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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29日起施行)

天涯实施监督 2024-03-01 17:25:18 1660阅读

2024年2月29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根据《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实际,印发《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自2024年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南京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详细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规划服务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南京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以内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等其他类型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是指在满足国土空间规划底线和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安全等强制性要求的条件下,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不改变单元层次详细规划总体要求,对详细规划图则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的勘误与完善。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技术修正:


(一)关于成果勘误


1.规划成果因信息不全面、成果表达不准确或有明显笔误,需修正的;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技术规范调整等原因需修正的。


(二)关于用地边界、面积和位置


1.因规划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按权属对用地边界进行修正的;


2.对道路红线、绿地绿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河道保护蓝线、高压走廊黑线、轨道交通橙线等设施线位的微调,以及由此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


3.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


4.在不改变用地总建筑面积和不影响其它相邻关系前提下,增加各类用地中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面积;或在满足规划功能的前提下,保持规划面积基本不变,调整配套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和绿地的用地边界、位置等弹性控制内容的。


(三)关于地块拆分、合并


在不改变地块总控制要素指标的前提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的。


(四)关于土地使用性质


1.依据规划用地分类标准,用地性质从大类或中类细化为中类或小类,以及在不影响其它相邻关系的前提下,用地性质从中类或小类调整为大类或中类的;


2.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将规划用地性质由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或调整为周边产业用地配套服务的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以及产业用地(工业、仓储、科研)用地性质之间的互换;


3. 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产业用地复合利用,增加产业用地功能兼容性的;


4.为优化布局、完善功能,不改变用地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对不同功能建筑面积比例进行优化调整的。


(五)关于规划控制指标


1.符合城市发展导向,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周边地区及居民无不利影响,对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交通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的;


2. 符合城市发展导向,满足公共利益需求,且对周边地区及居民无不利影响,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进行修正,容积率修正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5%,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修正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10%,以及在地块整体建筑高度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局部建筑高度进行优化的;


3.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优化工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的;


4.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在满足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调整工业、仓储及科研设计用地容积率下限和上限的,其中工业、仓储用地容积率上限为2.0、高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上限为3.0,科研设计用地容积率上限为2.8。


(六)关于交通市政设施


1.对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湾公交站、机动车出入口、停车泊位的修正;


2.按工程方案深化需求调整交通市政设施的建设形式,如敷设方式在高架、地面及地下之间相互转换等;


3.在满足城市安全和通行要求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城市支路,增加地面连通道、空中连廊、地下连通道、隧道、跨河桥梁的。结合地块增加设置轨道交通出入口、无障碍电梯、风井、冷却塔等附属设施的。


(七)关于专项规划成果纳入


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中涉及详细规划调整,以及经论证,对地块内具体建设行为提出细化要求,且不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经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详细规划修改要求并达到详细规划编制深度的,纳入详细规划时,可以按技术修正执行。


(八)其他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情形。


第五条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历史文化保护线等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调整的,建筑高度调整突破风景名胜区、规划景观特色意图区、机场及军事设施等特殊管控区域要求的,以及对已出让地块的规划进行调整的,不得纳入详细规划技术修正范围。


第六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全市详细规划技术修正工作,对各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报送的详细规划技术修正方案进行审批,并组织开展规划成果的动态维护工作。


各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受理、审查论证、开展公示、意见征询等工作。


政府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可以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需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工作。


第七条  详细规划的技术修正,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出申请,政府部门或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构,向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提出详细规划图则技术修正的申请,附送技术修正方案;


(二)审查论证,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对照详细规划技术修正的适用情形,对方案组织初步审查论证,指导或会同申请主体修改完善方案;


(三)方案审批,驻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将技术修正方案提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涉及对相邻权益造成影响的,按规定组织规划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涉及相关专项规划有较大调整的,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动态维护,经审批同意的技术修正规划成果,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开展动态维护工作,纳入全市详细规划“一张图”成果库。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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