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8日,湖北省水利厅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湖北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23〕11号),进一步加强湖北省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提高做好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工作认识
水利建设项目单位要带头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带头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责任义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开工前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其他审批部门)审批;加强对项目各参建单位的管理,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位;在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质量、进度和投资要求;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规程规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完成报备。
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要对建设单位加大水土保持政策宣传教育力度,落实其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明确其水土流失防治义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协同联动机制,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和防止“灯下黑”问题,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各项工作,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工作水平。
二、深化水利建设项目前期水土保持论证
(一)强化可研阶段水土保持论证。可研阶段要按照水土保持要求对项目选址选线﹑建设布局等进行比选论证和优化,选址、选线应当严格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确实不能避让的,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合理控制大型临时工程规模,最大程度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应用水土保持生态设计理念开展系统性论证,对工程总体布置、施工组织、运行管理要求等多方面进行优化,并将水土保持相关费用足额列入工程估算。
(二)提高水土保持方案质量。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单位或方案编制单位对项目区的地质、地形、植被、土壤等基础资料开展调查勘测工作,包括弃渣场的地质调查与勘察、临时用地区的地形测量、工程区的植被调查以及土壤表土资源调查等,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设计的有效性提供支撑。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按初设深度对弃渣(土)场选址开展现场查勘,对弃渣(土)场选址合理性、用地可行性进行深入调查,并就用地与自然资源、环保、林草、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和土地权属方进行充分沟通,避免实施中因无法征占地导致弃渣(土)场变更;应根据工程特点和区域环境特点,加强弃土弃渣综合利用实现工程挖填方在时间和空间上的统筹平衡,从源头上减少弃土弃渣,全面推进工程弃土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表土保护与利用的分析与设计,统筹考虑表土剥离、运输、调配、暂存、回覆等各环节工作,确保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既符合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又满足项目建设实际。
(三)深化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要求。初步设计阶段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水土保持篇章,深化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将水土保持投资足额列入工程概算,全面推行取料(土)、弃渣(土)场“一场一图”设计,弃渣(土)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地勘和稳定性复核,合理确定堆渣(土)量和台阶高度,设置挡渣墙(坝)或护脚护坡设施,周边按要求布设截排水沟和沉沙池等水土保持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单位同步组织省级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专家库专家对水土保持篇章内容进行审查,并明确水土保持审查意见。施工图设计阶段要明确水土保持措施布置、工程量和施工组织安排,综合考虑与原地形的衔接性、取材便利性、与周边环境协调性、实施可操作性等方面来进行措施布设,全面推行绿色设计理念,明确取料(土)、弃渣(土)场防护措施,表土剥离与保护,生态恢复和临时防护措施。
三、强化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一)加强水土保持管理。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督促设计、施工单位及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责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二)规范水土保持施工。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要求施工,优化施工工艺,规范施工行为,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加强表土剥离保护和施工临时防护,及时恢复植被,规范弃土弃渣行为,坚决杜绝乱挖乱弃﹑顺坡溜渣及超范围扰动等;弃土弃渣应严格按设计坡比、高度和平台宽度实施并分层压实,弃土弃渣完成后应及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进行复垦复绿;做好雨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疏通水系,加强渣体稳定性监测,确保汛期安全。
(三)强化监理监测责任。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土保持监理规范和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单位及人员要全面实施驻场监理,强化与主体工程监理的协调联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水土保持要求和措施,对施工中出现的水土保持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督促处理。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水土保持监测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强化水土流失“过程控制”和“定量分析”,按规定开展监测“绿黄红”三色评价,及时出具书面监测意见,为建设单位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提供依据和支撑;水土保持监测单位要对3级及以上弃渣场开展视频监控及安全监测,通过视频监控全过程记录弃渣和防护措施实施情况,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弃渣(土)场安全监测工作,提升服务质量和效能。
(四)严格控制方案变更。水土保持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尽量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明确弃渣(土)场及水土保持措施等重大变更问题,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土)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则上后续不允许再行变更,仍需再行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再次编报水土保持变更方案前向原审审批部门报告变更的具体原因,并及时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各地严格按照《湖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标准规定等规定要求,严格依法依规缴纳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
四、加强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规范设施验收报备。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标准规范,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多个建设主体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统一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办理报备手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导流、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和完工验收的,应同步进行相应阶段的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对未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的项目,不得开展竣工验收。
(二)强化设施验收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者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项目,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应验未验”的项目的执法查处、责任追究力度,责令限期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加大验收核查力度,对核查中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水利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合格后,运行管理单位要依法防治生产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确保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严格依法履职,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对发现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依法查处,推动形成全省水利建设项目带头遵法守法、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