、财务专家、业务骨干共5或7人组成。在验收之前,省农业农村厅对参加验收的专家开展培训,讲解验收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明确工作程序。


(二)验收小组在通过责任主体验收的全部产业园建设项目中抽取三分之一以上项目(特色园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在300万元以上、跨县集群产业园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验,科技支撑和信息化类项目必验)。验收小组根据抽取建设项目的情况,对产业园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做出全面评价,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


(三)被摘牌的产业园,由责任主体组织对已建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农业农村厅不再组织对被摘牌的产业园进行省级验收。


第五章  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由省农业农村厅根据验收专家组综合验收意见,出具验收结论,包括“验收通过”“限期整改”“验收不通过”。


(一)验收通过,是指按规定履行验收程序,完成合同书、任务书、资金使用方案等规定的目标任务,各项验收指标基本达到验收标准,如项目资金落实到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合法合规;成果权属不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等问题。


(二)限期整改,是指验收指标未完全达到验收标准,但可在短期内加以完善,由省农业农村厅向产业园责任主体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责任主体可重新提出验收申请;如责任主体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并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或再次验收未通过,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验收不通过”结论。


(三)产业园验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按验收不通过处理,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验收不通过”结论:


1.提供的验收文件材料严重失实。


2.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等关键指标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法进行整改。


3.擅自调整变更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地点或建设内容。


4.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未完成整改:项目财政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资金支出存在白条单列账、大额现金支付等严重违规情形;存在以旧顶新、以虚充实或提供虚假材料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弄虚作假行为。


5.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验收申请。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验收不能通过的情形。


第十六条  验收工作完成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验收意见书》(内容包括:产业园概况、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产业园管理情况、联农带农情况、建设绩效情况等),并对需整改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验收不通过的产业园,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一)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3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3).docx 

1.广东省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意见书

2.产业园建设项目抽验记录表

3.产业园建设项目验收情况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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