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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7日施行)

规划小兵实施监督 2024-02-20 16:20:57 1006阅读
2023年5月17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内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自然保护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制定《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内自然保护区强化监督工作的有关要求,规范自然保护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国环规生态〔202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监管,持续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规范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和生态修复,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山东。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和法规生效时间以及项目建设时间、所处功能分区、审批情况、生态影响等,实事求是对问题性质进行认定。

(二)问题导向、分类整改。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工业、旅游、小水电等八类开发建设活动及其他人类活动,按问题类型科学制定退出、整治和开展生态修复等整改措施或方案,明确整改销号条件,实施分类处置。

(三)差别处置、统筹推进。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和新增问题实行差别化处置。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严肃查处新增或规模扩大问题,切实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既要严格依法依规治理,又要区分具体情况精准处置,严禁“一刀切”,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四)上下联动、责任落实。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落实主体责任,行业部门落实指导监督责任,加强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整改销号工作。

三、整改销号范围、来源与依据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问题主要来源于“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管工作。

整改销号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和省级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标准与规范,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措施或方案。

四、整改销号基本条件

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销号应达到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处罚赔偿执行到位、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的基本条件。

(一)停止违法违规活动。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工程建设等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切断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源头,相关设施设备应关闭拆除,并完成场地清理、消除污染,限期完成整改。

(二)处罚赔偿执行到位。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移送司法文书,处罚决定要执行到位,对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要赔偿到位。

(三)整治恢复取得实效。生态修复应当按照《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 38360)、《退化草地修复技术规范》(GB/T 37067)、《矿山生态修复技术规范》(TD/T 1070)、《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GB/T 41339)等相关技术规范科学开展,取得实效。

五、分类整改销号条件

按照《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规范》(HJ 1156-2021)的人类活动分类体系,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类,不同类型问题的具体整改销号条件如下。

(一)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等项目

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二)工业、能源、旅游、交通、养殖等开发类项目

1.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项目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未批先建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且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项目:

(1)经科学评估进行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明显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整治后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3.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或批建不符(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规划、用地、环评、使用林地等,下同)的项目:

(1)经科学评估进行整改后仍会对生态环境存在明显不利影响的项目,已退出自然保护区且达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生态修复效果呈稳定或趋好状态的,可予以销号;

(2)对于工业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经科学评估认定依法规范生产运营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3)对于线性能源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等)和涉及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经科学评估认定维持现状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4)对于养殖开发项目和涉及民生的交通基础设施,经科学评估认定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已依法依规纠正审批或完善手续或拆除违建部分,污染物排放未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要求,且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项目运营者已制定长效监督管理措施,可予以销号。

(三)小水电设施

小水电设施的整改销号参照《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能源局 林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 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验收销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办〔2020〕109 号)处理。

(四)其他人类活动

对于其他人类活动问题,应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设立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生效时间以及人类活动所处功能分区、生态环境影响程度、项目审批情况等因素,参照上述整改销号条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依法依规处理。

整改销号条件中,退出是指相关开发项目和设施实现“两断三清”(即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后,视情通过依法限期拆除构筑物、转换用途等退出自然保护区。

六、其他问题的处置

(一)涉及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的处置

涉及到纳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问题,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规定完成整改销号任务。

(二)涉及点位关系变化问题的处置

经核实确认问题位置不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可予以销号。如该问题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须另行依法依规处理,本次销号结果不作为依据。

(三)涉及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问题的处置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调整涉及整改问题时,不得“以调代处”“以调代罚”。

1.设立前的开发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设立前依法依规批准的开发建设项目,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其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不具备相应功能分区条件,已依法依规对相关区域进行功能分区调整,并符合相应功能分区管理要求的,可予以销号。

2.未批先建、批建不符、违法违规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开发建设项目。此类开发建设项目占用区域经科学评估认定确实不具备自然保护区条件,相关项目拆除后会造成二次生态破坏、无法有效生态修复或者生态修复成本巨大,在行政处罚到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后,已依法依规将相关区域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可予以销号。

七、不纳入整改销号问题台账的情形

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下列情形纳入人类活动总台账,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的问题台账,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新增设施或改变用途。

(一)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活动。

(二)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三)生态环境监测、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活动。

(四)符合已批复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非营利性管护基础设施。

(五)因病虫害、外来物种入侵、维持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六)依法批准的广播通信、防灾减灾、应急抢险救援等设施。

(七)自然保护区设立前已存在的文物古迹、宗教活动场所,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八)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防洪等法定专项规划并依法审批的线性基础设施(如输变电线路、油气输送设施、铁路、公路等)、防洪设施(包括堤防、护岸、

排水渠系等)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依法批准的通组、

通户等农村公路的新建和硬化项目。

(九)审批手续完备且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程项目。

(十)国防工程及相关设施。

八、整改销号程序

(一)销号申请。整改完成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整改情况形成整改报告(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自然保护区则按问题所在地行政区划分别形成整改报告),并报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销号申请。

(二)销号验收。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销号申请严格审核把关,并对照销号台账逐一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后,以自然保护区为单位形成市级销号台账。

(三)销号公示。对已通过市级验收的问题,在市级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公示,接收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四)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销号的问题点位接到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五)完成销号。公示期没有提出异议或经核实不存在问题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销号材料,原则上每季度末月月底前集中上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市报送的销号材料,组织专业人员采取实地查验、随机抽查和遥感监测等方式,分期分批进行查验,查验没有问题的,通过验收,完成销号。

(六)销号公开。通过省级验收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在官方网站进行信息公开。

(七)销号备案。完成省级验收和信息公开后,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整理销号备案材料。

(八)上报总结。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将销号情况总结报告和问题台账上报生态环境部,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总结报告包括整改销号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相关内容。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整改销号工作程序,加强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要严格把关,防止敷衍整改、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等问题,严禁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二)科学规范整改。针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科学评估,制定整改措施或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重点措施和完成时限等,科学规范整改。生态恢复要遵循自然规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扎实推进生态修复,杜绝形式主义。

(三)强化日常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指导整改销号责任主体,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实施台账管理。加强对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情形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已销号问题的日常监管。视情通报整改迟滞、“一刀切”、弄虚作假等问题,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者,依法处理。

(四)规范销号资料。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资料应包括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登记表(附件1)、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汇总表(附件2)、科学评估报告、整改措施或方案及相关审批文件、整改落实情况报告、成效评估报告、县级有关部门销号申请材料、市级有关部门审核验收意见和销号意见,并提供相关图文资料及佐证材料等。

(五)其他事项。本实施细则出台前已经销号的问题,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原则上予以认可;不符合要求的,予以纠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已销号问题复核,督促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6月27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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