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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规划人实施监督 2024-03-12 16:25:40 1038阅读

2024年3月11日,安徽省林业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通知要求,制定《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林长制改革,加快实施“绿美江淮”行动,拓展生态“高颜值”到经济“高价值”的转化路径,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增强生态保护、林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供给,建立健全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林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生态美、林区活、产业优、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到2025年,全省基本形成集体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金融赋能更加显著,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三权分置”改革


1.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和长久不变。支持林业大县开展集体林地延包试点,承包期届满再延包30至70年,家庭承包林地剩余期限30年以内的,发包方依法提前确认延包合同,以林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起算并合理确定延包期限。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合规自愿有偿转让合法林地权益。(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025年年底前完成)


2.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合同终止时,支持林地受让方以公允价格受让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林地经营权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发证,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申报涉林项目、申请林木采伐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审批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凭证。将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作价入股到户,发放收益权证。支持旌德县探索发放“生态资源受益权证”“林下空间经营权证”,盘活集体林地资源。(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3.探索自留山使用制度改革。将自留山林地长期使用权分为使用权和经营权,赋予自留山经营权流转和融资担保权能,完善自留山继承和自愿有偿退出政策,妥善解决自留山确权登记问题。(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二)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4.推动集体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积极支持参与国家储备林项目建设。加强林权流转合同签订指导,推广宁国市“小山变大山”托管模式,支持农户采取家庭和合作经营等形式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推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股份合作、农户委托等经营模式。鼓励各类专业公司、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服务专业户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利益建立联结机制,促进农户和现代林业发展有机衔接。(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5.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发挥省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政策性功能作用和林权收储机构经营林权资产的专业优势,支持林业大县建立政策性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可依托国有林场、国有林业企业组建国有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或者与民营企业合作组建混合所有制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也可以支持、引导有实力的民营林业企业、担保机构、个人依法成立民营性质的林权收储担保机构。县(市、区)之间可联合组建林权收储担保机构,更好地为农户、林业企业的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服务。(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担公司、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6.积极拓展林权交易渠道。支持林业大县积极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增强森林资源资产对社会资本参与林业发展的吸引力。依托省生态产品交易所、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等,拓展社会资本投资林权的渠道。(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7.大力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鼓励林业大市、林业大县采取改善林业生产经营条件、购买社会化服务和补助林权收储担保费用等措施,支持家庭林场、村集体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发展,引导就地就业村民通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受让林地经营权等方式组建家庭林场和专业合作社;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统一经营管理林地,领办村集体林场;支持国有林场、林业企业建立股份合作林场,与集体林经营主体合作经营等,大力培育林业规模经营主体。(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8.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实施“百场带千村”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实现生态保护、资源利用、农民增收“三赢”。国有林场林区道路、供电、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建设计划,推动国有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利用国有林场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等优势,通过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探索国有林场与农户多种产权形式下的合作造林、租赁造林、合作经营、受让经营等联合经营模式,对农村集体经营组织和农户所有的零散林地和林木资源开展集约经营。支持市场经营主体,在坚持生态优先前提下,通过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探索分区分类国有林场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坚持以收定支原则,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的经营性收入,可用于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绿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林业科技研发等资金投入,以及单位绩效工资。(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三)提升森林经营水平


9.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优先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逐步将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地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对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分别报国务院、省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外的林地,在不采伐林木、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允许放置移动类设施、利用林间空地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水电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采集产品仓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可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设施用地管理并办理相关手续。(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0.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落实林权主体森林经营的权责利关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经营的原则,支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科学开展森林经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集体所有的森林可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经营主体根据合理需求单独编制,农民个人可编制简明森林经营方案。加强编制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组织保障,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对其经营主体一次性下达5年林木采伐限额且据此批准林木采伐,并作为安排涉林项目资金和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等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完善森林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强化森林经营基础数据支撑。(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1.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加强新造林管护、中幼林抚育和退化林修复,大力发展针阔混交林、珍贵用材林等,全面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价值。实行差异化森林经营补助政策,重点支持中幼林抚育。在用好中央财政森林质量提升项目资金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储备林建设,实施省级森林质量提升示范项目。(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


12.改进林木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限额可跨年度调节使用。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和科学经营实际需要,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分项限额不足的,可调整使用主伐和更新采伐限额。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可对疫木先行除治,消耗量在当年采伐限额中核销。(省林业局,2025年年底前完成)


13.优化林木采伐审批管理。取消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采伐方式限制,允许各地根据森林经营培育的目标,确定人工商品林采伐年龄的参考范围,由林业经营者自主确定采伐年龄。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采伐集体人工商品林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的,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探索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按面积审批采伐,对涉及疫木采伐的实行简易审批手续。推动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委托到设区市的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2025年年底前完成)


14.严格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体系,激励引导各地用好用足林木采伐限额,满足林业经营主体合理的林木采伐需求。切实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名义禁止或限制合法的林木采伐行为,确需禁止或限制的,应依法对权利人给予经济补偿。(省林业局,2025年年底前完成)


(五)大力发展林业产业


15.着力提升林业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支持林业大市、林业大县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开发森林食品、培育生态旅游、森林康养新业态。加快推进木竹综合利用、特色经济林和木本粮油、苗木花卉等林业支柱产业发展。坚持保护优先,依法合规在自然保护地一定控制区内划定适当区域和公益林的林地、景观资源、林间空地、林缘林地等,适度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自然教育等绿色富民产业,相关项目建设按照配套设施用地需求进行点状布局、点状供地。(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6.积极支持“以竹代塑”。将“以竹代塑”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支持范围,点状供地助力乡村振兴优先支持“以竹代塑”产业发展。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通过政府采购积极推广应用木竹结构建筑和木竹建材,加快推进木竹材建材化,推动木竹原纤维复合材料、定向重组木竹集成材、竹缠绕复合材料、木竹展平材等新型竹质材料与精深加工产品研发生产,扩大在园林景观、市政设施、装饰装潢和交通基建等领域的应用。推动木竹文创产品设计生产,加强原木竹建筑、木竹装配式建筑、木竹空间装饰装修等木竹文创产品和工艺品开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7.加强林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业道路新建和改造力度,逐步推进偏远待开发林区道路开通和硬化改造,将林区道路、生态旅游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予以支持。加强林业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在亩均投资强度、产值等方面享受小微企业园政策。(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18.加大林业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实施林业推动彰显徽风皖韵的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行动,农业农村产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发展等政策要支持林业大县发展林业产业,有针对性实施一批以工代赈林业项目。支持获得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绿色林产品生产加工供应示范基地等省级以上荣誉或称号的林业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政策扶持。建立完善“订单林业”市场机制,鼓励加工企业与合作社、农户之间建立稳定的产销合同和服务契约关系。以中国·合肥苗木花卉交易大会为龙头带动,支持各地举办森林生态产品推介活动,推动林业“双招双引”,为林业经营主体提供市场营销服务。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的林产品加工类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以林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六)建立健全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19.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统一天然林管护和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政策。结合生态保护贡献、生态区位重要程度、森林管护难度等因素,支持林业大市、林业大县开展公益林分类补偿试点,探索实行差异化林业生态补偿。实行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明确分级保护、差异化利用措施,支持林业经营主体采取皆伐等集约化经营措施开展经营活动,依法保障权利人权益,促进林权价值增值。(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0.加快推进林业碳汇建设。建立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林草碳汇模型及参数,开展林草碳汇本底调查,厘清林草资源碳储量,进行评估和潜力分析,推进全省林草碳汇资源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支持把国家储备林建设成为碳汇林,积极推动林业碳汇储备。在总结淮北、滁州、安庆市林业碳票制度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林业碳票管理办法,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1.积极探索多样化林业生态补偿方式。鼓励各地构建和完善以森林、湿地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为核心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评价体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交易机制。支持通过租赁、入股、赎买、置换、合作等方式妥善处置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林,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探索在自然保护地相应区域内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支持原住居民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建立自然资源所有者参与特许经营收益分配机制。在全面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基础上,先行探索建立省内跨区域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调剂管理机制,实现区域之间林地要素市场化配置。鼓励符合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林地墓地复合利用,在不采伐林木,不改变林相、林地性质、林地权属的前提下,与林权权利人协商一致后,建设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实行备案制度。(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七)推动绿色金融发展


22.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制度。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范畴,商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含)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提供优质服务的金融机构按新增林业信贷规模的一定比例予以风险补偿或奖励,对使用信贷资金发展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的林业经营主体在财政贴息予以重点扶持。(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监管局、省林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3.创新林业金融产品。持续推进“党建引领·码上办”涉林贷款、“皖林邮贷通”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质押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国家储备林、碳汇、木本油料、毛竹、林下经济等适林专属金融产品,探索开展林业“亩均英雄贷”,支持宣州区探索开展宣木瓜“243”预期收益贷和油茶“233”循环贷,推广线上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在林业大市、林业大县试点建立“两山银行”。健全抵押林权快速处置机制,提高林权抵押率。探索基于碳汇权益的绿色信贷产品,符合条件的纳入碳减排支持工具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发行乡村振兴票据或以林权作为担保发行债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安徽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4.完善森林保险制度。积极推行“林长制护林保”,推广广德市“毛竹目标价格”保险,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林长制改革”对接行动。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各类林业保险产品,积极推广油茶、香榧、山核桃、林下经济、林木种苗等特色林业保险,鼓励保险机构试点开发森林和湿地碳汇保险、林业气象指数保险、林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等创新险种,支持林业保险产品纳入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范围。推动保险机构持续开展林业保险风险减量服务,鼓励各地完善承保机构市场竞争机制,提升服务质效。(省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安徽监管局、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八)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5.建立健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承包合同签订前,由登记机构会同林业部门组织开展林地地籍调查,明确界址、面积等信息,确保地籍调查成果满足林业管理需要。后续林权登记继续使用前期管理成果,实现共享共用,避免重复调查。已登记的整宗林地申请变更、转移、抵押登记的,且林权界址界线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无须重新提供林权地籍调查成果;已登记的林权界址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因原林权登记成果图件缺失、界址不清,确需要开展补充调查的,由登记机构会同林业部门组织开展地籍调查。因林业管理或开展补充调查所需相关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简化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办证程序,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长制综合管理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


26.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流转纠纷调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纳入省政府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内容。(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2025年年底前完成)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林长制改革重要内容,实行总林长负责制,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考核范畴。各地结合实际明确责任、细化任务,确保改革落地见效。省林业局负责协调推进实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巩固深化“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厅局、省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先行先试。以推进宣城市全国林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为牵引,支持林业大市、林业大县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为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支持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在种树农民收益保障机制、林业大县利益补偿机制、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林权投融资机制、林业财产权益保护制度、林业产业发展、集体林经营管理制度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探索一批有效的经验做法。(省林业局、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年底前完成)


(十一)强化队伍建设。没有独立设置林业局的市、县(市、区)要依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林业专业技术岗位。强化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要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林业工作。严格落实“一林一警”,森林公安由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管理,职能保持不变,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依托各类涉林院校实施基层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定向培养计划,大力开发林业资源管理、生态修复、营林生产等“三支一扶”服务岗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健全服务机制。建立林业涉企服务“三化四进五办”工作机制,创优林业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一林一员”,结合实施生态护林员能力提升行动,提升生态护林员巡林护林、参与初级林产品生产、服务村集体公共设施等生态保护发展的能力。发挥“一林一技”作用,积极培育林业科技创新联合体,持续推进林业科技特派员服务科技强林行动,支持林业青年拔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团队选拔工作,鼓励林业科研院所、高校开展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推动更多林业科技新成果服务林业经营主体。(省科技厅、省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现将《安徽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送审稿)》)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进一步激发集体林业发展活力,更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23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提出了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切实加强森林经营、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积极支持产业发展、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8项主要任务,以及组织领导、试点探索、队伍建设、监督考核等4个方面的保障措施。《方案》重点围绕“稳、活、融、试”,对深化集体林改作了系统部署。《方案》要求各省要结合实际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任务。我省结合全省林业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送审稿)》,充分征求和吸纳省有关单位、各市林业局、相关企业和协会意见建议并经合法性审查后,形成此《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主要考虑


《实施方案(送审稿)》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聚焦林改“四问”,建立“1+N+X”工作体系,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落地落实,重点破解以下五个突出问题。一是破解林权碎片化问题。总结推广宁国“小山变大山”改革模式,推动林业“三权分置”与“三变”改革有机结合,优化林地资源配置,提高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效益。二是破解林权管理服务弱化问题。制定提升林业基层服务能力具体措施,推动各级林长解决林业基层队伍和管理机构弱化等问题。三是破解生态产品价值转换路径不畅问题。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落实好林木采伐限额五年总控政策,改进林木采伐方式,足额满足林业经营者采伐需求。大力发展林业特色产业,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农民增收。四是破解林业保护发展政策性体系不健全问题。积极探索差异化补偿,健全纵向生态补偿机制,合理开发公益林资源,完善横向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组织实施“百场带千村”行动,进一步盘活森林资源,带动周边乡村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引入金融活水,完善林权抵押配套制度,创新林业金融产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五是破解林权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建立简单易行的确权登记制度,妥善解决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历史遗留问题。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推动自留山使用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财产权益。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送审稿)》主要包括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提出“深化林长制改革,加快实施‘绿美江淮’行动,拓展生态‘高颜值’到经济‘高价值’的转化路径,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增强生态保护、林业发展的内生动力和外部供给”要求,建立健全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深化林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生态美、林区活、产业优、百姓富的有机统一。


(二)主要任务。包括八个方面26条具体内容:一是加快推进“三权分置”改革。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探索自留山使用制度改革。二是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集体林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推进林权收储担保,积极拓展林权交易渠道,大力培育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深化国有林场改革。三是提升森林经营水平。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建立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的管理制度,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四是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改进林木采伐限额管理,优化林木采伐审批管理,严格林木采伐管理责任。五是大力发展林业产业。着力提升林业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积极支持“以竹代塑”,加强林业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业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六是建立健全林业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快推进林业碳汇建设,积极探索多样化林业生态补偿方式。七是推动绿色金融发展。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制度,创新林业金融产品,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八是积极稳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林权纠纷调处机制。


(三)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总林长负责制,强化考核评价,巩固深化“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二是支持先行先试。支持林业大市、林业大县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为全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三是强化队伍建设。适当增加林业专业技术岗位,强化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加强基层林业工作力量。四是健全服务机制。创优林业营商环境,落实“一林一员”和“一林一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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