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制定《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自2023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2日。
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根据《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适用本规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的主体,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指标交易的实施主体,按规定参与指标交易活动。交易出让人为拟出售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易竞买人为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 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是全省统一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省域内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活动,承担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交易要求
第四条 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程序:
(一)出让人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指标出售申请文件及委托书;
(二)省交易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发布补充耕地指标出售公告;
(三)竞买人按要求报名,省交易中心审核报名材料后组织网上公开竞价;
(四)省交易中心在网上交易平台公示成交结果;
(五)交易双方签订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并由竞得人在网上交易平台上传指标交易合同进行备案;
(六)备案完成后,省自然资源厅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结算,省财政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资金结算证明后完成指标划转。
第五条 指标交易出让人应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文件和出售委托文件,除省直管县(鄱阳县、丰城市、共青城市、瑞金市、安福县、南城县)外,申请文件的附表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申请文件和委托书应在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逾期需重新报送。
省级指标库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较多,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出具出售委托文件。
第六条 交易竞买人应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一)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申请文件,除省直管县(鄱阳县、丰城市、共青城市、瑞金市、安福县、南城县)外,附表须经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文件应在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逾期需重新报送;
(二)申请县级指标库交易的,需提供纳入国家级规划的重大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依据文件;申请省级指标库交易的,需提供属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据文件(含省政府单独明确征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及规费缴交标准的项目),或纳入国家级规划的重大线性工程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中的线性工程项目依据文件;
(三)政府投资项目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须提供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七条 交易双方应当妥善保管交易账号及密码,凡通过其账号在网上交易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或已经合法授权,其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三章 公告发布
第八条 出让人提交的出售申请文件应明确交易指标数量、指标类型、起始价格、竞价幅度等要求,不得增设其他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条件。
第九条 省交易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让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工作。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让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补正期限届满后予以退件,20个工作日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审核完成后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交易平台发布出售公告。
第十条 网上出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交易中心的地址、联系方式;
(二)拟交易的指标数量、指标类型、起始价格、竞价幅度等;
(三)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
(四)报名、资格审核的起止时间和交易时间;
(五)竞价方式、确定竞价结果的标准和方法;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补充耕地指标出售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报名审核
第十二条 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进行报名,在网上交易平台成功提交报名材料后,即视为认可网上出售公告,对相关条款无异议。
第十三条 省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竞买人报名材料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审核通过后即获得竞买资格,审核不通过的,竞买人可在公告期内提交补正材料,公告期后仅反馈审核结果,不再接受补正材料。
第十四条 报名期限内无符合条件的竞买人报名的,省交易中心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发布本次交易中止的公告。
交易中止期间,出让人可以申请恢复交易。省交易中心根据出让人提交的申请,重新发布出售公告,恢复交易程序。
自首次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竞买人报名并审核通过的,省交易中心应当发布本次交易终止的公告。
第十五条 交易公告期内,有竞买人报名并审核通过之前出让人申请终止交易的,或者交易中止期间出让人申请终止交易的,省交易中心在收到终止申请后不再接受报名,并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本次交易终止的公告。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十六条 指标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竞价开始时间以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竞买人按下列规则进行网上竞价:
(一)按公告时间登陆网上交易平台;
(二)初始报价不得低于公告起始价;
(三)报价以递增价方式进行,每次报价递增幅度不小于公告规定的递增幅度,同一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四)报价达到《江西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确定的最高限价时,以最高限价为最终报价;
(五)报价一经提交并经网上交易平台记录即视为有效,网上交易平台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八条 网上交易平台以5分钟倒计时为一轮竞价时限;在5分钟倒计时内有新报价,网上交易平台从接受新报价时起重新倒计时5分钟;5分钟倒计时结束,网上交易平台不再接受新报价,并显示最终报价。
第十九条 限时竞价截止时,按以下方式确定竞买人成交资格:
(一)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的,该竞买人取得成交资格;
(二)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的,按竞价结果从高到低确定成交资格顺序;
(三)有两个及以上竞买人报价,且有两个及以上报价达到公告确定的最低或最高限价时,交易进入网上摇号环节,按照价格第一顺位、摇号第二顺位的原则确定成交资格顺序。
第二十条 省级指标库指标优先用于保障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级指标库公告出售的指标可以满足所有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时,竞买人直接取得成交资格,成交价格按照公告起始价执行;不能满足时,由省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确定成交资格顺序。
第二十二条 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竞价结束后,省级指标库公告出让的指标仍有节余的,能满足所有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中的线性工程项目的,成交价格按照公告起始价执行;不能满足时,由省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价,确定成交资格顺序。
第六章 结果公布
第二十三条 网上交易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省交易中心在网上交易平台公示成交结果,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成交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竞得人的名称;
(二)成交的时间、地点;
(三)成交的指标类型、指标数量、成交价格等;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由省交易中心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异议是否成立作出答复。省自然资源厅调查核实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宣布成交结果无效。
第二十五条 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交易双方应当在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或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异议不成立答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由竞得人在网上交易平台上传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网上交易平台上传的交易合同,由省自然资源厅向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结算,省财政厅应当在收到资金结算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资金结算证明,省自然资源厅在收到资金结算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标划转。
第七章 其他规则
第二十七条 网上交易涉及时间均以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器时间为准,数据记录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网上交易平台服务器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因系统故障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省交易中心在发生故障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补充公告,明确暂缓交易并说明情况。网上交易平台恢复正常运行后,省交易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恢复交易公告,并通知相关竞买人。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按交易公告要求报名并通过审核后,除因不可抗力、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出让人不得对交易公告内容作出修改、终止交易程序。
第三十条 因竞买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遗忘或者泄露账号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省交易中心应保存网上交易电子竞价数据,建立电子竞价档案,通过网上交易平台提供交易价格信息等历史数据查询服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不得互相串通和操纵交易,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骗取成交。不得有第三方以受委托或变相提供各类服务的名义违法违规干预交易。经核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三十三条 除因不可抗力、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交易双方应当对成交结果予以认可,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拒签合同。对无故拒签合同的,自公告约定的签订合同最后期限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补充耕地指标交易。
第三十四条 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对网上公开竞价过程中所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竞买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等)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负责监控网上交易平台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应当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二)必须妥善保管网上交易平台登陆账号及密码;
(三)定时对网上交易平台数据进行备份,保存日志数据。
第三十六条 省交易中心对网上交易平台录入的结果信息进行实时更新统计,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