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理工作,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精神,结合青海省实际,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2024〕47号。
一、根据《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自然资〔2023〕38号),临时用地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审批权限。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原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的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实地踏勘工作下放至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下放实地踏勘权限或者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实地踏勘。
二、临时用地选址应避让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实难以避让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由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踏勘论证,并出具踏勘论证意见。
三、临时用地期满后,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