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3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坚决遏制新增实质性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制定《江西省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坚决遏制新增实质性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指标挂钩,是指依据执法检查结果,对一个地区违法违规从事非农业建设所占用的耕地,先行冻结违法违规用地所在地储备库中同等数量的补充耕地指标。依法依规应当拆除的,拆除并恢复耕种条件后解除冻结;依法依规可以补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补办手续到位后解除冻结,也可以在办理用地手续时解除冻结。
第三条 各地2022年1月1日以来新发生违法违规从事非农业建设且未整改到位的耕地,纳入冻结范围。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依法依规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违法违规占用的耕地,不纳入冻结范围。
第四条 厅执法监督局根据卫片执法“月清”进展,每月形成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问题清单,交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通过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冻结所在县(市、区)与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数量相当的补充耕地指标,抄送有关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保护检查中心在自然资源督察、检查过程中发现符合条件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去除重复地块后,交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纳入补充耕地指标冻结清单。
第五条 指标冻结后,县(市、区)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不足的,不足部分应通过购买或借用补充耕地指标等方式补齐,期间暂停该县(市、区)除民生工程、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和违法用地整改以外的涉耕地项目报批。
第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冻结情况,推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主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第七条 拆除并恢复耕种条件的,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由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通过国土调查云等平台,提交已拆除并恢复耕种条件到位的现场照片和加盖公章的验收文件。对恢复耕种条件面积10亩以上或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条 补办用地手续到位的,由县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国土调查云等平台,提交有关合法用地批准文件、批准范围与图斑的套合图,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批准结果进行确认。
第九条 对虚假拆除复耕、提供虚假批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责任的,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有关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后续监管,避免再次违法。
第十条 厅执法监督局、省自然资源保护检查中心根据审核通过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查处整改进展情况,每月形成解除冻结耕地清单,交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解除冻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