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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征求意见稿)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2-21 10:27:37 1094阅读

2024年2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为推动自治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征求意见稿)及《环境管控单元图》(征求意见稿)。


一、全区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维度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2、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3、严禁耗用黄河水挖湖造景。

4、未纳入国家规划和《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石化、煤化工等项目不得建设。未纳入国家有关领域产业规划的,一律不得新建改扩建炼油和新建乙烯、对二甲苯、煤制烯烃项目。

5、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新建的自然保护地应当边界清楚,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6、严禁以风雨廊桥等名义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房屋。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

7、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工艺。

8、严控城镇开发边界, 边界集中建设区用于布局城市、建制镇和新区、开发区等各类城镇集中建设,边界外不得进行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

9、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禁止性管控要求。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 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

2、对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并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

3、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4、“十四五”时期沿黄重点地区拟建的工业项目,一律按要求进入合规工业园区。

5、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外不再批准新建危化类项目。

6、 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整合。 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7、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准入,对于不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

8、自然保护区边界外围2公里内的地带为外围保护地带。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或者设施,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

9、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一般生态空间。符合区域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空间内的林地、草原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涉及占用生态空间内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用地,应当加强论证和管理。严格限制农业开发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之外的生态空间,符合条件的农业开发项目,须依法由市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不符合空间布局要求的活动的退出要求

1、依法取缔工业直排口、非法排污口,推动黄河岸线1公里范围内高污染企业全部迁入合规园区。

2、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推进钢铁、煤电、水泥熟料、铁合金、活性炭、电石、焦化、氯碱等行业低端低效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

3、全面淘汰半封闭式镍铁、铬铁、锰铁电炉和烧结砖瓦行业落后产能,对污染严重、稳定达标排放无望的企业和生产线依法予以关闭。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逐步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4、对违反产业政策、未落实环评及其批复、区域削减措施、产能置换或煤炭减量替代要求、违规审批和建设的项目,坚决从严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无望的坚决关停。

5、推动煤电、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煤化工等行业开展节能降碳改造,对于不能按期改造完毕的项目依法依规淘汰。

6、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

污染物排放管控

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

水环境

1、到2025年,黄河干流宁夏出境断面水质稳定在Ⅱ类,20个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劣Ⅴ类水体控制在10%以内;县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

2、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地级市、县城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97.5%以上,重点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0%,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持续推动规模化养殖场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加强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防治,到2025年,全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

3、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等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1、利用地下热水资源进行取暖、洗浴、水上娱乐等活动的,应当对尾水进行降温或者降低有害成分等处理,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后方可排放。

4.2、入黄河排水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沟综合治理,减少入黄河排水沟的水污染物排放量,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入黄河排水沟沿线散居居民生活污水、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应当纳入排水沟综合治理范围

5、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指标需进行倍量替代。

大气环境

1.1、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倍减置换;已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应当严格控制新增排放大气污染物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1.2、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2.1、PM 2.5和O 3年平均浓度未达标的城市,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所需二氧化硫、NOx、VOCs排放量指标需进行倍量替代。

2.2、根据储存物料蒸气压选择罐型,存储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的浮顶罐应使用全液面接触式浮顶,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高效密封方式。向汽车罐车装载汽油、航空煤油、石脑油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全部换用自封式快速接头。废水处理系统中集水井(池)、均质罐、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排放的高浓度VOCs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采用燃烧或其他高效实用的治理技术。

3、工业企业堆场实行规范化全封闭管理,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全部安装油烟净化装置。

土壤环境

1.1、以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严格落实防腐蚀、防渗漏设施和渗漏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和安装要求。

1.2、油气开采油泥堆放场等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设施要按照有关要求采取防渗措施,防止油气采出水回注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2.1、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办法》要求,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各地级市可自行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区域遵循“减量替代”原则,减量替代比例不低于1.2:1。

2.2、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生产每吨聚氯乙烯用汞量不得超过49.14克。自2023年起,新建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含再生金属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3、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鼓励电镀行业企业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排放汞及汞化合物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控制并减少汞及汞化合物的排放和释放。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水环境

1.1、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所在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浓度、处理水量、排污口位置、纳管企业排污情况开展调查并进行现状评估。对超负荷或接近满负荷的,要实施新改扩建;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实施提标改造;对工业废水收集管网不完善的,要实施收集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

1.2、科学治理养殖尾水,重点对集中连片的老旧养殖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水处理设施,改造进排水系统,形成水体内部循环和尾水闭环管理系统。

2、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毫克/升的城市,要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管网排查改造、清污分流、工业废水和工程疏干排水清退、溯源执法等措施,不应盲目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新扩建污水处理厂。有条件的地区在完成片区管网排查修复改造的前提下,采取增设调蓄设施、快速净化设施等措施,降低合流制管网雨季溢流污染,减少雨季污染物入河湖量。

3、完善尾矿库尾水回用系统,提升改造渗滤液收集设施和废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放管线防渗漏设施,做好防扬散措施。

大气环境

1.1、现有燃气锅炉要逐步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到2025年,全区所有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底,全区所有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现有独立焦化企业参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实施升级改造。燃煤工业锅炉参照燃煤发电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实施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全面实现超低排放。

1.2、对炼焦、铁合金、石墨碳素、活性炭等行业应逐步完善尾气综合利用路径和措施,已经实现综合利用的企业或集聚区,应完善尾气环保治理措施。铸造、轧钢、石灰、矿棉等行业根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组织实施提标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1.3、持续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现代煤化工、原料药制造、农药制造、合成纤维制造、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包装印刷、纺织印染、家具制造、涂料使用及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VOCs“一企一策”综合治理行动,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三率”。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要督促企业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有机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取消非必要的旁路。

1.4、综合治理恶臭污染,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开展综合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等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

2、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推动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燃煤电厂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降低到300克/千瓦时以下。

土壤环境

1.1、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

1.2、电解铝、金属镁等有色金属行业重点提升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提升资源再生回收利用率。

2.1、加大重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清洁生产改造力度,积极推动竖罐炼锌设备替代改造和铜冶炼转炉吹炼工艺提升改造。

2.2、重点行业企业加强废渣场环境管理,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

禁止污染物排放要求

水环境

1.1、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夏开发利用区中二级水功能区黄河青铜峡饮用、农业用水区设置为禁止排污区域,将一级水功能区黄河宁蒙缓冲区设置为严格限制排污区域。对于不达标水体、敏感水体限制新增排污口,不再新增除依法审批集中式处理设施以外的排污口。

1.2、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拦截净化设施,减少农药化肥农膜使用量,严控农田退水直排入河。

大气环境

1.1、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燃油和添加剂。

1.2、禁止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物质。

2.1、 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覆盖区及天然气管网覆盖区一律禁止新建燃煤锅炉,逐步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2.2、加强生物质锅炉燃料品质及排放管控,禁止使用劣质燃料或掺烧垃圾、工业固体废物。

土壤环境

1、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污染土壤等用于土地复垦。

2、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环境风险防控

水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在地表水型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汇流河流入河口设置应急闸坝;建设中卫河北地区黄河水源工程、银川都市圈城乡西线供水工程和银川都市圈城乡东线供水工程跨行政区水质自动监测预警网络。

2.1、对跨越重要地表水体的道路、桥梁应设置、完善应急防护措施,增强突发环境事件时的引流、拦截污染物能力,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2.2、强化全区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能力建设,大力推广“南阳实践”,通过落实“找空间、定方案、抓演练”三个要素,制定流域“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

3.1、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酸液、碱液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液,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和安全处置,不得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水体。医疗污水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3.2、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3.3、禁止在河流、湖泊、沟渠、水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用农药的器械

企业/园区环境风险

防控要求

1.1、实施涉危、涉重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化备案全覆盖,推进“风险单元-企业-园区-流域/区域”四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物资装备管理机制,构建“市-区(县)-区域-企业”四级应急物资储备网络。

1.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严控危险废物贮存环节环境风险,严禁超期、超量贮存各类危险废物。

1.3、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1.4、水源地上游的工业园区企业应落实事故应急池建设,园区污水处理厂在排水口下游建设应急闸坝和应急蓄污工程(应急池、湿地)。

2.1、以石油、化工、印染、医药等涉危涉重企业为重点,合理布设企业生产设施,强化工业企业应急导流槽、事故调蓄池、雨污总排口应急闸坝等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以及传输泵、配套管线、应急发电等事故水输送设施等建设,合理设置消防事故水池。

2.2、各自治区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受纳水体下游、水源地上游,建设事故排水收集截留设施,控制事故排水影响范围不扩大。

3、实施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结合各地实际,推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管控,强化应急保障,季节性调控期间,强化执法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督促 “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

5、对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版)》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措施。

6、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健全装置区、厂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预警体

系、装置区(罐区)-污水处理设施(应急池)-厂界排污口污水(废水)收集处置体系,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土壤污染风险

防控要求

1、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2、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3、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实施。

4.1、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由各县(区、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4.2、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相关责任人应当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4.3、受污染土壤修复后资源化利用的,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对暂不开发的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防止污染扩散。

4.4、避免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1.1、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

1.2、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水资源临界超载地区应当严格限制新增取水许可。

1.3、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不予批准。严格限制新增引黄灌溉用水量。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3.1、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新增用水项目和取水许可“双限批”制度。严控新增高耗水产能,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化水平。

3.2、削减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原则上不再扩大灌溉面积和新增灌溉用水量。

3.3、推进重点工业节水改造,2025年火电、石化、冶金、有色等行业水效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加强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引导企业间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试点建立非常规水利用激励约束机制,提高矿井水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

4.1、2025年前,已建火电、钢铁、化工、建材等工业和机关、学校、宾馆等服务业用水单位用水水平全部达到国家定额通用值标准,新建项目全部达到国家定额先进值标准。新上能源、化工项目用水效率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4.2、在宁蒙引黄灌区严格控制农业灌溉面积增长,优化种植结构,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在黄河上中游因水制宜推广旱作节水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4.3、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再生水配额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明确年度再生水最低利用额度。对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水量水质满足要求的工业和服务业项目,新建的要严格审批新增取水许可,已建的要核减用水计划。工业冷却、服务业非接触性用水、市政杂用和景观用水应优先使用再生水,农业灌溉鼓励使用水质符合条件的再生水。

4.4、重要采矿区、重大涌水矿区应建设矿井水处理利用设施,矿区生产必须充分使用矿井水,矿区生活优先使用矿井水。

5.1、年均降雨量小于400毫米的中北部地区,严格限制大规模种树营造景观林。

5.2、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盲目上马,符合要求的新建高耗水项目用水效率必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3、全面推进贺兰山、罗山、六盘山区域地下水取水井关停专项行动,依法关停公共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

6.1、在火电、钢铁、化工等行业大力推广循环用水技术,新建火电机组全面采用空冷技术,到2025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8%以上。

6.2、新建小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加强雨水在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景观等方面的应用。

7.1、对地下水取水量接近总量指标、地下水位降幅较大且排名靠后的县(市、区),实施预警提醒、约谈、通报,严格论证、从严审批县域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水总量或地下水位超过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审批。

7.2、禁止开采区内除应急用水外严禁开采利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用量至适宜规模。

8、全面推进工业、农业、能源等涉水专项规划及开发区、新区建设等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控制指标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对于不符合水资源总量控制及优化配置、节水标准等约束要求的,不予办理取水许可。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1、新建、扩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1、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审批要严格落实国家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环评审批、取水许可审批、节能审查以及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

2.2、大力支持电炉短流程工艺发展,水泥行业加快原燃料替代,石化行业加快推动减油增化,铝行业提高再生铝比例,推广高效低碳技术,加快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

3.1、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应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等达到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国家或地方已出台超低排放要求的“两高”行业建设项目应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3.2、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耗煤项目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4.1、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合理控制,到2025年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煤炭消耗下降15%。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新建外送通道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左右。

4.2、到2025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较2020年下降18%,钢铁、铁合金、电解铝、水泥、炼油、合成氨、电石等重点行业产能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燃煤电厂平均供电标准煤耗降低到300克/千瓦时以下;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值)不高于1.2;单位电石、甲醇生产综合能耗分别下降10%、6%。

4.3、对煤制甲醇、煤制烯烃(含焦炭制烯烃)、煤间接液化、焦炭等未达标项目开展节能改造;鼓励氢冶金废钢预热、复吹等技术应用,减少炼铁焦炭用量,提高炼钢转炉原料中废钢比重,实施高硅锰硅合金矿热炉及尾气发电综合利用、电机及变压器等电气设备能效提升、电煅炉煤气余热综合利用等项目;鼓励电解铝企业推广铝电解槽侧部散热余热回收等先进工艺,镁冶炼企业使用新型竖窑煅烧等新技术;实施水泥错峰生产常态化,合理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鼓励建材企业使用粉煤灰、煤矸石、电石渣、脱硫石膏等作为原料或水泥混合材。

4.4、到2025年,新建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比例达到50%,市政车辆全部实现新能源替代,建设公共充电桩6000台以上。

5.1、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和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不纳入地级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能耗双控考核。

5.2、对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实行“两高”项目缓批限批。

6、到2025年,煤炭消费量基本目标1.67亿吨、弹性目标1.85亿吨,全社会用电量基本目标1250亿千瓦时、弹性目标1440亿千瓦时。

7、到2025年,温室气体排放得到有效控制,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幅度达到16%。

8、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能耗双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两高”项目管理目录(2022年版)》,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推动产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土地资源管控要求

1、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守住耕地红线。

2.1、依法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严格执行先补后占,推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

2.2、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 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对“高排放、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过剩产能和低水平重复产能的项目不予批准建设,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容积率等要求的产业项目核减建设用地面积。

2.3、严格落实 “增存挂钩”机制,积极解决供而未建、用而未尽、建而未投等问题,盘活闲置土地。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无序扩张,“十四五”期末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国家下达指标以内,单位GDP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15%。

3、坚持节约用地,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严管城镇开发边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工矿区土地复垦复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推进工业园区加快低效工业用地和厂房“腾笼换鸟”,加强产业发展与用地空间协同,提高土地产出强度。

4、从严控制工业园区道路和绿化带占用土地。工业园区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园区主干道、次干道、支路的宽度,分别不得超过24米、16米、8米,两侧绿化带宽度分别控制在15米、10米、5米之内;工业园区规划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内的,主干道、次干道宽度,分别不得超过16米、8米,两侧绿化带宽度分别控制在10米、5米之内。

5、严禁超标准规划建设宽马路、大广场、绿化带,全面推行建设多层标准厂房,防止批多建少和闲置浪费。

 

二、三大片区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片区

管控维度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沿黄城市带和北部引黄灌溉平原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不得新建、扩建产生异味的生物发酵项目。
2、禁止在黄河沿岸、中心城市、粮食生产区、湖泊湿地周边区域发展高耗能、高污染企业。
3、禁止砍伐农田防护林、生态景观林。

4、推动贺兰山修山、整地、增绿,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沟道防洪治理等工程,依法依规退出损害生态功能的产业。到2025年,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达到14.5%,植被覆盖度提高到61%以上,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率达到100%。

限制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对黄河岸线实施特殊管控,严格控制黄河岸线开发建设。

2、开展黄河滩区生态修复和岸线利用专项整治,实现源头治理、过程管控、结果达标。深入推进滩区综合整治,争取国家滩区生态治理试点,加强滩区水源和优质土地保护修复,建立“四乱”常态化治理机制,依法打击乱采、乱占、乱堆、乱建问题。

污染物排放管控

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准入要求

1、保障城镇饮用水安全,实施入黄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大流域工业污染源治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开展农灌排水沟综合整治。

2、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力争到2025年底,所有钢铁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指标限值;燃煤工业锅炉参照燃煤发电锅炉超低排放要求实施升级改造,2025年底前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水泥、石化、有色、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三类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修订或修改后,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现有源提标升级改造

各工业园区重点推进钢铁、建材、有色、焦化等重点行业炉窑脱硫、脱硝、除尘深度治理,推进生物医药、涂装、涂料生产、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污染物治理。

禁止污染物排放要求

1、统筹考虑城市发展及污水直排、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等情况,科学布局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全覆盖;对超负荷或接近满负荷的园区污水处理厂实施新改扩建,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要实施提标改造;对工业废水收集管网不完善的,要实施收集管网及配套设施建设。
2、禁止向黄河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倾倒垃圾废渣,禁止在黄河岸线内采砂、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3、禁止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等。

4、禁止在不达标水体新增排污口。

5、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非法工业企业直排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宁东基地管委会依法责令拆除、关闭并恢复原状。综合整治入黄排水沟,确保重点入黄排水沟入黄口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以上。

环境风险防控

用地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土壤污染地块优先管控名录,严格建设用地转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及风险管控。

企业及园区环境风险防控要求

1、强化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风险防控。重点加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罗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完善煤化工等重点行业危险固体废物企业内部储存设施,建立完备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清运和处理处置系统。
2、黄河干流、支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能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1、落实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十四五”期间,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分别达到13%、15%、13%。
2、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鼓励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整合,逐步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应急备用/调峰锅炉除外),以工业余热、电厂余热、清洁能源等替代煤炭供热(供汽)。

3、推进存量煤电机组节煤降耗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加快实施热电联产、余热利用、成片小区集中供热改造,淘汰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

水资源利用总量及效率要求

1、改变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强化流域用水总量控制,严格控制超计划用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黄河石嘴山断面非汛期生态基流达到330立方米每秒。银川市、石嘴山市地下水超采区实施水源替代,逐步削减地下水开采量。根据水资源条件以水定保护规模,严格限制忽视水资源支撑条件过度修复、重建湿地,将生态用水纳入省(区)水资源配置,协调农业发展与生态用水之间的关系。

2、以非常规水利用为重点,持续推进生活污水就地处理回用、城市再生水利用和宁东矿井疏干水利用,探索贺兰山东麓雨洪水有效利用方式。
3、实现灌区现代化改造,推进利通区、贺兰县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开展青铜峡、平罗县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到2025年,全区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0.6。
4、禁止无序过度开采沿黄地下水资源。
5、北部绿色发展区地下水水位以维系灌区绿洲生态和维持现有湖泊面积基本稳定为主,适当压减地下水开采,其中银北地区适度开采浅层地下水,合理控制地下水水位,防止土壤次生盐渍化;依法关闭贺兰山保护区范围内地下取水井和公共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

土地资源管控要求

1、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

中部干旱草原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严格执行《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2、严控高耗水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扩建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的建设项目,科学开展荒漠化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

允许开发建设活动

1、建立草地防沙林带,重点对农牧交错带、退化沙化草原带、荒漠带的沙漠进行治理,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防沙与用沙相结合,科学推进沙漠生态系统建设。

2、加快推动罗山固沙、造林、保荒,开展天然林保护、荒漠植被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加大主要沟道及周边区域退化土地生态修复力度,整治砂石采挖区,采取围栏禁牧、封育等措施开展退化草原生态保护修复。

3、防风固沙型生态功能区实施围栏禁牧,恢复草地植被。加强对内陆河流的规划管理,保护沙区湿地。水土保持型生态功能区加强禁止开垦坡度和禁止开垦的坡地范围管理,推进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
4、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大力发展人工种草和舍饲圈养,推广先进饲草料种植和饲养管理技术,发展集约化、现代化的草畜产业。

污染物排放管控

1、规范在苦水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禁止倾倒垃圾等。

2、控制清水河纳污总量,逐步“还水于河”。加强城镇污染防治,提升废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水平,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防治灌区面源污染,加强退水沟渠污染治理,推进清水河水生态修复和湿地保护。

环境风险防控

1、规范在清水河等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禁止倾倒垃圾废渣、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等。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遏制水位持续下降;依法关闭罗山保护区范围内地下取水井和公共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维系地下水水位,改善地下水生态。
2、因水制宜推广低耗水耐旱作物新品种及旱作节水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中部干旱带重点发展玉米、优质饲草、黄花菜、马铃薯等产业,中部扬黄灌区基本实现高效节水农业全覆盖。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
4、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推进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回用,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提高工农业用水效率。

南部黄土高原区

空间布局约束

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要求

1、强化源头水保护,提高六盘山水源涵养能力。

2、严禁乱挖、乱堆、滥采、炸山取石等生产建设活动;加强移民迁出区的生态修复和沟道水土保持林建设。
3、禁止在15°以上的坡地开荒种植,禁止在水源涵养地、森林、天然林区、草原植被覆盖度在40%以上和治理程度达70%以上的小流域进行开发建设。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禁止砍伐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禁止擅自占用清水河等河流沿线湿地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等。
4、突出区域生态保护优先定位,严禁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允许开发建设活动

1、加快推动六盘山保林、涵水、固土, 开展人工促进生态修复行动,实施密度过大人工纯林适度间伐、密度过低人工纯林近自然林改造,持续封山育林,系统推进区域造林绿化、沟道坡面预防治理、退化湿地修复。到2025年,六盘山自然保护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58.7%。

2、封山育林、封坡育草,严格保护现有森林、草原、水土资源,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
3、以清水河干支流为主线、以河道沟道治理、坡耕地改造、荒山荒地造林封育、生态移民迁出区修复为重点,以小流域为基本单元,进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划,“梁峁沟坡塬”一体整治的综合治理模式,整流域、整区域协调推进治理水土流失。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禁止向清水河等河流直接排放工业、生活和畜禽养殖污水。
2、加快实施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配套完善集污管网,提高污水收集效率和处理能力。实施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3、加快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集污管网、在线监控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

4、恢复清水河基本生态水量,控制清水河纳污总量,逐步“还水于河”加强城镇污染防治,提升废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水平,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防治灌区面源污染。

环境风险防控

1、规范在清水河等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禁止倾倒垃圾废渣、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等。

2、构建区域生态安全和城乡居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重要水源地保护,保障城乡饮水安全。

资源利用效率要求

1、地下水水位以总体保持稳定、局部回升为主,严控地下水开采利用,提高山区地下水源涵养;依法关闭六盘山保护区范围内地下取水井和公共供水工程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维系地下水水位,改善地下水生态。

2、开展马铃薯淀粉汁水还田研究,形成技术推广,科学合理解决马铃薯淀粉加工废水处理问题。
3、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农村地区,大力建设屋面、庭院等雨水收集、储存、利用设施;在彭阳、隆德、西吉等县区示范推广覆膜保墒和集雨补灌,发展旱作雨养农业。

4、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推进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回用,推广农业节水灌溉,提高工农业用水效率。

 

环境管控单元图(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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